【經文資訊】卍新纂續藏經第 55 冊 No. 0883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

法苑義林章決擇[1]記卷下本

五根章

章。唯[2]菩薩地造者。

其菩薩字錯。合是大字。

章。或五大共造者。

五字錯也。合是色字。似色大。簡地大。地造理亦不然。彼宗說色而為唯量。不名大故。應勘餘本。

章。不爾用狹不與通稱者。

若不修方便及離[3]擁等者。功能良狹不與通名。

章。又不能除三際愚故者。

談實天眼不能除三際之愚。觀現色而能引發生死智。相從可名除三際也。天耳不爾。問。如聞於察知生死等。亦由耳引意識等知。耳識何不得名明。答。今義准之。非勝眼故故不立之。

章。處寬遍者。

能令根等而長大故。名寬遍也。

章。相增盛者。

能令根等而但增明勝利而不大也。下有四者。皆是增[4]明。與緣彼所依故者。彼識依也。由為識依。今根明利。由修習彼勝作意故。而[5]專觀境。能令其根能審明故。數數觀之。長時不絕亦明利。

章。異熟等流者。

非異熟及以長養。諸色等法剎那剎那前後變易等依。如無想定等。對法論云。自性無記即此前後相生。又異名為本性等流。又異熟有二種。一其第八識是真異熟。所餘識等真異熟類為等流。二第八識第二念後名等流。餘法可知。其長養者。如五根等中有長養者。第二念後即名長養等流。

章。二養二皆具者。

異熟長養名之為二。此二之中各有二故。名二二也。

章。亦謂自計當其深理者。

此所說義。

章。以雜心云至在有香地者。

此師意。若是欲界身根有時。餘之四根必隨有一。不可但身物餘根。論既說云。有身有九。明知約起上界根境。上身根可許不起。上之可等。若談欲界。可有身時即合說十。不應言九。彼意如此。

章。起彼眼耳當成身等者。

縱是起彼上界眼。可必當成於欲界身根返顯於前。不可起於上身根也。雖作此解。行相難見。今觀文意。非說上界當成身等相運。而談意云。[6]彼云頌文不說上界微聚及起彼眼。可及成彼身根等。言當成者。起之義。思之。

表無表章

章。依三業道者。

即貪.嗔.痴。以業[7]道唯三。[8]故意[9]無表亦但三支。

章。除染無記者。

不善有覆俱名為染。言增上者。善中上者。

章。獨意種二者。

善及不善名之為二。

章。十善種有十戒但七支者。

此師會前。據其種有十故為十善。談其戒體但有七支。

章。

問。今三說中何者為勝。答。雖言任用據實[1]論許意發無表勝。何以故。意勝身語。菩薩防意。意有無表故知為勝。若爾。對法何故不別說意有無表。答。彼論通對三乘說故。

章。色用差別者。

總標。謂有表無表者。指法律儀至所攝作用者。此即列彼表無表也。說布施等為此業故等者。此即正[2]顯處中得有無表。所以布施即是處中所收。說布施等名表無表。故知處中有表無表也。大意如此。

章。非律儀至亦持業釋者。

問。其不律儀亦是非律儀。豈律儀即是非不律儀。答。彼言不律儀所以[3]非律儀。[4]即非不律儀得持業釋。

章。前解為正者。

前師意說。佛餘善攝善法戒收。因中無漏。道共戒也。無漏法可處中收。前為正。

章。其別解脫及處中一分者。

處中通善及不善故。二者一分。

章。十七地中有漏定者。

八根本地及八近並中間禪。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外靜慮律儀故者。

此即釋彼定律儀戒。唯言有漏之所以也。道俱無漏戒外靜慮戒[5]外。故定律儀俱說有漏。談實定律儀亦有無漏。

章。對法云至略不立故者。

此會違非[6]令也。若薩婆多無色全無定律儀也。所以然者。無色不防欲界之色。以隔界故。若大乘中。遠分對治亦能防之。

章。無漏律儀等者。

問。若薩婆多不許無漏定律儀。今者許之。與道律儀而有何別。答。道體是慧。定即一現思與道相應。能防於惡。名道共戒。與定相應防於怨等。名定共戒。即是一思隨相應義分二戒也。以彼定道二體別故。問。云何一思分為二也。答。雖一思種尚分七支。一現行思何妨分二。此亦不然。思種分七。戒唯是一。何故一思分為二戒。答。種有一戒得分七支。現有二能分二何失。問。何故瑜伽五十三文不言定戒而是無漏。答。豈以不說即不許耶。彼亦不說別解脫戒而是無漏。豈即不許通無漏耶。誰言解脫而是無漏。若爾。三聚淨戒。佛不捨成佛身。別解脫豈是有漏。若爾。彼文如何會釋。答五十三文通三乘。說薩婆多不許定戒及解脫而是無漏。故亦無妨。

章。若表無表二業三業者。

身語名二。通意名三。何[7]二三而別說[8]有也。為約小乘及大乘故。談身語意皆有無表。即但舉二三。意通取七業道。

章。不律儀色至建立色性等者。

以不善戒不防善身語故。故俱依現。發身語色。立為戒性。

章。分義類義者。

分者一一別說。類者約多同類而合說之。

章。謂止持等者。

如經生等。止不作名為持。若不止作即名為犯。如安居等。若依法作名之為持。若不作者即名為犯。

章。羯耻那等家者。

有曰[9]唱令家不知何[10]者名[11]為眼會。

章。若有妄語至不重修故者。

由妄語故。覆藏罪。不肯懺悔重修戒也。

章。三非時[12]僧食者。

僧字賸也。

章。若為沽酒所醉者。

由為沽酒便有飲故。故離沽酒。

章。出家五眾合一所明者。

七眾戒中出家相似。五合明之。近事近住二別說也。即上四支明五眾戒。

章。此中意說至有此增減者。

七眾之中總數七支。中間有具不具之者。釋此所以支分同分別之定道二。戒定七支故。十善十種。數即決定。處中不定有其數品。不可分別不律儀者。既有二師。支既不定。故亦不說。思之。

章。何[13]意至七支律儀者。

此即問也。苾芻等至非有別類等者。是答詞。問意可知。答意者由意簡。遮身三語四。一種色性。故唯七支。妄語一種。障其懺悔。以過重故。故不是遮。綺語等三。為護妄語而受之也。除四餘戒。悉為護四而方受之。問。若論正遮。唯四色性。為防彼四。餘戒皆是。何故但身口七支。答。三除妄語。不是其勝。故舉其勝餘劣類之。更不別說。故但七支。且為此釋。彼應詳之。

章。然通防彼至皆三世者。

如次加行及根本等。次第配之以為三世。

章。此不爾至實唯現在者。

此大乘也。別解脫戒不同有宗。唯現在其定道戒實防現在。據其義說可言防三。有宗定道實防三世。問。有何所以。答。如義證第二。

章。不律儀亦有七支者。

文有二釋。章斷任取愚情觀之。初釋應勝。現見世間不律儀者。雖但行殺而不起於盜等六故。若言無心。防餘六故。故為殺等即為七者。如處中者而行殺等亦無心。故防餘六。豈可即許具有七支。以此故知初說為善。

章。非初攝受者。

近事近住名初攝受。可多少受出家。既非初攝受。故必盡形。所以不得多少受等。

章。其十善至攝初眾者。

近事等名為初眾者。近事亦不稱者。此意難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

章。即具等支者。

其等字錯。應為十字。

章。菩薩律儀[1]具十支故者。

言說菩薩而有十支。除疑錯應。勘之。

章。性罪[2]護謂等者。

謂字錯。合是治字。據其色支俱言其七。通其非色即有十支。

章。前依後說之得有頓漸者。

談表無表得有漸頓。如下自悉。近住後受出家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業。曾未得故。久但受十戒六法。名之為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從師等受至後時不定者。後近事等。表與無表不同所以約必善。以後時不定所以不得表無表。受字應賸。又自受等者。謂近事等。表與無表同時而發。前師一向不許同時。後師說有同不同不定也。故與前別。以自受時禮拜發言。[3]發身語七。亦[4]俱能發於無表也。更思。

章。未成殺生所生者。

未得殺生所越業道。

章。及餘不善業道者。

即餘偷盜及斷獄等不善業道。雖生彼家。未作之時亦得不得。同殺生也。

[5]章。後若現行等者。

初生彼宗發新心等。即得不律儀。作殺生業事方成表業。由先得無表。故言後也。

章。處中表業至或作方得者。

如遣使殺。處分[6]得即。若自作。作時即得。殺餘可知。

章。餘戒[7]名得准此應知者。

餘別解脫戒。准定等戒俱用倍增。名之為得。

章。相即可爾等者。

據其不相。可[8]知後說正理即非。如文可悉。

章。或通無漏心受者。

即無漏心[9]得受別解脫。命終時亦捨也。

章。持律為第五者。

有二解。一云五人悉皆持律。今言第五談羯磨人。二云五人悉皆清淨。言持律者是智法人。[10]知法人者羯磨人也。餘四人者清淨即得。今觀從應正。撿俱舍。

章。六十賢部者。

部者部類。六十賢人者為賢部。

章。故唯三種佛無時得者。

物護得四。佛無亦得。若別言之。其大戒等唯得法。彼七八九三沙彌尼等。三歸亦得。

章。後當為名等者。

此師意云。言不善根為不律者。從當為名。

章。由公因中者。

即遮難緣而有六種。問。唯除闕減至僧眾等。六因之中幾因所攝。答。撿文方悉。

章。故法師等者。

此文錯也。應[11]勘之。諸小乘部中有說和尚雖不在壇。但遙推法而亦得成。

章。若等護持福無差別者。

自從他受。若是自受一種護持。福亦一種。生慚愧[12]增佗受勝。兼自他故而不犯也。

章。從他何人不清淨耶者。

問詞而無答語。准大論文。清淨人方得戒。應撿文。

章。菩薩地說受菩薩戒心等者。

若從他受及以自受一種名等。

章。雖有續皆不定故者。

從師乞戒。禮拜之時名為表業。以後之者而即非也。不由以後相續之相而能發戒。身語無表起身後表。必須善心。以後有無三性不定。故不取。

章。非發無表之業也者。

雖有表業而更不發無表。以圓滿故。

章。雖聖不作者。

得聖之者名為無形。

章。虫食之時即入見道者。

聖教之中有此事也。若無之者說之誰信。既言入見得戒不失。若無其戒如何入見。

章。比丘轉為尼得彼戒者。

由受戒時諸惡法斷。所以具得僧尼二戒。俱為佛制持有差別。故轉根時隨得彼戒。然僧有犯尼戒之時亦不為犯。據不制說。尼准之知。應思。

章。俱舍至不可依據者。

俱舍意說無[1]界等。根不入見道信等五根及眼身等五。命根意根男女隨一。未知根者。世於見道。所以無根不得入見。道不可依者。是許無根入見[2]師語。

章。不無戒除三漏者。

若其無形而失戒者。應同二形除三無漏。論既不除三漏者。明知有戒。

章。斷善根同其戒先後捨者。

受別解脫戒而有二心。方便生得。方便心受。斷善方便其戒無捨。生得心受。正斷善時其戒方捨。所以然者。斷善根但斷生得。善根無力能斷方便善故。為此其戒捨有前後。問。生得善心如何得戒。感於果耶。答。求三乘果名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所以生得亦能受戒。人言問別解脫者。此文錯也。

