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資訊】卍新纂續藏經第 55 冊 No. 0883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
法苑義林章決擇[1]記卷下本
五根章
章。唯[2]菩薩地造者。
其菩薩字錯。合是大字。
章。或五大共造者。
五字錯也。合是色字。似色大。簡地大。地造理亦不然。彼宗說色而為唯量。不名大故。應勘餘本。
章。不爾用狹不與通稱者。
章。又不能除三際愚故者。
談實天眼不能除三際之愚。觀現色而能引發生死智。相從可名除三際也。天耳不爾。問。如聞於察知生死等。亦由耳引意識等知。耳識何不得名明。答。今義准之。非勝眼故故不立之。
章。處寬遍者。
能令根等而長大故。名寬遍也。
章。相增盛者。
能令根等而但增明勝利而不大也。下有四者。皆是增[4]明。與緣彼所依故者。彼識依也。由為識依。今根明利。由修習彼勝作意故。而[5]專觀境。能令其根能審明故。數數觀之。長時不絕亦明利。
章。異熟等流者。
非異熟及以長養。諸色等法剎那剎那前後變易等依。如無想定等。對法論云。自性無記即此前後相生。又異名為本性等流。又異熟有二種。一其第八識是真異熟。所餘識等真異熟類為等流。二第八識第二念後名等流。餘法可知。其長養者。如五根等中有長養者。第二念後即名長養等流。
章。二養二皆具者。
章。亦謂自計當其深理者。
此所說義。
章。以雜心云至在有香地者。
此師意。若是欲界身根有時。餘之四根必隨有一。不可但身物餘根。論既說云。有身有九。明知約起上界根境。上身根可許不起。上之可等。若談欲界。可有身時即合說十。不應言九。彼意如此。
章。起彼眼耳當成身等者。
縱是起彼上界眼。可必當成於欲界身根返顯於前。不可起於上身根也。雖作此解。行相難見。今觀文意。非說上界當成身等相運。而談意云。[6]彼云頌文不說上界微聚及起彼眼。可及成彼身根等。言當成者。起之義。思之。
表無表章
章。依三業道者。
即貪.嗔.痴。以業[7]道唯三。[8]故意[9]無表亦但三支。
章。除染無記者。
章。獨意種二者。
善及不善名之為二。
章。十善種有十戒但七支者。
章。
問。今三說中何者為勝。答。雖言任用據實[1]論許意發無表勝。何以故。意勝身語。菩薩防意。意有無表故知為勝。若爾。對法何故不別說意有無表。答。彼論通對三乘說故。
章。色用差別者。
總標。謂有表無表者。指法律儀至所攝作用者。此即列彼表無表也。說布施等為此業故等者。此即正[2]顯處中得有無表。所以布施即是處中所收。說布施等名表無表。故知處中有表無表也。大意如此。
章。非律儀至亦持業釋者。
問。其不律儀亦是非律儀。豈律儀即是非不律儀。答。彼言不律儀所以[3]非律儀。[4]即非不律儀得持業釋。
章。前解為正者。
前師意說。佛餘善攝善法戒收。因中無漏。道共戒也。無漏法可處中收。前為正。
章。其別解脫及處中一分者。
章。十七地中有漏定者。
八根本地及八近並中間禪。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外靜慮律儀故者。
此即釋彼定律儀戒。唯言有漏之所以也。道俱無漏戒外靜慮戒[5]外。故定律儀俱說有漏。談實定律儀亦有無漏。
章。對法云至略不立故者。
此會違非[6]令也。若薩婆多無色全無定律儀也。所以然者。無色不防欲界之色。以隔界故。若大乘中。遠分對治亦能防之。
章。無漏律儀等者。
問。若薩婆多不許無漏定律儀。今者許之。與道律儀而有何別。答。道體是慧。定即一現思與道相應。能防於惡。名道共戒。與定相應防於怨等。名定共戒。即是一思隨相應義分二戒也。以彼定道二體別故。問。云何一思分為二也。答。雖一思種尚分七支。一現行思何妨分二。此亦不然。思種分七。戒唯是一。何故一思分為二戒。答。種有一戒得分七支。現有二能分二何失。問。何故瑜伽五十三文不言定戒而是無漏。答。豈以不說即不許耶。彼亦不說別解脫戒而是無漏。豈即不許通無漏耶。誰言解脫而是無漏。若爾。三聚淨戒。佛不捨成佛身。別解脫豈是有漏。若爾。彼文如何會釋。答五十三文通三乘。說薩婆多不許定戒及解脫而是無漏。故亦無妨。
章。若表無表二業三業者。
身語名二。通意名三。何[7]謂二三而別說[8]有也。為約小乘及大乘故。談身語意皆有無表。即但舉二三。意通取七業道。
章。不律儀色至建立色性等者。
章。分義類義者。
章。謂止持等者。
如經生等。止不作名為持。若不止作即名為犯。如安居等。若依法作名之為持。若不作者即名為犯。
章。羯耻那等家者。
有曰[9]唱令家不知何[10]者名[11]為眼會。
章。若有妄語至不重修故者。
章。三非時[12]僧食者。
僧字賸也。
章。若為沽酒所醉者。
由為沽酒便有飲故。故離沽酒。
章。出家五眾合一所明者。
七眾戒中出家相似。五合明之。近事近住二別說也。即上四支明五眾戒。
章。此中意說至有此增減者。
七眾之中總數七支。中間有具不具之者。釋此所以支分同分別之定道二。戒定七支故。十善十種。數即決定。處中不定有其數品。不可分別不律儀者。既有二師。支既不定。故亦不說。思之。
章。何[13]意至七支律儀者。
此即問也。苾芻等至非有別類等者。是答詞。問意可知。答意者由意簡。遮身三語四。一種色性。故唯七支。妄語一種。障其懺悔。以過重故。故不是遮。綺語等三。為護妄語而受之也。除四餘戒。悉為護四而方受之。問。若論正遮。唯四色性。為防彼四。餘戒皆是。何故但身口七支。答。三除妄語。不是其勝。故舉其勝餘劣類之。更不別說。故但七支。且為此釋。彼應詳之。
章。然通防彼至皆三世者。
章。此不爾至實唯現在者。
此大乘也。別解脫戒不同有宗。唯現在其定道戒實防現在。據其義說可言防三。有宗定道實防三世。問。有何所以。答。如義證第二。
章。不律儀亦有七支者。
文有二釋。章斷任取愚情觀之。初釋應勝。現見世間不律儀者。雖但行殺而不起於盜等六故。若言無心。防餘六故。故為殺等即為七者。如處中者而行殺等亦無心。故防餘六。豈可即許具有七支。以此故知初說為善。
章。非初攝受者。
近事近住名初攝受。可多少受出家。既非初攝受。故必盡形。所以不得多少受等。
章。其十善至攝初眾者。
近事等名為初眾者。近事亦不稱者。此意難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
章。即具等支者。
其等字錯。應為十字。
章。菩薩律儀[1]具十支故者。
章。性罪[2]護謂等者。
章。前依後說之得有頓漸者。
談表無表得有漸頓。如下自悉。近住後受出家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業。曾未得故。久但受十戒六法。名之為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從師等受至後時不定者。後近事等。表與無表不同所以約必善。以後時不定所以不得表無表。受字應賸。又自受等者。謂近事等。表與無表同時而發。前師一向不許同時。後師說有同不同不定也。故與前別。以自受時禮拜發言。[3]發身語七。亦[4]俱能發於無表也。更思。
章。未成殺生所生者。
未得殺生所越業道。
章。及餘不善業道者。
即餘偷盜及斷獄等不善業道。雖生彼家。未作之時亦得不得。同殺生也。
[5]章。後若現行等者。
初生彼宗發新心等。即得不律儀。作殺生業事方成表業。由先得無表。故言後也。
章。處中表業至或作方得者。
章。餘戒[7]名得准此應知者。
章。相即可爾等者。
章。或通無漏心受者。
章。持律為第五者。
有二解。一云五人悉皆持律。今言第五談羯磨人。二云五人悉皆清淨。言持律者是智法人。[10]知法人者羯磨人也。餘四人者清淨即得。今觀從應正。撿俱舍。
章。六十賢部者。
部者部類。六十賢人者為賢部。
章。故唯三種佛無時得者。
物護得四。佛無亦得。若別言之。其大戒等唯得法。彼七八九三沙彌尼等。三歸亦得。
章。後當為名等者。
章。由公因中者。
即遮難緣而有六種。問。唯除闕減至僧眾等。六因之中幾因所攝。答。撿文方悉。
章。故法師等者。
此文錯也。應[11]勘之。諸小乘部中有說和尚雖不在壇。但遙推法而亦得成。
章。若等護持福無差別者。
自從他受。若是自受一種護持。福亦一種。生慚愧[12]增佗受勝。兼自他故而不犯也。
章。從他何人不清淨耶者。
章。菩薩地說受菩薩戒心等者。
章。雖有續皆不定故者。
從師乞戒。禮拜之時名為表業。以後之者而即非也。不由以後相續之相而能發戒。身語無表起身後表。必須善心。以後有無三性不定。故不取。
章。非發無表之業也者。
章。雖聖不作者。
得聖之者名為無形。
章。虫食之時即入見道者。
聖教之中有此事也。若無之者說之誰信。既言入見得戒不失。若無其戒如何入見。
章。比丘轉為尼得彼戒者。
由受戒時諸惡法斷。所以具得僧尼二戒。俱為佛制持有差別。故轉根時隨得彼戒。然僧有犯尼戒之時亦不為犯。據不制說。尼准之知。應思。
章。俱舍至不可依據者。
俱舍意說無[1]界等。根不入見道信等五根及眼身等五。命根意根男女隨一。未知根者。世於見道。所以無根不得入見。道不可依者。是許無根入見[2]師語。
章。不無戒除三漏者。
若其無形而失戒者。應同二形除三無漏。論既不除三漏者。明知有戒。
章。斷善根同其戒先後捨者。
受別解脫戒而有二心。方便生得。方便心受。斷善方便其戒無捨。生得心受。正斷善時其戒方捨。所以然者。斷善根但斷生得。善根無力能斷方便善故。為此其戒捨有前後。問。生得善心如何得戒。感於果耶。答。求三乘果名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所以生得亦能受戒。人言問別解脫者。此文錯也。
章。命終已至名捨者。
此明第五棄同[3]分捨。
章。然正法[4]滅者[5]重新更不得者。
章。亦起不同分心者。
捨於佛法入外道中。
章。[6]亦隱形影者。