章。命終至名捨者。

此明第五棄同[3]分捨。

章。然正法[4]滅者[5]重新更不得者。

有云。佛正法滅。其戒亦捨。今章意說。但不新受。舊戒不捨。

章。亦起不同分心者。

捨於佛法入外道中。

章。[6]亦隱形影者。

由近住中有日出捨隱[7]形。斷善近事之中顯斷善捨。

章。故應有四者。

加其斷善。

章。此同於上者。

同前別解脫犯重失戒。

章。要決擇分者。

此文似錯。無由來也。勘。

章。出家亦犯重捨。

以下廣明捨不善也。

章。息謗俗為論者。

談實捨戒無俗。生謗故言不失。

章。又棄戒可說上說上等者。

上品犯重失菩薩戒。非上品犯即不失。故此亦屬第二解。

章。心必寬漫者。

漫者遍也。

章。及別皆不失者。

別餘趣生。名之為別。即云大[8]同分不失戒。

章。若不受菩薩戒至以隨作生者。

此意說云。菩薩受出家之戒。命終亦捨。何以故。若菩薩戒通於五趣。命終不捨。出家之戒不遍諸趣。隨作令受而合受之。所以命終形沒等捨。且為此趣。應勘餘本。

章。若生分者捨至亦得隨轉者。

此文意說。菩薩生分中盡轉趣餘生。其出家戒而亦不捨。隨彼而轉。菩薩期心得多生故。

章。准此文故者。

准決擇文。得許經生而戒不捨。而勘別不得者。餘文之中不許菩薩出家之戒經生不失。而無答也。今[9]思答者。經生捨者據別受說。言不捨者約其同受。上下有此答意。

章。還得順意四乘故者。

身三語一。章不說述。戒而便捨者。不說彼人體持戒前不律儀而亦棄捨。故知還得名不律儀。

章。義准至道理亦爾者。

捨不律儀。通繫非繫。准據律儀。亦可得有暫時多時。十善等戒隨多少時皆得受故。今觀文勢明不律儀。何須說彼律儀。律儀無許短長受故。今助釋者。受不律儀亦可得故。許短長而受成不律儀。而同於捨。思之。

章。況彼唯惡與惡行事却便捨惡者。

不律儀者是最惡。諸有彼形沒二形生。惡行惡念更增。如何言却捨惡法。

章。得煩惱所引無表者。

信所引無表。信萎時捨。煩惱所引無表。煩惱盡時捨。

章。若菩薩至亦不捨者。

菩薩善中所攝處中律儀。命終不捨。菩薩意廣彼故。諸菩薩像造作經所行施等皆處中也。

章。其退菩提心第一攝者。

菩薩戒二緣捨中退菩薩心。即六緣中初之所攝。

章。由此但五者。

菩薩捨處中戒但有五緣。無表[10A]表。斷[10B]斷壞。[10C]壞捨[10D]捨者。即是命終具六緣者。據其餘人。

章。如鼻舌應亦爾者。

說佛鼻舌。佛既恒居第四靜慮。明知二識上地亦有。不爾。佛豈無八識耶。以此故知。舌等既然。無漏身語八地有。亦有云。八地以去生第四禪。雖無有漏鼻舌二識。然許此菩薩起欲界鼻舌二識。依上界根。然借六識理亦無違。望其章意即不如是。章中自言無漏識故。借下識者是有漏故。

章。善者如前者。

同次前表業。欲及四禪五地所攝。有云。有漏身語表。得許上三定[11]而起。說十八梵。佛邊受戒不可起。初禪散心發表。有漏善繫。地強故上不起下。有漏定亦然。又彼定中不發身語。若起下[12]無記。如何受戒。故知但是自地散[13]善發[14]表業。[15]故而受戒也。彼有思故。故知有漏身語表通上三定。[16]故命終等得起下。染唯借識。但異地[1]意言相[2]行因緣。言定[3]不起下善心等者。唯第六識。第五識得起不識行。依上根上識不得依下根也。更有超禪等。可容上起不定心地

章。此別解至定是無漏者。

此意說云。若是色界迴心菩薩別脫戒。為菩薩時依於色界而是有漏。至佛位時捨前有漏。決定得其無漏別脫。有云。此約菩薩無漏心受以上三定。有漏不能發身語表。故言定無漏。此義不然。既許四禪凡夫得受菩薩律儀。豈可不發身語表業得戒無表。以此故知。迴心之者不得言定無漏心受。

章。十八梵者。

有云十八天中梵王。非餘少梵王。且作此釋。未為決定。

章。別受別脫除諸一切聖者者。

若是聖者即能別受出家別脫。凡夫即不然。既簡凡夫唯不得受出家戒。明知亦得受菩薩戒。如何說言三定唯依無漏心受。

章。上界至由此不得者。

釋色界凡夫不得別受出家律儀。又釋者色界迴心必不生下。故須於上受出家。凡雖迴心求大菩提。還下生。故不定受。談實容受於理何傷。思之。

章。既許欲天至得別脫者。

住梵行者有聖教文得別脫戒。雖未見文。舉梵行例。

章。但非彼性者。

雖受五八俱名妙行。相似解脫非真解脫。以彼非是受戒器故。言有別脫。但據相似。

章。非菩薩戒者。

此意既云非畜生五八。但是相似。非實別脫。若菩薩戒彼受得。非如五八是相似也。

章。地獄無由至可攝於彼者。

地獄唯得菩薩戒攝。然雜受處。今解或可純受處得。亦何妨哉。佛等力故。云純受者。據餘時說。

章。瑜伽[4]俱遮意至不遮畜生等。

此論意云。畜生等趣既非所遮。何故不得受近事戒。俱字疑錯。

章。根依發起犯戒煩惱者。

根者三[5]不善根。此根為依而能發起犯戒煩惱種子。初未至定能對治之。有云。根字錯。合為總字。總依犯戒煩惱種子。立所對治。

章。法爾靜慮皆能伏者。

[6]伹是靜慮。此能伏者是靜慮。即能伏於犯戒。非也。

章。唯是色界有此為未可者。

若色界有定律儀。理為不可。若其有宗定戒。色界有色。故唯在色。

章。有唯脩道等者。

前言六地是常途義。章家欲明下三無色而亦得有。所以更言有[7]義而為徵起。今觀文勢。復無有義二字。理亦應好。言不[8]次故。

章。非想地者至明斷義者。

明字應合是得字。說彼非想但是遠分得斷義也。非是斷。對治名為斷也。得斷義字。向屬於非想。若明斷義。向屬下者。理即相違。色界等身非得斷義[9]違分。所以然者。要斷下惑方生於上。身既生。欲界惑斷。如何上二界身得斷義耶。故知身但得遠。謂此所以不得屬下。

章。三界身一切容起者。

此文總也。上二界身但起遠分。依欲界身可通起也。思之可知。

章。意表等及無漏者。

即是前明處中之中。許處中戒而有無漏師義。章。起者下。明諸趣起諸律儀故。言故者。即據舉也。

章。三界別說者。

說字錯也。合是脫字。三界別脫者。是菩薩戒。何以故。攝善法戒即三界漏與無漏一切善法皆是菩薩攝善別脫。善言說者有何所以。次言定道及無漏者。通三乘說。三界別脫。說唯菩薩戒。更思。

章。皆是能至四大所造者。

即以無漏等律儀色。此是造彼。欲界[10]怨身語。能造四大之所造。

章。[11]所以亦界名造者。

此義錯賸無用故。

章。小乘必有至知相無故為殺者。

小乘說鬼神見彼仙人身語。現其瞋色。有[12]勤說故而方行殺。所以上有表發無表。

章。大乘意表至發殺生無者。

無者無身語表。

章。若不爾至云何成者。

若仙人意業亦有。依身語表故。便違二十論。可知。

章。今解至非彼論意者。

不用身業者。說仙人不以身殺國人也。能殺具者。即是仙人現其瞋時。身色改[13]感動。語發怨聲。此等皆是殺家之具。此殺具不所發色。故意無表亦得色名。彼論本意不說意業。依表而發言。由先至鬼成者。會彼論意。彼論意云。但由意行[14]殺鬼。非親行殺。故說意業不有身語等表。據本成罪鬼。然鬼神等未殺之時。仙人業道亦復未得。要殺方得。

章。扇據半擇迦者。

初重後輕。

章。外道賊住者。

外道詐為比丘。名外道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等。雖受而不得戒。處比丘中同布薩等。名賊住。准可知。

章。若別異住者。

犯四根本。無藏心而即發露。名破戒。而不得根本之罪。由無露故[1]汗別住。終身懺悔。故與不共而別明也。有曰是異喜住盜心受戒也。此亦不可。

章。不共住者。

犯根本罪若不即發露之者。

章。若王所惡者。

王酬家。

章。若有至不宜業者。

不宜業者。違王教法。

章。若他劫引者被他所得者。

設成盜[2]巳後轉與餘人。餘人得者名他所得。有云。劫引者是劫成引明。他得者成盜將。雖作一解。然欲多別。不及前解。

章。若從五戒一者。

第一即受名五戒。

章。但遮其遮戒者。

賸初遮字。受十戒時但品得其遮戒。餘四[3]共從。

章。若損至即頓等者。

三支四支不別相望。初戒之時即得名為頓也。望名斬者。據相望也。

章。又尼[4]五戒等者。

五字錯。合是具字。此難意云。受具戒時四支先得。捨具戒時但為捨三。為四亦捨。

章。總捨七支等者。

問。雖言別受。增其[5A]明。更不別[5B]明。何故。捨時即捨七也。答。言捨三。七支全捨。四支據捨。[5C]明而說。非捨彼體也。十戒[6]時得故捨十。捨若爾。捨六法時何故即言捨四體。答。六法受[7]持更無別法。但持前四如七受業。故六法捨捨四體具戒。依於大僧所受而別作法。與彼十戒作法不同。為此但捨四體之用。法師助一釋云。受大戒時可得四體不同。六法作法別故。六法十戒但依尼受。不可發具戒。要依大僧之受。從師乞戒更復作之。何故不別得四體耶。故知別得理亦無失。若其別得捨具戒時。捨體也。

章。解云至種子能感者。

問。如何道理種子能感異熟耶。答。資有漏業名之為感也。問。現行上尚不能招。種何能感。答。談實現行亦能感彼。然業未熟。果不即生。故熏成種。後時招果。若爾。現行既能招。何須種子感。答。現行[8]雖生。那滅故。熏種子[9]後生於果。若但現行。現行滅後果起。闕俱[10]有之因。久滅故。為此言種感也。定道種子。定道類故。假名定道。非如餘人將此種子實為定道戒體也。

章。若不生者。

身語不生也。

章。若如前說即是身業為重者。

此意說云。仙人意嫌是意業重。能殺國人。若准初解許有表業既。由有表。國人方死。即是表業。何云意重。

章。解即亦色也者。

從彼鬼神所發雨石。仙人無表而得色名。依他所發假名自色。

章。持七受之[11]業者。

捨論文。

章。然十業體是思者。

問。業道無表二有何別。答。業體實思。無表色者是唯是假立。防惡色故。假名無表色。又無表者種上功能。業思實體。又未受戒但不殺生。唯得一種自性業道。若受戒更別得彼無表之戒。又處中善。雖不由受亦有無表。據其體用亦與業道而不即一。問。戒體但是種上功能。為假實耶。答。是假。若爾。假法如無。如何經言戒能感果。而復言持名非色心。答。實種能感。以種體從用。名戒感也。而言持者。亦據體說。言非色心。說彼功能。問。思體是業。體能感者但是其業。何實戒耶。答。但是[12]一種。約其義用[13]立名字異。問。戒既種上差別功能。第八緣不。答。不緣。若爾。種上廣大功能如何即緣。答。廣大是實。戒是假故。故緣其實不緣其假也。問。一種功能。假實何別。答。廣大依種親起。不約防外。名實戒體。其色外防身語。是故名假。如提塘等亦遮故。思之。

章。如何得言至無表色耶者。

其答意者。假所發雨石之色以立其名。亦復何失。

章。生今亦者。

二字錯。合是在字。

章。並先從師者。

師下脫受字。

歸敬章(卷第四本)