章。故應有四者。
加其斷善。
章。此同於上者。
同前別解脫犯重失戒。
章。要決擇分者。
此文似錯。無由來也。勘。
章。出家亦犯重捨。
以下廣明捨不善也。
章。息謗俗為論者。
談實捨戒無俗。生謗故言不失。
章。又棄戒可說上說上等者。
章。心必寬漫者。
漫者遍也。
章。及別皆不失者。
章。若不受菩薩戒至以隨作生者。
此意說云。菩薩但受出家之戒。命終亦捨。何以故。若菩薩戒通於五趣。命終不捨。出家之戒不遍諸趣。隨作令受而合受之。所以命終形沒等捨。且為此趣。應勘餘本。
章。若生分者捨至亦得隨轉者。
此文意說。菩薩生分中盡轉趣餘生。其出家戒而亦不捨。隨彼而轉。菩薩期心得多生故。
章。准此文故者。
准決擇文。得許經生而戒不捨。而勘別不得者。餘文之中不許菩薩出家之戒經生不失。而無答也。今[9]思答者。經生捨者據別受說。言不捨者約其同受。上下有此答意。
章。還得順意四乘故者。
身三語一。章不說述。戒而便捨者。不說彼人體持戒已前不律儀而亦棄捨。故知還得名不律儀。
章。義准至道理亦爾者。
捨不律儀。通繫非繫。准據律儀。亦可得有暫時多時。十善等戒隨多少時皆得受故。今觀文勢明不律儀。何須說彼律儀。律儀無許短長受故。今助釋者。受不律儀亦可得故。許短長而受成不律儀。而同於捨。思之。
章。況彼唯惡與惡行事却便捨惡者。
不律儀者是最惡。諸有彼形沒二形生。惡行惡念更增。如何言却捨惡法。
章。得煩惱所引無表者。
章。若菩薩至亦不捨者。
菩薩善中所攝處中律儀。命終不捨。菩薩意廣彼故。諸菩薩像造作經所行施等皆處中也。
章。其退菩提心第一攝者。
章。由此但五者。
菩薩捨處中戒但有五緣。無表[10A]表。斷[10B]斷壞。[10C]壞捨[10D]捨者。即是命終具六緣者。據其餘人。
章。如鼻舌應亦爾者。
說佛鼻舌。佛既恒居第四靜慮。明知二識上地亦有。不爾。佛豈無八識耶。以此故知。舌等既然。無漏身語八地有。亦有云。八地以去生第四禪。雖無有漏鼻舌二識。然許此菩薩起欲界鼻舌二識。依上界根。然借六識理亦無違。望其章意即不如是。章中自言無漏識故。借下識者是有漏故。
章。善者如前者。
同次前表業。欲及四禪五地所攝。有云。有漏身語表。得許已上三定[11]而起。說十八梵。佛邊受戒不可起。初禪散心發表。有漏善繫。地強故上不起下。有漏定亦然。又彼定中不發身語。若起下[12]無記。如何受戒。故知但是自地散[13]善發[14]表業。[15]故而受戒也。彼有思故。故知有漏身語表通上三定。[16]故命終等得起下。染唯借識。但異地[1]意言相[2]行因緣。言定[3]不起下善心等者。唯第六識。第五識得起不識行。依上根上識不得依下根也。更有超禪等。可容上起不定心地捨證。
章。此別解至定是無漏者。
此意說云。若是色界迴心菩薩別脫戒。為菩薩時依於色界而是有漏。至佛位時捨前有漏。決定得其無漏別脫。有云。此約菩薩無漏心受以上三定。有漏不能發身語表。故言定無漏。此義不然。既許四禪凡夫得受菩薩律儀。豈可不發身語表業得戒無表。以此故知。迴心之者不得言定無漏心受。
章。十八梵者。
章。別受別脫除諸一切聖者者。
若是聖者即能別受出家別脫。凡夫即不然。既簡凡夫唯不得受出家戒。明知亦得受菩薩戒。如何說言三定唯依無漏心受。
章。上界至由此不得者。
釋色界凡夫不得別受出家律儀。又釋者色界迴心必不生下。故須於上受出家。凡雖迴心求大菩提。還下生。故不定受。談實容受於理何傷。思之。
章。既許欲天至得別脫者。
章。但非彼性者。
雖受五八俱名妙行。相似解脫非真解脫。以彼非是受戒器故。言有別脫。但據相似。
章。非菩薩戒者。
此意既云非畜生五八。但是相似。非實別脫。若菩薩戒彼受得。非如五八是相似也。
章。地獄無由至可攝於彼者。
地獄唯得菩薩戒攝。然雜受處。今解或可純受處得。亦何妨哉。佛等力故。云純受者。據餘時說。
章。瑜伽[4]俱遮意至不遮畜生等。
章。根依發起犯戒煩惱者。
根者三[5]不善根。此根為依而能發起犯戒煩惱種子。初未至定能對治之。有云。根字錯。合為總字。總依犯戒煩惱種子。立所對治。
章。法爾靜慮皆能伏者。
章。唯是色界有此為未可者。
若色界有定律儀。理為不可。若其有宗定戒。色界有色。故唯在色。
章。有唯脩道等者。
前言六地是常途義。章家欲明下三無色而亦得有。所以更言有[7]義而為徵起。今觀文勢。復無有義二字。理亦應好。言不[8]次故。
章。非想地者至明斷義者。
明字應合是得字。說彼非想但是遠分得斷義也。非是斷。對治名為斷也。得斷義字。向屬於非想。若明斷義。向屬下者。理即相違。色界等身非得斷義[9]違分。所以然者。要斷下惑方生於上。身既生。欲界惑已斷。如何上二界身得斷義耶。故知身但得遠。謂此所以不得屬下。
章。三界身一切容起者。
章。意表等及無漏者。
即是前明處中之中。許處中戒而有無漏師義。章。起者下。明諸趣起諸律儀故。言故者。即據舉也。
章。三界別說者。
說字錯也。合是脫字。三界別脫者。是菩薩戒。何以故。攝善法戒即三界漏與無漏一切善法皆是菩薩攝善別脫。善言說者有何所以。次言定道及無漏者。通三乘說。三界別脫。說唯菩薩戒。更思。