章。故我稽首大沙門者。

頌云稽首故非身敬。若爾。雜集序云。敬禮如何即通身語二。答。彼論釋中自言身語業。實性論中而無釋處。且依有文作如是判。據實相似。

章。轉愛果者。

[14]心名愛果。由於善心轉動愛果而禮敬也。

章。俱舍至之通稱者。

俱舍但以身心。不名為稽首。稽首即是身業別名。亦是三業之通稱也。俱舍且約別名而說。據實通三。

章。隨其所應亦通種子者。

今是身語二種無表。依思種立。名種為體。

章。身語二業至聲處者。

次明佛位歸敬自性。亦得在於色聲二處。佛位既有身語業等無表與色。故通[1]處。今現文意。身語二業無表色等。故此總是釋名種子之所以。應思。

章。語業禮者。

所有違妨如三輪章及彼記會。故不更釋。

章。二歸依境廣等者。

問。狹境敬禮歸依可差。寬境敬禮歸依何別。答。歸依寬。敬禮不定。故名二差。非是寬敬即是歸依。歸依三寶所以寬之。敬禮雖三。尊而非是寬也。亦復全別。

章。四支七支等者。

言言支者。語業四支約語表業。但說於四。身表於語。義准可知。不言三支合而言七。

章。七歸依義勝至而兼是者。

[2]現理者。法寶意。說歸[3]必具三寶。敬禮禮賢而又得成。非要具也。

章。證淨是信等者。

今觀此文意設遮。於下難會。歸敬之境即是三寶證淨之境。亦是三寶。何不對辨。為此故言[4]信業別也。

章。法隨法行者。

隨聞慧法。行修思慧。此法隨與彼法隨第二聽聞何殊。法行中思與彼第三作意何別。答。由二三而為因故。而能生起法隨法行。總而言之。前三為因。第四為果。果即三慧。

章。一者諸根不[5]調者。

由根不調。故須歸依練根器。

章。依不成依者。

所歸者無恐怖故。更不說求所歸依也。若爾。僧寶又是所歸依收。豈不求依更無怖。答。勝鬘經云。但說如來名歸依。

章。七地前在因位故者。

言因位者。釋身語二有漏。所以言七地者。釋彼意通無漏。所以八地上唯無漏故。若是地前。唯有漏故。所以七地言通。

章。一界處者。

據其實體。體唯思故。五蘊中言色行二種。體表合說。

章。由形惡者。

即欲界能變惡身。恐怖生類亦生類。

章。十二受歸依者。

從於師受三歸依。

章。善[6]十一眾中所謂大師等者。

言大師等即善十一之眾。

四食章

章。前解不然等者。

談初師釋與後師解意有別故。名為不然。非是破前名為不然。非要等下。出前意。

章。然准諸文[7]行解勝者。

准論但言攝益喜等。不言八識。

章。能會境思名意會思者。

意相應思能思於境。令合會故。意會思有。有能令境思。此思能令意於境中思惟也。自聞思與所思二行何別。答。思但思量彼境。心所即能令心造作等。故二別也。不然。今者正取意相應思而為食體。何須說言思令思惟自聞[8]取。理猶未盡。應撿彼文。

章。能攝益識者。

遍八識也。有云但對自三識也。但初益。自識變壞時。益更用。[9]欲徧益餘等也。有云。觀大意於變壞時益本識方益諸根。非是自三識也。應撿彼論方悉。今謂不相增邊長養。由段食等令識明利。如何言但資本識。

章。依止方便者。

思為依止。是起愛根等。亦方便。

章。如是三種至由體增盛者。

由三食故得增盛。識言通八。有云[10]其者可也。

章。及緣現在者。

觸食也。

章。未來生故者。

思食也。

章。亦緣過去者。

雙說觸思。通緣過去。

章。此義且依順觸思故略而不論者。

觸思緣現及未來世而是順。故云說現未。略而不言。緣過去也。

章。能與後後為增盛因者。

令彼合識而得生。言意根等無間滅意。

章。四者前三之所依止者。

即第八識。由此任持根大種等而得安住。

章。依彼而轉者。

彼即第八識。

章。能集後有業煩惱識者。

即業煩惱所招當來異熟識也。

章。由此四種各有通別等者。

數能資氣力。觸長[11]樂愛等思。資欲貪等識。令根等[12]識而安住也。名為別通。即能招當來果等。又有通者如上下。思之可知。

章。[1]欲令根義明增明淨者。

四食各別。名為本也。此四名得[2]義明淨故。

章。謂變壞故有變壞者。

此等四文如次四食。初言變[3]礙非是食。彼言變者正是食。故總結之。一一之中有是有非。

章。四有種法至四食者。

由此四食各別能資長氣力。四方能資諸根大也。

章。又由追求三食等者。

一二未來所有食。若前先不。初相從而追求觸思者。據展轉求三食也。求食即意。起喜樂即觸食。思量二行相難見。

章。生業煩惱生後有識等者。

由求三食以為因故有業。後有識生。

章。四是諸行至因緣等者。

諸行多分。以識而為[4]住因。緣此徧者。言識。

章。嬰兒等類亦能知故者。

雖不能知觸思識等體用行相。然亦思量觸對。對諦境故名為可知。

章。日日分易資養等者。

此日日資身也。若闕。身即羸損。

章。無無生而住故者。

無有[5]眾而無。有生而得住也。故章云生生即生相。

章。由緣未盡善等者。

即是前生能滅生之善。由有此善。有情得住。

章。謂於是處說由命住者。

即無色界天名為是處。不曾求食。又不食有求食故。而有[6]難作。對於彼說依命住。

章。若爾何故至處寬遍耶者。

此未詳也。今助釋者意云。若其不損。即名長養者。有處寬遍長養一切。以是不損害也。

章。根由其識所資長養者。

問。根望於識有五義勝。如何令識能長養[7]相耶。答。彼約聞聲見色時根有力勝。今據為食故識[8]若勝。[9]即由第八任持根故。

章。雖具五處全非是食者。

界繫別故。若無漏者據有漏故。

章。然由聖力至可為食故者。

此意說云。聖定等力[10]思成等力為食之時。但取香味觸三為食。不取其色而食。故此即法處以為食也。

章。有義不然至非法處者。

此師意說。聖者定力變魚米等為增上緣。有[11]漏第八據彼自變為魚米等受用之時。但用自八所變之者實香味等。而不用彼法處等色也。所以然者。有情三識而能用法處色故。

章。此亦不然至三處名食者。

此意說云。但能資養即名為食。非要三識緣故名食。上有情類食段食勝。正為食時。三識[12]量是緣。若得三時未為食故。此亦如是。道理皆[13]難。所以然者。定等所變是上界法。如何得資欲界有情界。隨增過。又無漏者破於有故。如何食緣之。定通等力即不決定。故得以上而為下食。雖然。終有致別。非有失。又解。尅實言之。但以彼色而為其[14]質。自第八識變業果色而受用之。如義燈中廣問答辨。

章。有漏者是善性攝者。

此即是許七地以前變魚米等得實用。七地以前有漏尚行。故有漏心亦能變也。

章。若無漏者至漏者至彼損有故者。

問。為食之時。但唯食自第八所變有漏之者。不食無漏。如何得言破於有耶。答。由以無漏為疎緣故。畢竟能令有情終得斷於有漏。

章。此義便狹者。

對法及彼在下離欲之人。攝論無及。故不攝彼下離欲者。

章。答有二定至資下三耶者。

眼耳身意名四識也。既言下。識思識觸定隨。

章。問下資上耶至思妙理故者。

上字錯。合為下字。

章。約方便別義者。

此方字錯。應撿餘本。

章。

[15]界不思食故。有求不得。

章。集種子識得有增長者。

前三者。此明由三為門。起業或識支種子。為後有因。名識食。

章。智順益捨故者。

簡非遍境故也。

章。然唯約與未生諸法作生緣理者。

由此食為因食。得長養諸種子。彼六識等准勝果故。以現在食不資落漏謝故。

章。但由法假者。

更非有受者。

章。無漏又爾者。

但持無漏故。

章。初解遍六識者。

但由外聞法。初資名愛。後資名樂。十業防[16]色支。說有文言。記心如是等者。但是方便非本心樂道。

六十二見章(卷第四末)

章。由習異見異親近故者。

與師[1]見異。名為見異。與師別為發。名異親近。

章。本劫本見者。

前際也。

章。末劫末見者。

後際也。有云。本是成劫。末是壞劫者。不然。總名中云。五為前際。五為後際。即阿含云。本劫末劫。明知是前後際也。

章。二十句等者。

即色為我等是。

章。阿含經有至非可全憑者。

此意說云。此六十二見遍計三界。無色界亦有[2]色故。亦非[3]所宗。此經既是大眾部。不可全依彼經所說。定果可爾。業果即非。

章。由[4]上中下清淨差別者。

淨色也。靜慮異名。

章。第二觀生者。

唯觀生彼。不觀死此也。應撿疏論。

章。若有說言至即有違天眼者。

前三者除[5]後一也。瑜伽第四名為天眼。即婆娑第三名為天眼。所以違也。

章。常論者。

瑜伽論中解常論。更名為常論。

章。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

見彼梵王大種常。或見心無常。或見自身及眾具。梵王自隨意成立也。

章。同彼忍者。

彼。梵王也。

章。或住梵世者。

[6]出彼在親聞梵語也。

章。或是展轉聞者。

即生此間。傳聞他說。或可在梵世。亦傳聞說。

章。皆依靜慮者。

問。第二即聞梵王說。云何依靜慮耶。答。昔在即上中。梵王說令在人間得定。却緣前聞者。亦無違也。或可現在梵王說未來前。故亦名前際。

章。出心以前所有諸位者。

通自心.心所法及餘法也。

章。諸法如我者。

此諸法者。身外諸法。舉自之身。例於諸法而亦無也。問。何故不憶出心以前。答。出心以前正在無心。無心何憶。問。何故不憶無心以前諸有心位。答。外道宿住極唯憶八十。為在無心。經五百劫。故不應能憶無心前。問。宿住亦得緣於色法。在無心位。心.心法雖無礙。色法在。何不緣色執無因耶。答。凡宿住觀。要於心方。觀色出心。前心法既無。如何觀色。

章。若依緣斷邊際求世邊時者。

壞時論於盡劫。名斷邊際。盡邊以為分限。名有邊也。作此見解報故。名求世邊。

章。出觀方便者。

出現成劫也。方便者。以此出現而名方便。[7]觀邊無邊。今是旦舉劫等。又是方便。

章。[8]三種妄想者。

雖列四。今談其體。第四但是第三故。而是無別體。

章。一不善清淨者。

外道也。

章。二善清淨者。

唯佛也。唯入俗定者。外道定也。

章。或為異記者。

善說不善等名為異記。

章。或撥實有者。

撥實法以為無等。或有云應據動。

章。或許非有者。

外人解云。其有法而乃問言此法豈不是無耶。而隨問言是非。有名淨[9]名有。此言三並外思欲名答也。通解四行相。

章。又以聖者至不矯亂天。

有答不亂天故[10]名亂天。非佛法說彼是不亂天。乍觀欲似以答不亂天故。以從能問。故佛法亦名不亂天。思之。

章。隨於處所者。

隨世何方域之處也。

章。[11]案未開者。

於同淨天而未解也。

章。性雖有識者。

雖有解性。有本言隨憶也。

章。答成邪見者。

見不正故名之為邪。非要五見中邪見。

章。不答成妄語者。

雖不分明說我愛有[12]證能。亦[13][糸*奄]含自說有證。今總不答。前說有證者便說妄語。

章。如是三種假託餘事者。

假託即同餘事行相。各各有別。即壞[14]畏等是。

章。無色界下三地亦通於彼者。

如大眾部。若說無色亦有色者。我有色句亦攝無色。下三無色。何故除有頂。答。彼非有想非無想中故。思之。

章。第七者。

大論第七。

章。二執我種種想謂在下地者。

第四禪下三天及欲界也。欲界可知。初禪為見。覺樂等別。二三禪等見大水災。有怖不怖差別心故。如法華抄。

章。一我純有樂至謂下三靜慮者。

三唯樂受。

章。我有麤色至我斷滅者。

欲界人[1]起惡道中。以極苦故。不作斷滅故。如法華抄。

章。欲界諸天者。

人天趣別。故別開也。

章。三色界諸天者。

章於[2]無色界合為一。無色翻色。

章。不定自他至一切皆得

若計自身。若此若此。他身及此。今說以為滅。悉皆得故。

章。我解脫心得自在者。

由我解脫故心自在也。

章。觀得自在者。

於所變境而得自在。名觀得自在。有云心得自在者謂止觀兩行。互未詳所以也。

章。此說勝妙略無人中婆娑說有者。

此一段文疑錯。

章。具足住者。

證得現法樂住也。

章。何故無有二天者。

三十三天與四王天。

章。及仙趣耶者。

亦有於仙而沒得之天執不沒者。以為常何。故不立為一分耶。答。此等難及廣聊。簡法皆如義燈。

八解脫章

章。內未伏除見者色想者。

自內身見有好惡貪等未盡未除。問。離當地惑及依六行得空識等。即得名八解脫不。答。有云離當地染非八解脫。八解脫者。要解脫處思惟勝行也。六行者。外道可然。佛弟子但依諦觀修解脫。