章。皆是能至四大所造者。
即以無漏等律儀色。此是造彼。欲界[10]怨身語。能造四大之所造。
章。[11]所以亦界已名造者。
此義錯賸無用故。
章。小乘必有至知相無故為殺者。
小乘說鬼神見彼仙人身語。現其瞋色。有[12]勤說故而方行殺。所以上有表發無表。
章。大乘意表至發殺生無者。
無者無身語表。
章。若不爾至云何成者。
章。今解至非彼論意者。
不用身業者。說仙人不以身殺國人也。能殺具者。即是仙人現其瞋時。身色改[13]變感動。語發怨聲。此等皆是殺家之具。此殺具不所發色。故意無表亦得色名。彼論本意不說意業。依表而發言。由先至鬼成者。會彼論意。彼論意云。但由意行成[14]殺鬼。非親行殺。故說意業不有身語等表。據本成罪鬼。然鬼神等未殺之時。仙人業道亦復未得。要殺方得。
章。扇據半擇迦者。
初重後輕。
章。外道賊住者。
外道詐為比丘。名外道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等。雖受而不得戒。處比丘中同布薩等。名賊住。准可知。
章。若別異住者。
犯四根本。無藏心而即發露。名破戒。而不得根本之罪。由無露故[1]汗別住。終身懺悔。故與不共而別明也。有曰是異喜住盜心受戒也。此亦不可。
章。不共住者。
犯根本罪若不即發露之者。
章。若王所惡者。
王酬家。
章。若有至不宜業者。
不宜業者。違王教法。
章。若他劫引者被他所得者。
設成盜[2]巳後轉與餘人。餘人得者名他所得。有云。劫引者是劫成引明。他得者成盜將。雖作一解。然欲多別。不及前解。
章。若從五戒一者。
第一即受名五戒。
章。但遮其遮戒者。
章。若損至即頓等者。
三支四支不別相望。初戒之時即得名為頓也。望名斬者。據相望也。
章。又尼[4]五戒等者。
五字錯。合是具字。此難意云。受具戒時四支先得。捨具戒時但為捨三。為四亦捨。
章。總捨七支等者。
問。雖言別受。但增其[5A]明。更不別[5B]明。何故。捨時即捨七也。答。言捨三。七支全捨。四支據捨。增[5C]明而說。非捨彼體也。十戒[6]時得故捨十。捨若爾。捨六法時何故即言捨四體。答。六法受[7]持更無別法。但持前四如七受業。故六法捨捨四體具戒。依於大僧所受而別作法。與彼十戒作法不同。為此但捨四體之用。法師助一釋云。受大戒時可得四體不同。六法作法別故。六法十戒但依尼受。不可發具戒。要依大僧之受。從師乞戒更復作之。何故不別得四體耶。故知別得理亦無失。若其別得捨具戒時。捨體也。
章。解云至種子能感者。
問。如何道理種子能感異熟耶。答。資有漏業名之為感也。問。現行上尚不能招。種何能感。答。談實現行亦能感彼。然業未熟。果不即生。故熏成種。後時招果。若爾。現行既能招。何須種子感。答。現行[8]雖生。剎那滅故。熏種子[9]後生於果。若但現行。現行滅已後果起。闕俱[10]有之因。久已滅故。為此言種感也。定道種子。定道類故。假名定道。非如餘人將此種子實為定道戒體也。
章。若不生者。
身語不生也。
章。若如前說即是身業為重者。
此意說云。仙人意嫌是意業重。能殺國人。若准初解許有表業既。由有表。國人方死。即是表業。何云意重。
章。解即亦色也者。
章。持七受之[11]業者。
捨論文。
章。然十業體是思者。
問。業道無表二有何別。答。業體實思。無表色者是唯是假立。防惡色故。假名無表色。又無表者種上功能。業思實體。又未受戒但不殺生。唯得一種自性業道。若受戒已更別得彼無表之戒。又處中善。雖不由受亦有無表。據其體用亦與業道而不即一。問。戒體但是種上功能。為假實耶。答。是假。若爾。假法如無。如何經言戒能感果。而復言持名非色心。答。實種能感。以種體從用。名戒感也。而言持者。亦據體說。言非色心。說彼功能。問。思體是業。體能感者但是其業。何實戒耶。答。但是[12]一種。約其義用[13]立名字異。問。戒既種上差別功能。第八緣不。答。不緣。若爾。種上廣大功能如何即緣。答。廣大是實。戒是假故。故緣其實不緣其假也。問。一種功能。假實何別。答。廣大依種親起。不約防外。名實戒體。其色外防身語。是故名假。如提塘等亦遮故。思之。
章。如何得言至無表色耶者。
章。生今亦者。
二字錯。合是在字。
章。並先從師者。
師下脫受字。
歸敬章(卷第四本)
章。故我稽首大沙門者。
頌云稽首故非身敬。若爾。雜集序云。敬禮如何即通身語二。答。彼論釋中自言身語業。實性論中而無釋處。且依有文作如是判。據實相似。
章。轉愛果者。
章。俱舍至之通稱者。
俱舍但以身心。不名為稽首。稽首即是身業別名。亦是三業之通稱也。俱舍且約別名而說。據實通三。
章。隨其所應亦通種子者。
章。身語二業至聲處者。
次明佛位歸敬自性。亦得在於色聲二處。佛位既有身語業等無表與色。故通[1]四處。今現文意。身語二業無表色等。故此總是釋名種子之所以。應思。
章。語業禮者。
章。二歸依境廣等者。
問。狹境敬禮歸依可差。寬境敬禮歸依何別。答。歸依寬。敬禮不定。故名二差。非是寬敬即是歸依。歸依三寶所以寬之。敬禮雖三。尊而非是寬也。亦復全別。
章。四支七支等者。
言言支者。語業四支約語表業。但說於四。身表於語。義准可知。不言三支合而言七。
章。七歸依義勝至而兼是者。
[2]現理者。法寶意。說歸[3]敬必具三寶。敬禮禮賢而又得成。非要具也。
章。證淨是信等者。
今觀此文意設遮。於下難會。歸敬之境即是三寶證淨之境。亦是三寶。何不對辨。為此故言[4]信業別也。
章。法隨法行者。
隨聞慧法。行修思慧。此法隨與彼法隨第二聽聞何殊。法行中思與彼第三作意何別。答。由二三而為因故。而能生起法隨法行。總而言之。前三為因。第四為果。果即三慧。
章。一者諸根不[5]調者。
由根不調。故須歸依練根器。
章。依不成依者。
所歸者無恐怖故。更不說求所歸依也。若爾。僧寶又是所歸依收。豈不求依更無怖。答。勝鬘經云。但說如來名歸依。
章。七地已前在因位故者。
言因位者。釋身語二有漏。所以言七地者。釋彼意通無漏。所以八地已上唯無漏故。若是地前。唯有漏故。所以七地言通。
章。一界處者。
章。由形惡者。
即欲界能變惡身。恐怖生類亦生類。
章。十二受歸依者。
從於師受三歸依。
章。善[6]十一眾中所謂大師等者。
四食章
章。前解不然等者。
談初師釋與後師解意有別故。名為不然。非是破前名為不然。非要等下。出前意。
章。然准諸文[7]行解勝者。
章。能會境思名意會思者。
意相應思能思於境。令合會故。意會思有。有能令境思。此思能令意於境中思惟也。自聞思與所思二行何別。答。思但思量彼境。心所即能令心造作等。故二別也。不然。今者正取意相應思而為食體。何須說言思令思惟自聞[8]取。理猶未盡。應撿彼文。
章。能攝益識者。
遍八識也。有云但對自三識也。但初益。自識變壞時。益更用。[9]欲徧益餘等也。有云。觀大意但於變壞時益本識方益諸根。非是自三識也。應撿彼論方悉。今謂不相增邊長養。由段食等令識明利。如何言但資本識。
章。依止方便者。
思為依止。是起愛根等。亦方便。
章。如是三種至由體增盛者。
章。及緣現在者。
觸食也。
思食也。
章。亦緣過去者。
雙說觸思。通緣過去。
章。此義且依順觸思故略而不論者。
章。能與後後為增盛因者。
章。四者前三之所依止者。
章。依彼而轉者。
彼即第八識。
章。能集後有業煩惱識者。
章。由此四種各有通別等者。
數能資氣力。觸長[11]樂愛等思。資欲貪等識。令根等[12]識而安住也。名為別通。即能招當來果等。又有通者如上下。思之可知。
章。[1]欲令根義明增明淨者。
章。謂變壞故有變壞者。
此等四文如次四食。初言變[3]礙非是食。彼言變者正是食。故總結之。一一之中有是有非。
章。四有種法至四食者。
章。又由追求三食等者。
一二未來所有食。若前先不。初相從而追求觸思者。據展轉求三食也。求食即意。起喜樂即觸食。思量二行相難見。
章。生業煩惱生後有識等者。
章。四是諸行至因緣等者。
章。嬰兒等類亦能知故者。
章。日日分易資養等者。
章。無無生而住故者。
章。由緣未盡善等者。
章。謂於是處說由命住者。
即無色界天名為是處。不曾求食。又不食有求食故。而有[6]難作。對於彼說依命住。
章。若爾何故至處寬遍耶者。
此未詳也。今助釋者意云。若其不損。即名長養者。有處寬遍長養一切。以是不損害也。
章。根由其識所資長養者。
問。根望於識有五義勝。如何令識能長養[7]相耶。答。彼約聞聲見色時根有力勝。今據為食故識[8]若勝。[9]即由第八任持根故。
章。雖具五處全非是食者。
章。然由聖力至可為食故者。
此意說云。聖定等力[10]及思成等力為食之時。但取香味觸三為食。不取其色而食。故此即法處以為食也。
章。有義不然至非法處者。
此師意說。聖者定力變魚米等為增上緣。有[11]漏第八據彼自變為魚米等受用之時。但用自八所變之者實香味等。而不用彼法處等色也。所以然者。有情三識而能用法處色故。
章。此亦不然至三處名食者。
此意說云。但能資養即名為食。非要三識緣故名食。上有情類食段食勝。正為食時。三識[12]量是緣。若得三時未為食故。此亦如是。道理皆[13]難。所以然者。定等所變是上界法。如何得資欲界有情界。隨增過。又無漏者破於有故。如何食緣之。定通等力即不決定。故得以上而為下食。雖然。終有致別。非有失。又解。尅實言之。但以彼色而為其[14]質。自第八識變業果色而受用之。如義燈中廣問答辨。
章。有漏者是善性攝者。
此即是許七地以前變魚米等得實用。七地以前有漏尚行。故有漏心亦能變也。
章。若無漏者至漏者至彼損有故者。
問。為食之時。但唯食自第八所變有漏之者。不食無漏。如何得言破於有耶。答。由以無漏為疎緣故。畢竟能令有情終得斷於有漏。
章。此義便狹者。
章。答有二定至資下三耶者。
章。問下資上耶至思妙理故者。
上字錯。合為下字。
章。約方便別義者。
此方字錯。應撿餘本。
章。
[15]界不思食故。有求不得。
章。集種子識得有增長者。