章。見者色想安立現前者。

見者是能見。能見者所觀色相安立現前。問。見者色相何安立現前耶。答。有云雖離色染[3]仍有定障。見有好惡。故此色相當情安立。今助釋者。由離染。為令障更轉遠。所以安立色相現前而觀之也。

章。由前三解脫引勝處等者。

問。為是八解脫方修勝處。為將少多即引勝處。答。為二釋。一云得於二解脫。引前四處次起第三清淨解脫。解脫起[4]前四處。四處起解修餘解脫。二云定得八解脫。隨其所應引其勝處。且依解後釋。若爾。第二解脫而得。於內無色初二勝處。如何復云內有色耶。答。內安立色名為有色。非未離染名有色故。對法云。解脫[5]名造。修勝處名起。加行遍處即成滿。故三種次第別也。若如前解。解脫勝處修有雜亂。更思。

章。或見者無色想安立現前者。

由初習業未能任運。故須安立無色現前。問。設不安立。但依靜慮觀作少多等何失。答。有云。由要先安立無色想伏除見者。色想始依靜慮作解脫。以彼先除[6]定故。更遠防故。問。瑜伽對法皆不作少多等也。准何言之。答。第二既云餘。如前說故知爾也。問。初解脫等但作光明觀如何。如前證少多耶。答。攝少多境而為光明。取彼如前所攝少多。故無失也。更思。有云。見者色想安立現前。未得無色定。但依諦觀伏除見者。色想或依真觀。問。初二解脫但觀欲。何故但於第二言離欲色。答。據實是齊。但初據二果及外道等合。單作者故不離色。有云。佛弟子依諦觀得根本諸定。不依六行不同外道。如聞佛說法即得初果。豈說六行得近分也。有云。初解若初俱未得無色定。俱依諦觀伏斷色染。

章。又不思惟彼想者。

不思惟彼初光明相而為相也。

章。今此第二內有色有根等色者。

此會違也。有餘文言內有色者。有根等色也。

章。世間正智者。

修六行智亦名正智。

章。前無間道至方得至解脫名者。

欲入滅定還作無間解脫道也。

章。即外色之觀及有色之觀外色者。

初釋大乘。後及有色等釋小乘。攝大乘初觀觀外色故。

章。諸色之觀及內無色之觀外色者。

大小乘兼釋思[7]惟分別。

章。一向意解思惟淨妙者隨轉理門者。

隨小乘俱舍等說。唯作清淨名一意解。

章。定等諸所依法等者。

彼同時心.心所等也。即此定等名之為處。定等非一名諸所依。即是彼能依功德虗空之所依故。名所依法。言能依行者所緣虗空等者。舉彼能依顯所依也。能依行者即功德等。便思。

章。餘無所有無別境界者。

無所有外。更無境也。

章。觀上境無所有少者。

觀彼識外名觀上。有云。空無邊處者緣無邊為境。若厭色生彼。皆無色故。即緣彼空故。若厭色行。非要緣空對治色也。如滅定厭心令滅。非要空也。故但厭色。問。無所有心唯但思惟。下識處外無餘法故。名解脫。為亦緣於自他四諦非擇等法為解脫耶。答。緣於自他四諦等下。然解脫障.所知障收。若也不解自他之名。亦是障攝。若也解名。除一分障。若欲解名必須思惟識所處。為境[1]戒之[2]色心等。無名無所有。不爾如何名無所有。有頂解脫亦引此知而言無色。不緣下者。不緣下界。又餘不能作解脫者。不能緣之。非一切也。更思。問。答此難但厭色作何行解。故緣空及識。更不緣下地。若無所有即緣下識。於識上無彼空境等故。名無有微細。若爾。此與識處何別。答。識處但觀唯有識。更不觀所餘。

章。故漸入真觀方斷空障者。

此釋緣如以觀光明及少多方入真觀。斷於定障。定障斷既證真如。所以此觀得緣如也。言緣如者。出瑜伽論。

章。以攝受相者。

即是展轉相攝受。

章。為斷此二障者。

色.無色二也。

章。異生聖者至然有差別者。

聖之中通[3]離染得淨。異生一向是加行得。應更撿彼文。

章。除變化障得自在故者。

於色解脫。起諸神通。得自在也。此說聖者。異生不然。

章。不說異生不作初三者。

論既不說異生不作。明知異生得作也。

章。由此返顯至故通內外有者。

此會意。論既不言唯聖者得。聖之弟子不得。明知異生而又得也。所有言外者。異生名外。或外者外道。彼論但言多生貪味。非是一向不許彼得。文無遮故。應撿彼論。

章。即於淨色至變化相違者。

於淨執不淨。執為定實。故障展轉相待。解言變化加行功用者。於淨色變化不淨加行功用。行而不能成。或功用者。於淨色加功用。行而執著也。不淨准之。後解好。

章。惑苦二法者。

是定障中義說。或聞在定障中無有也。

章。第六解脫至之令遠者。

此通對以下為境。斷定障也。應撿彼論。

章。後成滿時至得後起者。

此證意者通於二界。得起成滿之者。色界遍處既為其因。明知必有解脫之果也。如初業者要慧為因方能得定。分成後。即定為因慧為果也。

章。不作[4]淨觀不唯在欲者。

作淨[5]無色色亦得。有云。又遠作欲顯色淨觀也。今解者設觀色界顯等色。何[6]更問。

章。離欲得者。

但離欲而即得之。更修行方便得。問。若離染得依斷者說。何故前言伏除見者色想。答。望義有別。約斷伏入隨有別亦不相違。而得解脫至觀自境作何行相。答。遂作[7]先等解行俱更增勝。

二執章

章。思誕提底者。

此無相當。故不翻之。但此四字助彼[8]薩字自為偽也。

章。依本我無境者。

依本執心妄為我執我境而無體也。

章。故法我見亦同生我者。

同上[9]所說我見行相生也。

章。除染淨意者。

有覆名染淨等攝。無覆無記及以善等。

二十七賢聖章(卷第五本)

章。斷六七品即半生在者。

但斷七品有半生在。而言六者。由[10]斷六故應義。第七所斷半[11A]六故[11B]名。六字賸。

章。初預流向者。

前十五心名之為向。何故文中更不出。應撿餘章。

章。八智十六行者。

十六心中八智為體。忍從於智名八智。四諦之下各四類行相。乃名十六行。問。前十五心三諦四行皆悉是向。如何總說以為果耶。答。唯道類智初果正修。餘之七智。初果之時而是得修。正修得修總以為體。故言八智。道四行相而是正修。三諦四行並是得修。亦同智說。不出第二果者。[12]第二果或易。故不說。或是脫也。其第三果及第四果頓修八智十六行。准初果說。問。分別之惑初果除。第三果等不斷彼故。何故取彼八十一無為為體。答。果總無為。所以得有八十一也。此等皆依小乘。應撿俱舍等。

章。轉至前三果等者。

談實此二四果皆有利鈍別故。然唯依於初果建立。若四[13]皆立。成雜亂故。今言前三果皆有者。道理稍難。所以然者。若據有體。四果皆有。不唯前三。若約建立。唯初果不依中二。故不可。應撿瑜伽第三[14]抄及俱舍等。

章。第三果中為身證者。

據其別也。[15]通而言之四皆有故。羅漢之中第六[16]不動見至餘五信解。

章。成就彼對治者。

成三四六對治。

章。問上之三亦應入斷者。

答此問者初之三品。初入修道智猛利即斷中之三品。修道再起不入斷盡。又中下三倍離欲。故不須初。三非倍故入即斷。又初三品麤易故入。中三細斷入不頓斷。應撿俱舍。大乘無文。而解者通大乘。無失。

章。皆於初禪身至而斷受生者。

此半超。不同全超直生非想及五淨居。不同遍沒。地地皆生。隨於何地而受生。故得半名。今此三種依上[1]流。依初禪身死上生而建立之。故此三種皆言初禪死生上。

章。答四果說者。

此答意云。為立四果故說羅漢。羅漢若無。四果不定。

章。答約種姓別立六有別者。

[2]三有別應撿俱舍等。

章。問向中何故不取見道無為者。

此舉見道而等取修無為亦然。向亦無故。答此意者。無為進向義不勝故不取。如解向中為此釋。故今不[3]為答。

章。以彼經生至無由生欲界者。

此是答。二解合在。必無命終。下錄錯。無命終之所以也。怖生死故。不生上界。欲界惑盡。不於欲生。為此所以必不命終。如廣章說。錄誤失。安在問中。

章。又多障難者。

放逸處故。唯梵王所居放逸名障。

章。何界所攝者。

此文說錯。應勘本。

章。有果而非向至不進斷位是者。

此前問意。今約得是果亦為向之者而以為問。不據唯果及唯是向而作問端。初果第四唯果非向。初向唯向。故今答中於此而答。不爾者。何所以而不取之。應撿廣章。

章。如何而斷欲界第八品等者。

此脫七字。此中問意。八九未斷有果生在。可名一間。既斷第八唯第九[4]而無半生。何名一間。答此意者。據小生說名為一間。亦無妨也。

章。二性煩雜故者。

二性難辨。[5]故不作而般涅槃。又生死厭者。生。性也。唯有一性無極離厭。故得涅槃。略而言之名無厭也。不作此釋。道理難知。

章。略有五義。

如廣章說。

三科章

章。五蘊通二性者。

問。唯識第八說五蘊等通三性收。今唯言二。豈不相違。答。今談蘊等體。遍計無體。[6]故不說之。處.界准此。

章。[7]除一合我至合識為一者。

問。執一開色為十。理即章違。合識為一如何能遣一合之執。答。為執色身為一。合我開為十。但書心法非見不執。一合不別開非不開。除彼一合也。此門依彼般若經中破一合相以為廢詮。

章。又釋樂色多至開心為七者。

此等文錯。應撿俱舍。

章。好惡等三據性是假者。

所之性者。非體性性。用性性也。而言好惡等[8]無故惡體。由能發生好惡心故。假名好惡。所依之體而是實俱生。二體是俱生故不說假。味性是假。准[9]香應知。[10]苦味性假設故也。

章。定自在生實者。

定所生起色是實。

章。定境色是假者。

即假想[11]所觀之[12]色名定境也。

章。如梵王起論者。

即彼梵王不矯答梵眾。謟於馬勝所發語者。皆有覆攝。把馬勝手引迎馬勝。有覆身業。上無不善有覆心發。名為有覆身語表。實非有覆。

章。二十四不相應隨應者。

等隨彼所依以明性也。

章。法中定引果者。

即定果也。由定引故。名為定引也。

章。遍計並威儀者。

即遍計心妄為色境。名遍計色。即遍計心於所計境作威儀解。名為威儀。

章。九變化五界中者。

界字錯也。合為蘊字。又唯取色界者。緣字[13]又錯。又合為蘊字。下自分別十八界故。若爾。下言識中唯第六等。如何今云唯色蘊。答。談所變化唯色蘊故。心.心所等非所變化之第六。說能化。若爾。眼耳二識何名能變化。答。眼耳二種實非能化。以眼耳二有二通故。名為變化。