章。智順益捨故者。
簡非遍境故也。
章。然唯約與未生諸法作生緣理者。
由此食為因食。得長養諸種子。彼六識等准勝果故。以現在食不資落漏謝故。
章。但由法假者。
更非有受者。
章。無漏又爾者。
但持無漏故。
章。初解遍六識者。
但由外聞法。初資名愛。後資名樂。十業防[16]色支。說有文言。記心如是等者。但是方便非本心樂道。
六十二見章(卷第四末)
章。由習異見異親近故者。
章。本劫本見者。
前際也。
章。末劫末見者。
後際也。有云。本是成劫。末是壞劫者。不然。總名中云。五為前際。五為後際。即阿含云。本劫末劫。明知是前後際也。
章。二十句等者。
即色為我等是。
章。阿含經有至非可全憑者。
此意說云。此六十二見遍計三界。無色界亦有[2]色故。亦非[3]所宗。此經既是大眾部。不可全依彼經所說。定果可爾。業果即非。
章。由[4]上中下清淨差別者。
淨色也。靜慮異名。
章。第二觀生者。
唯觀生彼。不觀死此也。應撿疏論。
章。若有說言至即有違天眼者。
前三者除[5]後一也。瑜伽第四名為天眼。即婆娑第三名為天眼。所以違也。
章。常論者。
瑜伽論中解常論。更名為常論。
章。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
見彼梵王大種常。或見心無常。或見自身及眾具。梵王自隨意成立也。
章。同彼忍者。
彼。梵王也。
章。或住梵世者。
[6]出彼在親聞梵語也。
章。或是展轉聞者。
章。皆依靜慮者。
問。第二即聞梵王說。云何依靜慮耶。答。昔在即上中。梵王說令在人間得定。却緣已前聞者。亦無違也。或可現在梵王說未來前。故亦名前際。
章。出心以前所有諸位者。
通自心.心所法及餘法也。
章。諸法如我者。
此諸法者。身外諸法。舉自之身。例於諸法而亦無也。問。何故不憶出心以前。答。出心以前正在無心。無心何憶。問。何故不憶無心以前諸有心位。答。外道宿住極唯憶八十。為在無心。經五百劫。故不應能憶無心已前。問。宿住亦得緣於色法。在無心位。心.心法雖無礙。色法在。何不緣色執無因耶。答。凡宿住觀。要於心方。觀色出心。前心法既無。如何觀色。
章。若依緣斷邊際求世邊時者。
壞時論於盡劫。名斷邊際。盡邊以為分限。名有邊也。作此見解報故。名求世邊。
章。出觀方便者。
出現成劫也。方便者。以此出現而名方便。[7]觀邊無邊。今是旦舉劫等。又是方便。
章。[8]三種妄想者。
章。一不善清淨者。
外道也。
章。二善清淨者。
章。或為異記者。
善說不善等名為異記。
撥實法以為無等。或有云應據動。
章。或許非有者。
外人解云。其有法而乃問言此法豈不是無耶。而隨問言是非。有名淨[9]名有。此言三並外思欲名答也。通解四行相。
章。又以聖者至不矯亂天。
有答不亂天故[10]名亂天。非佛法說彼是不亂天。乍觀欲似以答不亂天故。以從能問。故佛法亦名不亂天。思之。
章。隨於處所者。
隨世何方域之處也。
章。[11]案未開者。
於同淨天而未解也。
章。性雖有識者。
雖有解性。有本言隨憶也。
章。答成邪見者。
章。不答成妄語者。
雖不分明說我愛有[12]證能。亦[13][糸*奄]含自說有證。今總不答。前說有證者便說妄語。
章。如是三種假託餘事者。
章。無色界下三地亦通於彼者。
如大眾部。若說無色亦有色者。我有色句亦攝無色。下三無色。何故除有頂。答。彼非有想非無想中故。思之。
章。第七者。
大論第七。
章。二執我種種想謂在下地者。
第四禪下三天及欲界也。欲界可知。初禪為見。覺樂等別。二三禪等見大水災。有怖不怖差別心故。如法華抄。
章。一我純有樂至謂下三靜慮者。
三唯樂受。
章。我有麤色至我斷滅者。
章。欲界諸天者。
人天趣別。故別開也。
章於[2]無色界合為一。無色翻色。
章。不定自他至一切皆得者。
章。我解脫心得自在者。
由我解脫故心自在也。
於所變境而得自在。名觀得自在。有云心得自在者謂止觀兩行。互未詳所以也。
章。此說勝妙略無人中婆娑說有者。
此一段文疑錯。
章。具足住者。
證得現法樂住也。
章。何故無有二天者。
三十三天與四王天。
亦有於仙而沒得之天執不沒者。以為常何。故不立為一分耶。答。此等難及廣聊。簡法皆如義燈。
八解脫章
章。內未伏除見者色想者。
自內身見有好惡貪等未盡未除。問。離當地惑及依六行得空識等。即得名八解脫不。答。有云離當地染非八解脫。八解脫者。要解脫處思惟勝行也。六行者。外道可然。佛弟子但依諦觀修解脫。
章。見者色想安立現前者。
見者是能見。能見者所觀色相安立現前。問。見者色相何安立現前耶。答。有云雖離色染[3]仍有定障。見有好惡。故此色相當情安立。今助釋者。由已離染。為令障更轉遠。所以安立色相現前而觀之也。
章。由前三解脫引勝處等者。
問。為是八解脫方修勝處。為將少多即引勝處。答。為二釋。一云得於二解脫已。引前四處次起第三清淨解脫。解脫起已引[4]前四處。四處起已解修餘解脫。二云定得八解脫已。隨其所應引其勝處。且依解後釋。若爾。第二解脫而已得。於內無色初二勝處。如何復云內有色耶。答。內安立色名為有色。非未離染名有色故。對法云。解脫[5]名造。修勝處名起。加行遍處即成滿。故三種次第別也。若如前解。解脫勝處修有雜亂。更思。