章。五塵全者。

有云據實所變皆能法處收。但以境對根言五境。

章。扶根四塵扶根塵非業感者。

各自性收。

章。非別有自性無記者。

談離異熟無記更不別有自性無記。異熟生寬。攝得於彼。

章。無間以辨緣者。

依等無間以辨緣也。

極微章

章。瑜伽亦說至中間盡滅者。

更云不至。明無實微。若有實微。應云至也。

章。翻解此至微至邊際者。

非至極微邊名際也。但七極微之處名之為邊。

章。便能清淨廣大修習等者。

[1]根諸色心無一念執著之心。故能廣大修清淨行。

章。五勝利者。

一以與二空為方便故。二又與[2]至破辨色故。三又能斷薩迦耶見等。四憍慢伏故。五煩惱纏除諸相。

章。修[3]諸空觀至先至極微者。

欲修法空觀。要先折色等。

章。後入空故者。

後字錯也。應為得字。由斷煩惱得空也。

章。斷集諦辨苦者。

為因名集。為果名苦。一諦體義分不同小乘。此二定別。

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下本

法苑義林章決擇[4]記卷下末

勝定果色章

章。心自住轉者。

由自在心而乃得起。起者生義。

章。微細性者。

談此定色是微細也。

章。空量地處者。

毛端量許空。色端量許地。[5]合而言之。空量地也。

章。豈二乘等者亦不能變者。

准彼顯揚。二乘聖者亦不能變也。

章。無色界天許雨淚故者。

牒前阿含。證其凡夫而得變也。問。但言天雨。不說凡夫。如何證知凡夫亦得起。答。但言天雨。不言唯聖。不障凡夫。故得通也。

章。顯非出世智之所行者。

說無分別智。名出世間智。[6]非攝後得智。若不爾者。何所以言非出世定之所行。

章。隨所修勝定果色勝解者。

隨此修勝果色之勝解。所以一切如實成辨。文中[7]臨宗也。

章。說初勝處者。

八勝處中初勝處也。

章。若勝者至所攝色者。

作此勝處有其勝劣等之行智相。今舉等勝總意證之。既依勝處觀聲香等。作八解脫亦復觀之。後起神通變於境。雖解脫等因。故亦變五境。

章。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8]起者。

彼定前加行但變色三界。不變香味。所以然者。彼定地無香味故。加行心不思變。即加行心名為因。

章。設復變之無彼實用者。

問。彼變色等亦無實用。何即變之。答。雖無實用。以此定地有此三故。故可變之。不用香等。

章。不可說言至有實用故者。

此並牒難詞也。思之。

章。根為識依至具五境故者。

並是釋難也。思之可知。言似根但是色等五攝者。以無根用。但五塵中收。

章。然從緣彼至發故者。

緣彼觸處大變起影像。定之大種方變造為此疎緣。亦定是色觸大種造。

章。一者觸處業等者。

等取心.心所也。

章。此唯定果意者。

賸此唯定果四字。勘餘本。

章。或五識境者。

定果色通變五塵。故五識緣也。

章。或通不繫者。

無漏既許通十八界。[9]觸大種故通不繫。

章。隨定前因者。

定前以初期心先變大種。後造色也。即是前心。名之為因。

章。此大通造三識之境者。

第八第六.五識為一。名三識。

章。亦許定力先起定果者。

起定果者。定果色也。言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者。等者等取五六識。此意說由於彼定色故。第八等境還[10]復自大種變所造而為境。

章。或此文說至後造生故者。

依初文者。依觸處說由定繫彼大種起造色。方依彼能繫名勝定色。

章。雖定[1]亦變至大種所造者。

此意說云。定四大種變自親能生定果色時。要託觸處以為本質。法處四大方變定色。今從本質說初能造。

章。定大種劣不說依起者。

定四大種當[2]身不說。依觸大起說定果色親依觸大生。

章。然非本大親變能生者。

觸處本質名本大也。

章。顯揚意說至非定中者。

依此說言非實大生者。非是觸大種親生。名非實生。非說定中大種不親生故。名非定生。

章。若初大種至非親造故者。

三識名准前。應望果色相依名造。非是親造。

章。若後大造至非疎遠者。

法處大種望定果色。俱時親造。

章。若依初造至能造無漏者。

約大種。約疎相依。名之為造。所以下大能造上[3]等。思之可知。

章。或以自處能造他處者。

此有二釋。一云。即如經云。耳根門入正受根門三起等。即以耳根大種造眼處門中定果色等。思之。二云。觀此觸處大種起通變。起他身定彼色。此不及初釋。

章。此依依處大種所造者。

[4]初文中據依法處大方造色。

章。如依此處至豈無大造者。

入定之時不杖觸處以為本質。又彼定前加行之心不作期願先變大種後變造色。然彼定中得起定果。此定果色豈無大造。

章。即隨所依至第三依處者。

出能造大也。凡入定時各有所依床座等物。故以此物大種而為造定果色。此異前二。故名第三。非唯床座名為第三。俱言前二為能造者皆第三攝。

章。[5]唯故觀處者。

此初方便。但是發起觀行心處。不起定色。若不爾者。方便義同何故復三。即不能發。今助救云。方便以創初故。故心[6]猛利。餘三非創。故不為例。又初近分得有見道。豈近分同許不起見道耶。

章。更除中間者。

以隨[7]恐處。故此義不好。所以然者。有聖教說梵王來於佛邊聽法。[8]謟至其界際。佛語彼。自應非本起心令變定色為自所依方乃得故。以此故知此亦不可。

章。無漏不論者。

無漏非繫不得論一。[9]共三界差別。故名不論。問。如來所變亦唯無漏。何故即說通三界耶。答。尅實性論。佛約示現。亦不相違。

章。善及無記者。

問。今此定果為定散耶。答。若是定者。何名無記。定唯善故。若非定[10]故。是法處收。不可名散。亦說此為三摩哂多故。答。此義極難。義且相傳。釋非全是。定亦非全散。為此得名三摩哂多及無記。如睡初起未醒時。不名全心無不名全睡。此亦如是。思之。

章。又菩薩一向善者。

設為嬉戲亦為利益。故唯善也。

章。定力但是任運生故者。

但於定中心欲所起而即非之。不同於通。要加行思後方變作。

章。或是根本及果所變者。

定是根本。通是果也。定果故。

章。根本境定力所起。

是根本家所緣之[11]境。

章。若解脫境等者。

通是解脫。通所變境是解脫所觀之境。

章。然通能引根之與塵者。

通勝定劣。故通根。

十因章(卷第五末)

章。隨之說名隨說因者。

但言隨說。可是依主。言隨說因。即是持業。今言因者。且總相說。

章。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問。與前何別。答。前所受為先。後能受為先。先後[12]難殊。所受一種。通一切。

章。餘有通故者。

即所受也。能受餘故。

章。若疎緣相攝者。

依瑜伽尋伺地意。除其種子是因。攝種子是彼生起因收。如唯識第八。

章。依引中等者。

取上品。但中上不引下。

章。後界狹性寬者。

唯引當界名為狹。通善惡性。招異熟故。名之為寬。

章。諸雜染法清淨法家相違者。

不相違。因雜染者。相違。因合而言也。言加行者。依生等事明前因。事依生住說此二。故名之加行。

章。有依主釋亦持業也者。

[13]伹唯依主。亦得持業。思之可知。

章。若清淨之隨說因體通三性者。

以不善心說無漏法。即是不善為清淨因。餘准可知。總而言故。

章。若據觀察至有漏性者。

其攝受因攝六依處。妙觀察智與染第七為無間緣。第七為果。觀察為因。據此義邊。故果得通有漏三性。且舉末那。餘准思之。

章。既言於勝品亦至三性者。

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為上。漏無漏別。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為不可。

章。若清淨法[1]之定異至果是無為者。

約究竟說。究意言意。一切有漏為無漏之因。皆是無為之因法。

章。若能同辨至通三性也者。

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名辨那。與攝義亦相似。

章。若總而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者。

[2]問言之不善有覆。總合而說。故可通三。

章。雜染法之隨說因者。

問。雜染既攝有漏三性下。何故說無記十因。答。雜染義寬。無記義有別。故別明之。

章。因果差別等者。

雖俱是受。約因果別。所以能受[3]受也。差別應思者。即是苦受待樂受等。雖總名受。苦樂等別。

章。若據表業至於理何失者。

若約表邊。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舉其表色。

章。少有雜染牽引因等者。

此中意說。據業[4]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章。若雜染之攝受至法性同前者。

同前清淨之攝受因唯清淨。此之攝受果亦唯雜染。

章。言引發至果性同前者。

與之攝受相似。思之可知。

章。亦可無此釋者。

說三性之因。並能與彼勝三性果而為其因。論言得。與勝為因故。今不許者。不約三性應得為因。論中但勝因類故。不言異類。

章。若據因有漏善至無為耶者。

有漏善者取六行道。此六行道既能斷惑。何妨雜染因果得通無為。問。大乘六行不得。雖繫得非擇。如何今言證離繫。答。雖實六行不證離繫。由此為因得後能證。故據遠說。或此中談薩婆多。彼詐六行得離繫故。雖然彼宗不說有十因。

章。言定異至體通善惡二性者。

此中文錯果法二字。應重言若有為者。若字賸也。應撿勘餘本。

章。言相違因至唯善性也者。

問。無為以為諸法之依。如何說言是雜染法相違因也。答。由無漏道證真如。雜染便斷。據此義邊說彼真如為相違因。不爾。稍難。問。異生性是聖相違。何故不有雜染。即因清淨准此。答。今說不得雜染。即是雜染家因。異生性者是聖相違。不是雜染相違因也。清淨准知。問。若爾。何故釋名中云相違即因。答。前言即因。不[5]約其性。但總說故。可言即因。今者約性。所以不同相違因。

章。果即種通一切者。

因唯有漏。可通三性。果通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6]俱所障者。皆有名果故。故名寬也。餘准可知。

章。果上實無記者。

佛之上實無無記。

章。為極成者。

為善極成。

章。通有漏無漏者。

因果合說。

章。以果顯形待水等者。

水中顯形者是影像色也。

章。以八取外麥等者。

記者。說也。論中據[7]假且說外麥等。據實因種上無記。如名言種子亦是無記。即因。

章。第四廢立至有六別者。

如義燈中煩略明之。

五果章

章。總中者。

總談五果名之為總。

章。於中依總立者。

以彼別法本依總故。云依於總得士用名。

章。六行所住等者。

住字錯也。應合是得。由作斷得離繫。故增上收。

章。勝者名士用等者。

簡非勝招致也。

章。果眾[8]唯尅今無五果者。

唯字疑錯。意說果眾多。尅體只合五也。

章。此依聖教至通無為處者。

大乘聖教。無文說無為得增上.士用二果處也。若准小乘。我即許得之。

章。無記望善惡法者。

[9]滅異熟也。

章。以顯無為至一二果者。

一者無為離繫。二者有為增上。異熟據相而分別也。

法處色變章

章。就此論說五者。

此對法也。此章本依對法論作。

章。一影像者。

或託質所變起故。或自心上變現之者。

章。二所作成就者。

變定果有實用也。

章。三無見者。

定果色是法[1]七處色。色者非眼見故。若爾。如何此界凡夫見佛身等及梵王等。答。言得見者。由他定通之所引。故今談不見。尅體而說。故唯識云。定通等力即不決定。測法師云。定通等色非眼見。引此文證而言見者。但是為緣起業界色從緣也。

章。非實大生者。

無別大種而生此色。或隨所依。或杖質大種生也。

章。六計屬心相者。

此章通等屬能變心也。

章。七世間者。

以是事故名為世間。遍無漏云但辨有漏。又云。世間定果辨能因也。

章。自他地境者。

所變定色通自他緣。梵王等自變所依自受用故。名為自境。引他[2]為得見。名他境。

章。熏種為因後生根境者。

由獨意識相境熏種子故。此種為因[3]復生根境。若不爾者。獨散意成種也。意識與五[4]因緣之時。不緣根故。又意為因。不說緣彼。龜毛兔角所起遍計。熏種子後生實現也。

章。以因從果者。

所生根名之為果。

章。以影隨質者。

遍計影像從所緣質有云。問。如空華龜毛等是遍計色。既無果可生。不可從果。是何所攝。無本質攝。此為法處攝。答。此說果攝。與見同種。法現生隨色蘊攝。故於法處不可云也。

章。若假若實至異於餘類者。

此談顯揚定果十二與法處中餘四別意。或與餘根塵等多別意也。[5]有云。諸於差別下屬下。唯立三種等中。

章。理應法處唯有三種者。

章主聊簡立為三也。

章。五蘊等說者至此云何然。

難五蘊論。思之可知。

章。影暗。

翻前光明。

章。上下見別至及空一顯者。

[6A]觀者名空[7]一。下[6B]觀之者名向也。

章。界色攝六種色者。

界者空界色也。明暗光影空一極迴。

章。一因[8]中計所變五[9]根五塵者。

賸彼一字。意識所變根皆遍計攝。

章。定境色等者。

此言定者即散心定。即是等持。若等引定。是第五自在中收。如何說在遍計中耶。見無用等。言通彼根塵定轉也。有云。除無漏位。以因中遍定心影像無實用者並名遍此色體者。此釋不然。下許定中而有假色。若假皆遍計收。定中更有何假法而言通假耶。

章。一者總義者。

略聚眾色而總之。

章。今此色者至持業為勝者。

言即色者簡彼通色。彼通色[10]故持業勝。

章。色既通名初後解勝者。

今者既意明極迴色。初持業釋。極過即色。色在於極。[11]第二釋者。迴色之極。逈色即是色處。逈色極但是法處。法處極持逈色。不該談故為不好。於三釋者。逈之極色色談於極。故為勝也。

章。逈色者。

總者逈中攝彼光明暗影。故得總名。

章。處所寬廣復能為依者。

處所寬者。義同總也。依逈色有光明等。

章。恐濫虗空者。

恐濫虗空無為也。

章。又逈色通至但稱極逈者。

此舉例答。如以逈色[12]空界。准上釋名。然但名逈不以通空。即名極空。今者極逈亦復如是。雖復通空不以通空即名極空。為此[13]但名極逈色也。

章。散合二名即成兩釋者。

[14]散依主釋。合持業釋。名為二釋。有云。准此合釋但一依主。謂受之所引色故等者。今觀合釋。但是持業。依主者即不可也。

章。又別解脫至亦名受所引者。

以彼隨心從不隨心。有云。或以是無表因故。說彼別緣得名者。此不可也。與下釋何別。

章。亦亦兩解者。

亦是散合。成其二解。此散即持業。合即依主。

章。猶如變化者。

此定果色如變化也。

章。彼果者。

此定果色是彼定前加行心果。由加行先期欲變後方變也。

章。彼境者。

定果色定所行境。

章。解脫勝處至實用都無者。

此即皆是[1]假心中變多等。由此假相能起[2]遍往來無礙。

章。佛智具能現諸影故者。

諸佛亦有假影像也。如緣龜毛等所有影像。及[3]知外道所執我等。佛不緣不名遍智。若緣於彼。影像即實。此等影種豈可生彼龜毛現行耶。故知假也。

章。然由聖者至極殊勝故者。

令他所見以有形像名為成實。極殊勝也。非是令他有受用故名為殊勝。

章。瑜伽唯說至略而不說者。

此會初引瑜伽。彼文但言威德定色而是實色。故略不說。餘假想也。

章。由三品心至後是實色者。

下中品起。影色上品起者。名成熟色。初即影像。後成熟。

章。若與能緣體雖離者。

問。五識緣境依本質。能緣既與本質相離。如何得有合中知耶。答。約相分合中知。八識皆是合中知攝。若隔相分名離中知。識杖質皆離中知。進退俱過。若言境親近識之者為合中知者。既俱言離。何得有親。應尋善釋。

章。諸非實色至無用者。

即緣龜毛等所有相分。與能緣見同種生。

章。或與質同種生者。

即極微等。

章。別從種生。

定果善實色。

章。依此二理者。

即次前三。或有色用假實二[4]理。

章。集量論說疎所緣緣等者。

此論說云。但疎所緣皆有本質。

章。論說極微有十五故者。

欲界十色處。色.無色界定果五塵。以定[5]報同。故合為五。應撿彼論。

章。次影逈至色無別處所者。

此極逈依空界色上下分。成影過及空一顯。色.無色無別處故。不可取無色界也。

章。然從緣彼種類影逈者。

色界定色種類。

章。說彼大造者。

所發定色。即以種類色之大種造也。[6]前者本質至名[7]教以為本質者。前即所說。隨有本質及無本質。總以名教為本質。

章。許識行相至定有本質者。

此意說云。若質為所緣。相分為行相。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行相。若唯影像。如何相分名為行相。若唯本質。如何見分名為行相。既說見相分通名行相。故俱有質影二也。思之。

章。折緣諸色因名教者。

本質如前者。若緣諸色。若折諸色。并杖名教而為質。皆有本質。同前師說。

章。劫盡常假者。

假字錯也。合為隱字。如外道計劫壞之時父母[8]而常微。各各散隱而不減無。

章。離說行相至通一切心。

行相通見。誰言一切心.心所法皆相分為行相耶。

章。正智緣如行一[9]故者。

見分行也。

章。若緣如智至有真如者。

若根本智亦有相分。相分通隔。更說於誰能親證如。既不親證。誰智如有。

章。又諸菩薩至依何本質者。

此意證云。此位雖有影像威儀而無本質。明影像非皆有。即此菩薩定前加行願入定。十方佛土現種種身說種種法以為佛事。由此加行入定後。而能隨願種種皆成。

章。不爾至諸威儀者。

若不同前說。爾者。八地上位常定。無別定加行[10]繫發。如何念念能入滅定。既許念念能入滅定。明知不要據彼第六[11]威儀定心威儀方起。又經言念念入者。談彼菩薩堪能如是。非是念念恒在滅定。若恒滅定。一僧祇中所有煩惱等豈不斷除。稍難。思之。第八杖彼第六相分以為本質而緣持也。

章。又梵王等至為本質耶者。

此意說云。正聽法時能變之識而滅位。又定等識非時時現。此身形兩影像既無本質。何依得有此。既得有。明非影像。皆依質生。餘細思之。

章。性境不隨心者。

一意之法處色性境等。當何境攝。如義燈第一。

三寶章(卷第六本)

章。又云至一切三寶者。

此並彼論釋詞。意思可知。

章。安慧意同天親者。

同天親師俱舍論中歸敬頌中諸一切言。

章。諸會諸聖眾者。

[12]是雜集歸敬頌文。

章。住道者。

十地菩薩名為住道。[13]即辟支迦亦名住道。緣覺之中而無前三果及向故。故名住道。

章。彼由記說變現力故者。

善說諸法名為記說。起諸神通名為變現。

章。依彼經至名為命道者。

辨二差別由持戒。後為他說聖道等法。名為示道。但持戒等。不為他說聖道等法。即名命道。言具六支者。即次云軏則所行清淨等是如。是無表說。

章。於汗道中等者。

由無初三。應汗中求有見者而奉事。

章。乃至弃捨者。

師也。有白法香氣者。即戒種。斷戒種用捨之種子在也。

章。寂靜根者。

菩薩名也。而能寂靜諸根過故。

章。因聖所修等者。

因中聖者名因聖。二利行者[1]唯取無漏[2]真三寶故。

章。二轉依果是果法寶者。

問。果法佛寶何殊。答。佛果通取五聚諸法及[3]似假者。法寶但取所依真理及彼所依別別無漏之法。故二別也。

章。能依德義者。

道所依法上有此能依。佛位僧位亦取此位。並名佛僧。

章。麟角獨覺天趣亦然者。

此麟角獨出天趣之中。[4]出家僧是僧種類。總得名僧。雖取事和。有理無諍。同於菩薩。故言亦然。思之。

章。如上二界至四果者。

言二果者即初二果。言四果者總談四種。以欲六天得有四有。總說也。今助釋者。二前同前四者。第四欲界六天。舉初二果顯有[5]學果。說第四。影第三。不爾。何須言二四。

章。不同[6]有宗至生罪福者。

薩婆多說五蘊假者非是佛僧。取彼所有無漏法名佛僧體。彼宗意說。佛僧五蘊俱有漏故。即此五蘊為無漏法之所依故。故損益時成其罪福。

章。先受歸取三乘皆取者。

[7]納受人通取三乘皆為所歸。又云。見道上乃至八種亦爾等。並明所歸。聲聞有五。獨覺三種。如乘章說。菩薩八種。撿文可悉。

章。[8]對詮辨實者。

此意說云。將詮對實。實者真如。[9][10]四諦是詮。實非詮故。

章。依詮顯旨者。

依於言詮明於旨者。一體三寶可滅諦攝。

章。准下住持三寶亦苦集攝者。

[11]釋破也。

章。謂聲法處者。

聲處。法處也。言五蘊者。聲等蘊與行同時。心王心所即四蘊攝。住持法中無理果故。但明教行。

章。於三聚法平等開覺者。

善及不善並無記。

章。法名不覺者。

問非自覺亦不覺他。故名不覺。

章。從多論議者。

多者眾多也。依多義故以立僧名。非要言[12]邊作幾字也。

章。如辨法事至而自白耶者。

此意說云。律中說言四人為僧談辨法事。言四人也。得僧名者即是三人。能白之者非是僧也。非辨法事。有三人即得名僧。又如受日。雖四人法事不成。一說羯磨。一受四人。餘者二人不成僧事。以此故知。所和三人而得僧體。

章。辨法事故非所和體者。

即能羯磨自事。[13]三人非是所和僧體攝也。

章。所證無[14]異者。

師資所證法無差別。

章。能證因果者。

資因師果。

章。六種人等者。

能信所信合成六種。所信法寶雖非是人。人之所證亦得人稱。

章。捨煩惱苦所緣境業等。

正智能捨也。等所捨知。所觀境不為所緣即教理。非以煩惱為所緣境。思之。

章。應以餘相隨念等者。

此意說云。具佛寶[15]相。非是法寶。僧寶亦爾。

章。能覺所覺等者。

談此真[16]如理能覺性即名佛寶。所覺之性即法寶収。隨分覺性即名僧寶。

章。為異彼徒者。

但唯言僧。即濫外道。今言佛僧。簡別外道故。

章。佛據易損至通為二乘者。

化身易損。今說五逆通對二乘。若說法報成於逆者。非二乘知。所以不說。

章。隨類化至亦成逆者。

為傍生類等。縱殺非逆。若其菩薩同出家類。殺成逆罪。

章。[17]何不至分三者。

云何性[18]等理一分三。究意依求等。果一分三。究意之時唯即一果。據意方便。分得圓滿。得分三乘果。此約不定性人說好。

章。或寶雖可重至寶一分三一者。

此意說言。寶亦得言一寶。三乘三寶。三乘[19]一一寶中皆有三乘。名一寶。第二。以佛寶通應二乘。即一佛寶而有三乘。法僧寶亦爾。雖作此釋。答難不[20]爾。一乘三寶[21]但具一分而有三寶。何故。一寶三乘即寶寶中有三乘。故名一寶三分。解者乘得。然立於一乘。故立一分而有三寶。寶中無文。唯立一寶。寶不同乘。

章。僧本非多等者。

真如即是僧所依本。

章。佛非二乘故無三一者。

此意說云。不得說三。聲聞等佛。故二乘中不別立有三身一身。

章。何因隨念加六加三者。

念佛法僧。六者加施戒[1]天。念三令其親近。念六令其行進修。

破魔章

章。既分二死等者。

於列名之中雖[2]復不列。然前分段變易事有死蘊。

章。惡魔波旬號名雙舉者。

魔者是號。波旬是名。上言惡者。對善之稱。非魔稱。

章。神光用潔名自在名天者。

此中文錯。應言自在光潔。神用名天。勘餘本。

章。或兼死觸觸於末摩者。

死觸即是末摩。為體四大。觸之便死。

章。變易正死將死二位者。

此亦與彼分段相似。

章。唯說蘊惑以為魔軍者。

此以惑蘊為此十魔。飢渴及欲等名之為蘊。三毒等類。即是惑收。

章。天魏弊阿難心等者。

釋但立三。不立天魔之所以也。舉事明之。

章。情立一魔者。

情謂有情。

章。唯業一種不立為魔者。

分段.變易二俱有業中煩惱業。望因及果。而體是劣。故不立之。變易業事無疑。

章。一情分假實者。

分段天魔是實情收。變易天魔假情收。

章。所知障品至故說後四者。

此煩惱.所知障品不立蘊天魔等。但立四倒為魔。所以由彼二乘起無常無樂無我等倒。障大涅槃常樂等四德。故亦名魔。然所知障不能別感異熟果也。言說二乘起障四倒約涅槃者。此中文錯。應云障涅槃四德位。或應云障四德。涅槃約字應是德字。