章。或見者無色想安立現前者。
由初習業未能任運。故須安立無色現前。問。設不安立。但依靜慮觀作少多等何失。答。有云。由要先安立無色想伏除見者。色想始依靜慮作解脫。以彼先除[6]定故。更遠防故。問。瑜伽對法皆不作少多等也。准何言之。答。第二既云餘。如前說故知爾也。問。初解脫等但作光明觀如何。如前證少多耶。答。攝少多境而為光明。取彼如前所攝少多。故無失也。更思。有云。見者色想安立現前。未得無色定。但依諦觀伏除見者。色想或依真觀。問。初二解脫但觀欲。何故但於第二言已離欲色。答。據實是齊。但初據二果及外道等合。單作者故不離色已。有云。佛弟子但依諦觀得根本諸定。不依六行不同外道。如聞佛說法即得初果。豈說六行得近分也。有云。初解若初俱未得無色定。俱依諦觀伏斷色染。
章。又不思惟彼想者。
不思惟彼初光明相而為相也。
章。今此第二內有色有根等色者。
章。世間正智者。
修六行智亦名正智。
章。前無間道至方得至解脫名者。
章。即外色之觀及有色之觀外色者。
章。諸色之觀及內無色之觀外色者。
章。一向意解思惟淨妙者隨轉理門者。
章。定等諸所依法等者。
彼同時心.心所等也。即此定等名之為處。定等非一名諸所依。即是彼能依功德虗空之所依故。名所依法。言能依行者所緣虗空等者。舉彼能依顯所依也。能依行者即功德等。便思。
章。餘無所有無別境界者。
無所有外。更無境也。
章。觀已上境無所有少者。
觀彼識外名觀已上。有云。空無邊處者緣無邊為境。若厭色生彼。皆無色故。即緣彼空故。若厭色行。非要緣空對治色也。如滅定但厭心令滅。非要空也。故但厭色。問。無所有心唯但思惟。下識處外無餘法故。名解脫。為亦緣於自他四諦非擇等法為解脫耶。答。緣於自他四諦等下。然解脫障.所知障收。若也不解自他之名。亦是障攝。若也解名。除一分障。若欲解名必須思惟識所處。為境[1]戒之外[2]色心等。無名無所有。不爾如何名無所有。有頂解脫亦引此知而言無色。不緣下者。不緣下界。又餘不能作解脫者。不能緣之。非一切也。更思。問。答此難但厭色作何行解。故緣空及識。更不緣下地。若無所有即緣下識。於識上無彼空境等故。名無有微細。若爾。此與識處何別。答。識處但觀唯有識。更不觀所餘。
章。故漸入真觀方斷空障者。
此釋緣如以觀光明及少多已方入真觀。斷於定障。定障斷已既證真如。所以此觀得緣如也。言緣如者。出瑜伽論。
章。以攝受相者。
即是展轉相攝受。
章。為斷此二障者。
色.無色二也。
章。異生聖者至然有差別者。
章。除變化障得自在故者。
章。不說異生不作初三者。
章。由此返顯至故通內外有者。
此會意。論既不言唯聖者得。聖之弟子不得。明知異生而又得也。所有言外者。異生名外。或外者外道。彼論但言多生貪味。非是一向不許彼得。文無遮故。應撿彼論。
章。即於淨色至變化相違者。
於淨執不淨。執為定實。故障展轉相待。解言變化加行功用者。於淨色變化不淨加行功用。行而不能成。或功用者。於淨色加功用。行而執著也。不淨准之。後解好。
章。惑苦二法者。
章。第六解脫至之令遠者。
章。後成滿時至得後起者。
此證意者通於二界。得起成滿之者。色界遍處既為其因。明知必有解脫之果也。如初業者要慧為因方能得定。分成已後。即定為因慧為果也。
章。不作[4]淨觀不唯在欲者。
作淨[5]無色色亦得。有云。又遠作欲顯色淨觀也。今解者設觀色界顯等色。何[6]失更問。
章。離欲得者。
但離欲已而即得之。更修行方便得。問。若離染得依斷者說。何故前言伏除見者色想。答。望義有別。約斷伏入隨有別亦不相違。而已得解脫至觀自境作何行相。答。遂作[7]先等解行俱更增勝。
二執章
章。思誕提底者。
章。依本我無境者。
章。故法我見亦同生我者。
同上[9]所說我見行相生也。
章。除染淨意者。
二十七賢聖章(卷第五本)
章。斷六七品即半生在者。
但斷七品有半生在。而言六者。由[10]斷六故應義。第七所斷半[11A]六故[11B]名。六字賸。
章。初預流向者。
章。八智十六行者。
十六心中八智為體。忍從於智但名八智。四諦之下各四類行相。乃名十六行。問。前十五心三諦四行皆悉是向。如何總說以為果耶。答。唯道類智初果正修。餘之七智。初果之時而是得修。正修得修總以為體。故言八智。道四行相而是正修。三諦四行並是得修。亦同智說。不出第二果者。[12]第二果或易。故不說。或是脫也。其第三果及第四果頓修八智十六行。准初果說。問。分別之惑初果已除。第三果等不斷彼故。何故取彼八十一無為為體。答。果總無為。所以得有八十一也。此等皆依小乘。應撿俱舍等。
章。轉至前三果等者。
談實此二四果皆有利鈍別故。然唯依於初果建立。若四[13]皆立。成雜亂故。今言前三果皆有者。道理稍難。所以然者。若據有體。四果皆有。不唯前三。若約建立。唯初果不依中二。故不可。應撿瑜伽第三[14]抄及俱舍等。