章。別障相似者。

二四之中皆有蘊死。云[3]六或四。故名相似。

章。由智證真彼方滅故者。

我生盡等四智方成。

章。又具破四者。

分段.變易二四俱破。

章。阿彌陀佛既有魔王等者。

此釋變易天魔所以。通十地有名上諸位。又云。若住菩薩者。通取住十地菩薩。今觀文意。住第七地名為住。思之。

三慧章(卷第六末)

章。有說此三至或七八識者。

此師意說。以果第八緣於教理。故通三慧。第七亦然。因中無漏第七亦得緣教理。故不正義也。

章。若能引意至生得善者。

後師牒前義。言亦應能引至唯五識俱生者。後師舉例以難前師。若爾。至違聖教者。後師牒前辯違教。思之可知。

章。若親聞聲方名聞者者。

後師牒前師。前師之意云。親聞名義教法之聲方成聞慧。五識既不親緣於彼。故非聞慧。云意慧應非者。後師難[4]前師。前師意云。意識[5]卒爾。聞聲之時思未起尋求。[6]尋求以後其慧方生。此慧既[7]滅不親聞聲。應同五識不名聞慧。有尋求時聲之無。故云若聞。聲至五亦應有者。後師[8]舉前師義例成自義。前師意云。[9]後之慧雖不聞聲。由意聞聲引成於慧。慧名聞也。後師例[10]云。五識亦爾。雖不親聞名義之教。由彼聞慧第六引成五聞。斯有何失。故後師解為正。

章。故耳識俱至亦是聞慧者。

縱與耳識同時明了。意亦得是聞。言意別者。別字應錯。合是識字。問。瑜伽論云。聞謂比量。與耳俱意。既是現量。何得有聞。答。瑜伽且據獨意而明。今此通說。道理稍難。

章。由此聞慧至亦通五識者。

聞慧自性唯意識。所引等得通五識。如分別惑自性意。據意引邊亦通五識。

章。非七識俱至行相深故者。

在無漏位雖行相深。是修慧慧。亦無思有漏可知。

章。佛無思慧非第八識俱者。

無漏第八行相雖深。佛位無思。故八不有漏可知。

章。思謂思數至隣近釋者。

談隣近釋全取他名。今言思慧名鄰近者。自他俱取。理即有濫。鄰近.依主二有何別。以是故知。第二釋言依主釋者而為勝也。如宿住智亦用此判。

章。念三藏教及師友教者。

餘也涅槃會之。義非但解三藏教名為聞慧解。師主教朋友教亦名聞慧。

章。於命牛等至食艸所成者。

人以食成命。牛以艸成於命。命名所成。

章。又於依止等者。

句等即是依止。

章。雖彼亦說至非彼文故者。

此會違也。且素怛纜所詮之義非思。素怛纜能詮教文故云非彼文。故亦無違。

章。在佛身中至[1]然皆證解者。

[2]文即是第二義也。於中難意。思惟可知。

章。餘為福相劣故合說者。

此依六度分為二類。餘五度福。

章。彼地無故彼無色界無決釋分。

決釋分為見道加行。無色以慧劣不得能為勝見道加行。問。初無漏根許在資糧.加行二位。唯識七云。有勝見道[3]傍修得故。許無色界有三無漏根。如何加行無色無耶。答。三根義寬。加行即狹。但言無色得有三根。非是一切皆須。彼有資糧未知彼界。心有加行未知彼界。即無未知亦何爽理。又如見道前十五心有所未知。可當知故。名未知。而不得名為加行。故未知根寬。加行狹也。或無色以亦能少分作彼加行。加行方便非正彼位。彼位唯依色界。思之。

章。如[4]目連至非聞慧者。

雖以欲界耳根為緣。但[5]是修慧。非唯聞慧。

章。何故中間說無聞慧者。

此難唯在五地中也。又云。不許上三未至地無者。此難或在七地中也。總意難云。有何所以。中間地無未至相似。何故上三即不許有。

章。有漏無漏異[6A]心名出者。

此師意說。出無漏定後起有漏定。名出無漏定。在有漏定出有漏定。翻此應知。若其凡夫入初禪定。起[7]餘禪三[6B]心。名出初禪。餘皆准此。今且依下起上[6C]心為問。若得初禪。起欲界[6D]心。亦名為出。問。第二師要生彼起聞慧者。七地以前諸菩薩等身欲界。起上定聽佛說法。豈說下界起上聞慧耶。答。依上[8][6E]心聽法者。實是意識相應修慧義分為聞慧。非是實起上地聞也。今明起實聞慧也。又起出[9][6F][10]聽法者。非出定[6G]心。故亦不可。以此故知不起者勝。

章。彼說厭苦等者。

彼勝鬘經說心法智而厭於苦求涅槃也。

章。斷諸住地者。

斷五住地也。

章。三皆通二者。

或勝義或世俗。皆有四重。合而[11]言之。合世三俗三慧理即無疑。勝義之中無漏即各別無漏義分。或可依四重而說勝義之。唯無漏義說一一[12]二。

章。觀至境等者。

觀此二十二根功能善能立之。所以等。二觀業根。根字應錯。合是報字。觀意可知。三觀羅漢隨眠者。觀察羅漢為有隨眠為無隨眠也。四觀心樂禪樂等者。觀此心禪[13]兩樂差別。五觀聖自在通達者。觀此三其神通差別。此之五種並是所觀。

章。彼經自說至道因故者。

引此文意證通三慧。言隨信者聞思二慧。信增上者即是修慧。依明信者。即此明信為三慧依。隨順法智者。無分別智。自性清淨者。即是真如。彼為煩惱染而得究意者。彼者真如。觀真如得離煩惱。且作此釋理恐未詳。應撿彼經及疏。

章。通有漏無漏二慧者。

[14]漏無漏名之為二。

章。因集生緣等者。

此十六俱舍論中及對法論廣易多解之。今且依文略釋。因者。為苦等。因集煩惱生者。能生諸法緣。為諸漏等緣。滅者。能滅諸惑。靜者。體離散亂。妙者。起勝。為離諸惑行道者。遊履通生之義。由無漏道通生諸聖。如者。稱實之義。如其意實理稱而知之。行出等者。應撿俱舍。

章。菩薩昔在至而為此觀者。

問。准何得知在菩提樹。答。道樹雖復亦作而不定故。菩提樹下唯欲起見道故。艸須化攝定處。言得理後方作淨觀。故道樹下見道之前但化染。二更緣生。

章。前五神[15]通。

之中。前五通也。

章。空八智攝者。

通四諦十智之中。除彼世俗及他心智。中間八智緣前空無願[16]六者。法智.類智.苦智.集智.道智.無生智。無生[17]緣諦為境。至無學位苦便不生。名為無生。有為之法不可願求。所以六智名無願也。無相五智者。法智.類智.滅智.道智及其空智。法類二智而是總故。故通無相空智。而滅諦為境有漏之者。名為有相。所以道諦亦無相收。然有處說空智緣苦。苦果無故。無生緣滅之無生故。諸教不定。且作此釋為未定。

章。評曰至是生得慧者。

[1]諸宗意說。受持三藏但是劣慧非是殊勝。故生得收。

章。成八千功德者。

八字錯。應是六字。應撿餘本。

章。不爾三地至自在愚者。

此意證有別修法義等。四之總持[2]後方斷此障。上下細披。義可知異。

章。由此定非四十心等者。

既言獲常六根等。明知不是四十等也。

章。是決擇至此說聞思等者。

談決擇分體而是[3]修慧。在此位中為佛法及[4]說法。但是殊勝自在聞慧。非是修慧。未能在定而[5]法故。

章。如實義者至非憂根俱者。

問。內初之中。五有聞[6]而是正義。如何今者如實義者。不許聞慧苦根[7]應。答。不障聞慧與五俱有。然憂苦受非聞慧並。義相違故。苦受雖不聞慧相應。不廢聞慧。意識俱有。何妨不與苦受俱起。種類五有。

章。唯依色地聞有種類故者。

既漏[8]唯在上二界。有色界之中有散聞慧。是無漏者之種類故。故無漏慧實體是修。聞教等是義分聞慧。

章。若無學身至通無學者。

此說羅漢而有二說。一云唯無漏法名為無學。一云無學身有漏善等。順無學收。今取後義。聞慧順無學故。亦名無學。問。何故不以義分聞慧言通無學說相從。答。聲聞不能無漏心中聽法。思量後得。有不廣不得義分故。但相從名無學也。通緣三種聞思修也。

三輪章

章。漏盡智通至唯是無漏者。

說漏盡智唯是無漏故。故二智攝。

章。漏盡身起至十智為性者。

是漏盡身之所起故。名為無漏。非體全是。故通十智。十智之中。世俗有漏。他心三智通漏無漏。下之兩義意同此也。以漏盡通即三輪教誡輪攝。餘二准此通漏無漏。

章。三皆世間者。

今為二釋。一者世間者即[9]後智。二者長讀作通有漏。非三智世間字該下。

章。作用狹故者。

問。亦能聽法者。境何故名狹。答。望於色界仍是狹故。不與通名。

章。答由遍計至三輪清淨者。

此中總意遍計所執。而無自性。故三世無希望等。總談三世離遍計。故三輪淨。非三輪別配三世。

章。亦名三種神變[10]據教者。

此總標也。

章。修所成果者。

三種聞果。

章。今者大乘至教誡攝者。

以四道理教示於彼。不名示道等。俱舍意者。六通之中神境通.他心通及以宿住名三乘道。所以然者。示現神通及說法。以宿世等事多令彼證知而生信。故得示道名。天眼等通自性遠見所照境等。然他心不智不肯依信。所以不得示道之稱。

章。記之說者。

記者。他心即言說。即此言說名記說輪。

章。說之記者。

記如前。今即以記復論。三輪皆悉是通所攝。記即是通。故後說勝。說非通故。

章。屬耳聽者。

此意說云。既能於生尊重心故。亦於所說之法能屬耳聽。於字疑依也。勘餘本。

章。能知說法音聲義故者。

天耳也。

章。以知他心等者。

他心通。

章。依於此義至用故者。

談亦通是語淨之所以也。

章。聞彼聲教或說法音聲者。

聞聲者聞他聲。或說法音者。聞他說法之音聲也。或可聞自聲及自說法聲。亦無有失。

章。雖天眼通至略而不說者。

此說天眼不是語業之所以也。由彼天眼見未來等。彼意識生死智通緣於未來。為此所引知未來法。是意業淨。能引天眼。略而不說。談實天眼見於色而說於法。亦合是彼語業淨收。思之。

章。又為示現至三業化者。

神通記心教誠如次配之。問。准前十地論及歸敬章。並皆說記心而是語業。何故今說為意業。答。由他心智等記。知他心言語。今彼語業而得清淨。名為語業。語業非自能記於他。今意業名記心者。談彼意業親能記。望義別也。

章。六至令發心故者。

發心為第三。即同瑜伽十二種方便之中增上[11]皆有者。今除悉恒處中住處。令其證入。證入者令成熟。成熟即是此間發心。[12]此亦不然。何故。成熟名發心。今觀文意。發心即是令彼增。皆處中亦發心。若爾。何故名第三。或可發心而有多義。雖復成熟亦名發心。撿十二方便。

章。以一記一者。

以一剎那他心之智記一有情。

章。以一記多者。

以一他心智記多有情。

章。即令離欲等者。

遮心等。

章。唯以一界者。

一三千界也。

章。即是彼所有俗智者。

彼自受用身所有俗智。

章。上下應思者。

下非一地獄。上但作者欲色二界。問。何故不化無色界。答。通依色界。色界劣於無色界故。故不作彼。若爾。世尊如何能化。答。世尊自在。故不相例。

章。小山等類者。

[1]胎生也。依小山住。即名小山。依大山等亦爾。即胎生人雞胤相似。

章。若異生者可能化之者。

大乘故。緣覺種姓聲聞可有化得之義。四善根前可有化義。四善根即不可化。餘可知之。

三身章(卷第七本)

章。法身空理等者。

理等空無名之為空。問。彼宗俗諦而許是有。何故今者總說為空。若說為空者。真諦何別。答。談其法體。真俗二諦悉皆不是空。真諦離妄達無名空。俗諦妄執有名[2]本。今言空者談其體也。

章。此無不然等者。

此並章主而以理斥。

章。應同彼經至皆是法身者。

此難意云。若言鏡智有為德本名為法身。應同金光明。是有為德依名為法身。而不得言同於真如名自性身。

章。有依他心者。

從緣而起名依他心。

章。隨類種種身相為變化身者。

隨五趣類所現之身名種種身。若言化身隨五趣身而即不爾。若言化身隨類所現亦[3]爾也。

章。顯法爾增令他受用者。

令他受用者。令他受用法樂增也。或[4]依此身能現法樂而增勝。

章。及隨行界者。

界者因義。隨苦行而現身也。

章。不待過時[5]等者。

若其眾生宜見佛者。佛不待請。亦不過時。而即為現。

章。說深密法至名之為細者。

談真理非空非有非生滅等。名為深法。稱之細也。不終十二分教等類差別施設。法身下言麤者。返此而言。

章。及由此說當得法身者。

依十二分教說云修行證得法身。十二即是法身因也。

章。二勝義佛至或實體故者。

報佛之中攝他自身。隨十地意名隨勝心。現他受用名現細相。自受用體名之為實。或兼法身。勝義佛中通其假故。故言或也。若報之中不兼他受。即不得言隨其勝現細相等。自受不為菩薩現故。

章。數數出現者。

他受變化非自受用。自受用非數數現。

章。前二義中至分為應化者。

即初解名前二義。此雙聊簡。前二釋中合法報二[6]應化[7]為一。云所以也。[8]思之[9]取別。

章。一思惟分別至化身者。

執無我相而以為是障也。問。何故障於化身。答。觀於生類為現化身。今總為無。更何施化。故為障也。

章。能取所取雜染相現者。

至能引所引雜染之心。故障報身。報身無。或是雜字作離。相亦是執也。勘。

章。三成就相至未眠相故者。

未眠成就之相。緣如真智而無相。故障法身。

章。煩惱障淨至能現法身者。

據於增勝別障三身。有云。取煩惱所招業名業障。今助一釋。通取二障所發之業。

章。二者煩惱障品能障涅槃者。

此約無性。故違光明。第六據增而說。亦不相違。餘身准此。

章。[10]四福相至得法身餘施等果者。

即福相身是施等智慧之餘也。由此福智能至法身。名為至得。此三四身皆是報身。撿能斷疏。

章。餘定餘善等者。

此文脫小。應勘餘章及能斷疏。

章。由於化身至法身因故者。

化身者即初化身。言教者即言說身。菩薩於此化身教故。以二為因。撿能斷疏。

章。即前應身者。

即前句云。非應身者所非之身。即是第二應身攝也。故即取彼所非之身。名即前身。

章。所現佛身依定而起者。

問。諸佛無非在定之時。何故此身偏言依定。答。為四善根以前生類。或示王宮後成正覺。或隨餘類。為此與依定之名。今者此身不作餘類及示王宮。但從所逗即現佛身。所以獨定之稱。

章。謂為地上至種種身者。

種種雜類之身。

章。菩薩所現種種者者。

由佛現種種身意。令菩薩亦學佛現種種身隨利物。初地能現異類身故。能令菩薩現身。名他受用佛。

章。無著佛。

於諸世間而無著故。

章。彼名現等覺佛者。

無著名現等覺同。故此即彼。

章。願佛者。

因中發願。今時成故。故名願。或今果位願而現。亦名願佛。

章。業報佛者。

因義。造作義。就一義以信為因。造作成故。為業報佛。

章。五涅槃佛示涅槃故者。

果者現成正覺。涅槃者示入涅槃。疑錯[1]餘本。

章。九性佛善決定故者。

善性決定。

章。七地中得不思議身等。

此地中喻之。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而能化物。第六地等雖能空有二種雙行。未能以空發有廣利於物。

章。應物化身理亦有十者。

應十地[2]小脫而化報身。理合有十種。非是化身名為化。

章。德用既異名亦應別者。

有本云。德用無異。無字悞也。

章。唯所證理等者。

舉所證理。證智而有十別也。有言。唯所證者。唯字悞也。

章。十地之稱即報身名者。

十地之稱即是十種報身之名。依能證智分十地故。有本云。十地之攝者。攝定是稱字。

章。弟子一意故現一相者。

弟子意願言見佛。佛形一相名一意也。問。何故佛地四句之中亦應亦化。云為地上現種種身器。豈不相違。答。此他受用。一佛對弟子故[3]恒現二相。此身不滅。然更別起種種之身。為令弟子起種種類身。故今言一相據彼恒身。弟子樂者。前言種種約別起者。亦不相違。問。前四句種種身與諸初而有何別。俱現種種故。答。彼存佛身別化種種時。佛形即滅故。故有別。問。今者何故十佛以後更明三佛身。所明增減不次。答。因前具明十種。彼報乘前便故。兼辯三身。

章。入所知相者。

即後三性名為所知。

章。多聞熏習是出世心種子者。

此無漏種一阿僧祇。藉彼有漏聞熏習故。彼能生現。故說彼種名多聞熏習。非彼種是多聞熏。

章。若諸習氣至遍計相麤重者。

此難意云。習氣總持一切種盡。即此習氣復名遍行麤重。明智種中而[4]無漏。不得名麤重故。

章。決擇分善修道斷者。

初言斷者。[5]總之中決擇分善。當修道斷意證決擇通有漏故。且舉顯相。據實亦得通見修斷。如北洲等見道後不重生故。名為見斷。即不生斷也。此亦應爾。

章。然得建立至道諦攝故者。

談彼二德無漏種也。言道諦者。釋彼無漏之所以。

章。都無現行文新熏種子者。

都無有教文說現行新熏生種。或可文字合是更字。撿餘本。

章。至修道位至生中現行者。

問。此道中品種子為是本有為不是耶。若是本有者。種即有多。如何說言本唯一品劣滅勝生。若非本有。依何而有。答。不是本來有中品種子。下品種子生見現行。現行現成見下品種。同一剎那。即此現種落滅。引起後念種子。後念種子名為中品。此中品種生修道也。如第十六心現行。種一時滅所引後種。名中品子也。或於無學亦准知之。

章。無所依者。

無有漏第八也。

章。前之同類至後同類果者。

約後不能引於同品。不障引於勝品之果。引於何同類。答。以性同故。不約品也。

章。如是地地下中上者。

還唯一品。同前見道。轉[6]行相。

章。法爾種子皆有三品者。

見.修.無學三品。法爾而有。准此。地地三品不同種子。法爾而有。亦自別。

章。前中下種至故名轉齊者。

問。前中下品既不相續。何名轉齊。答。如修道位中品種子生中現行。熏成種見道下種。後念所引種子起時又成中品。與修道齊。下品之[7]者即後滅修。望無學亦復如是。言齊勝者。說轉成者應斷不續者。說彼本中者。捨無常色自類之中品下品說。問。轉[8]齊二中何勝。答。轉齊者勝。一三道之種各別。不雜二三僧祇劫所修無漏轉成上品。以為佛故。若轉滅者。三大劫中所修無漏。臨至佛果悉皆捨棄。理為不可。轉齊之家亦復不違經論所說捨劣無漏。

章。令有漏善感十王果者。

正感十王之業。地前時造。

章。聞似法義理者。

由不親證。但識心似法似義之理現也。

章。知法等者。

由前變化似法似義故。而能了知諸法色。更勘知字。

章。能證智起至受用身因者。

即能證知所現相好而熏成種。及重成種後漸增勝為報身因。

章。所證理明者。

由所證理得明淨故。故為法身。

章。於無量煩惱至亦無疑故者。

於彼在纏及於出纏。二藏中皆[1]見疑者。以此為因得二身。

章。唯獨諸佛法福成第一體者。

以此教法獨諸佛法有。外道等無。所以持者福德能成第一體也。

章。餘謂受報至生因故者。

釋頌餘言。報化二身莊嚴相好皆生因生。

章。雖十法行至略不說餘者。

此中總意。十種總能為三身因。總受持自利演說利他。勝故偏說。此中又錯。地字應是他字。上脫利字也。[2]受處十行者。處者在也。持說處在十八中勝。

章。非諸種子不聞緣者。

為不取種子而為了因。一不能聞故。二不緣故。唯取現行。現行能聞教受持。演說為因也。不同生因。生據親生。故取種子。

章。先菩薩位至後方下生者。

先在菩薩十地滿位。欲成正覺先作一身。在都史多天變身往彼自在宮中。自在宮中成正覺知足。化身即下閻浮亦成正覺。法爾菩薩要如是也。然未見文。

章。成道離三魔者。

煩惱.死.蘊三種魔也。

章。降魔伏一者。

天魔也。

章。離之別立者。

攝論以其出家與彼苦行成道別故。故別離出家也。言示厭俗者。釋其所以。

章。經依出家至合建立者。

經約出家本為修行。故攝彼論出家。

章。行道證果至故離別者。

經據行道。證果降魔三種有別。故離出降魔。

章。說在人中除成佛身者。

人本有身即成佛故。所以除之。但言三也。

章。二最後身三坐道場等者。

餘經論言最後道場皆唯在佛。

章。無分別智觀其真理者。

菩薩等無分別智證真理時。名見佛身。

章。其[3]深除者。

有本除字為微字者。悞。煩惱體總盡。何得言微。

章。若望化身一因二果者。

俱前位種名云一因。正果殘果名為二果。問。豈可化身不由金剛定前無漏種引。而不取彼為引因。答。談實化身初起之時。亦由彼引。以後類所現之身俱依現在種子為因。金剛前時無故。今據長時多分說也。

章。他受用變化通共不共者。

望所化生所現之身。名共不共。若多有情屬一佛者。此化身名為不共。若一有情屬多佛者。其所現身名之為共。即百千佛共化一生。百千佛身共在一處。而似一身不相障礙。談實各別。如眾燈明遍似一身。名之為共。

章。正智正為法身了因餘二助等者。

此中二智。望彼三身因果通說。若唯約因者。且如初地前證真如理名為法身。後得未起。如何後得名之助也。若唯果者。果無加行。如何為化助因。以此故知因果通說。

章。[4]行應得故者。

由行其行應證也。有本化字。誤。

章。菩提心者。

欲願也。

章。界圓滿因者。

界者果也。

章。說此三因各感三身者。

即一一因能招三身。

章。無著釋至欲願等者。

乍觀此文為言釋此。云何住等問詞尅實釋。彼經答詞如是住等。

章。彼經宗至亦受用因者。

彼經宗說。此三種為法身因。然彼經中亦說福智二相法身。此三亦可為報身因也。若不爾者。經中福智二相法身以何為因。

章。[5]便能起作利益無盡者。

中言說他受化身起方便利益有情。以三為因。亦復無失。然文錯。應勘餘本。

章。然親得者法身即非者。

報化二身於四因中通親非親。法唯非親。故別簡中。

章。嚴淨佛土皆三身因者。

即無垢稱經說六波羅蜜.四攝法等皆淨土因。此因亦即三身因也。如彼疏說。

章。是故處處如如方便者。

化身處處轉於法輪。即是證真如之方便也。或可化身是如如方便因也。

章。與智冥合者。

智字錯也。合是理字。或是真字。或與字上脫理字也。勘餘本也。

章。此顯等流者。

即報身也。法身流故即此法身。金光明經亦名法身。故得等流分。或相續故名為等流。

章。受法身聖財最增勝故者。

此會意云。自受用身受用聖財最勝。故名為自利也。他受用身令他受用聖財勝故。受用財等。故從自受用亦利他攝。思之。

章。然能證因至假說差別者。

從能證因。假說法身為差別也。

章。不由依止無差別故者。

但由意樂及於業因無差別故。得無異名。不據依止無差別故。名為無異。

章。無量依止差別轉故者。

此解不得約依止說無異所以。

章。初地自見百千界一盧舍那者。

十地所見皆名盧舍那。今言盧舍那者。即是梵網經言。我今盧舍那也。然准彼經。言盧舍那是二地菩薩所見。言千世界等。應撿彼文。

法苑義林章決擇記下末(終)


【經文資訊】卍新纂續藏經第 55 冊 No. 0883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Rev. 1.7,完成日期: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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