章。第三果中為身證者。
據其別也。[15]通而言之四皆有故。羅漢之中第六[16]不動見至餘五信解。
章。成就彼對治者。
成三四六對治。
章。問上之三亦應入斷者。
答此問者初之三品。初入修道智猛利即斷中之三品。修道再起不入斷盡。又中下三倍離欲。故不須初。三非倍故入即斷。又初三品麤易故入。中三細斷入不頓斷。應撿俱舍。大乘無文。而解者通大乘。無失。
章。皆於初禪身至而斷受生者。
此半超。不同全超直生非想及五淨居。不同遍沒。地地皆生。隨於何地而受生。故得半名。今此三種依上[1]流。依初禪身死上生而建立之。故此三種皆言初禪死生上。
章。答四果說者。
章。答約種姓別立六有別者。
[2]三有別應撿俱舍等。
章。問向中何故不取見道無為者。
此舉見道而等取修無為亦然。向亦無故。答此意者。無為進向義不勝故不取。如解向中已為此釋。故今不[3]為答。
章。以彼經生至無由生欲界者。
此是答。二解合在。必無命終。下錄錯。無命終之所以也。怖生死故。不生上界。欲界惑盡。不於欲生。為此所以必不命終。如廣章說。錄誤失。安在問中。
章。又多障難者。
放逸處故。唯梵王所居放逸名障。
章。何界所攝者。
此文說錯。應勘本。
章。有果而非向至不進斷位是者。
此前問意。今約得是果亦為向之者而以為問。不據唯果及唯是向而作問端。初果第四唯果非向。初向唯向。故今答中於此而答。不爾者。何所以而不取之。應撿廣章。
章。如何而斷欲界第八品等者。
此脫七字。此中問意。八九未斷有果生在。可名一間。既斷第八唯第九[4]下而無半生。何名一間。答此意者。據小生說名為一間。亦無妨也。
章。二性煩雜故者。
二性難辨。[5]故不作而般涅槃。又生死厭者。生。性也。唯有一性無極離厭。故得涅槃。略而言之名無厭也。不作此釋。道理難知。
章。略有五義。
如廣章說。
三科章
章。五蘊通二性者。
問。唯識第八說五蘊等通三性收。今唯言二。豈不相違。答。今談蘊等體。遍計無體。[6]故不說之。處.界准此。
章。[7]除一合我至合識為一者。
問。執一開色為十。理即章違。合識為一如何能遣一合之執。答。為執色身為一。合我開為十。但書心法非見不執。一合不別開非不開。除彼一合也。此門依彼般若經中破一合相以為廢詮。
章。又釋樂色多至開心為七者。
此等文錯。應撿俱舍。
章。好惡等三據性是假者。
所之性者。非體性性。用性性也。而言好惡等[8]無故惡體。由能發生好惡心故。假名好惡。所依之體而是實俱生。二體是俱生故不說假。味性是假。准[9]香應知。[10]苦味性假設故也。
章。定自在生實者。
定所生起色是實。
章。定境色是假者。
即假想[11]所觀之[12]色名定境也。
章。如梵王起論者。
即彼梵王不矯答梵眾。謟於馬勝所發語者。皆有覆攝。把馬勝手引迎馬勝。有覆身業。上無不善有覆心發。名為有覆身語表。實非有覆。
章。二十四不相應隨應者。
等隨彼所依以明性也。
章。法中定引果者。
即定果也。由定引故。名為定引也。
章。遍計並威儀者。
即遍計心妄為色境。名遍計色。即遍計心於所計境作威儀解。名為威儀。
章。九變化五界中者。
界字錯也。合為蘊字。又唯取色界者。緣字[13]又錯。又合為蘊字。下自分別十八界故。若爾。下言識中唯第六等。如何今云唯色蘊。答。談所變化唯色蘊故。心.心所等非所變化之第六。說能化。若爾。眼耳二識何名能變化。答。眼耳二種實非能化。以眼耳二有二通故。名為變化。
章。五塵全者。
章。扶根四塵扶根塵非業感者。
各自性收。
章。非別有自性無記者。
章。無間以辨緣者。
依等無間以辨緣也。
極微章
章。瑜伽亦說至中間盡滅者。
章。翻解此至微至邊際者。
章。便能清淨廣大修習等者。
章。五勝利者。
一以與二空為方便故。二又與[2]至破辨色故。三又能斷薩迦耶見等。四憍慢伏故。五煩惱纏除諸相。
章。修[3]諸空觀至先至極微者。
章。後入空故者。
章。斷集諦辨苦者。
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下本
法苑義林章決擇[4]記卷下末
勝定果色章
章。心自住轉者。
由自在心而乃得起。起者生義。
談此定色是微細也。
章。空量地處者。
章。豈二乘等者亦不能變者。
章。無色界天許雨淚故者。
牒前阿含。證其凡夫而得變也。問。但言天雨。不說凡夫。如何證知凡夫亦得起。答。但言天雨。不言唯聖。不障凡夫。故得通也。
章。顯非出世智之所行者。
說無分別智。名出世間智。[6]非攝後得智。若不爾者。何所以言非出世定之所行。
章。隨所修勝定果色勝解者。
章。說初勝處者。
八勝處中初勝處也。
章。若勝者至所攝色者。
作此勝處有其勝劣等之行智相。今舉等勝總意證之。既依勝處觀聲香等。作八解脫亦復觀之。後起神通變於境。雖解脫等因。故亦變五境。
章。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8]起者。
彼定前加行但變色三界。不變香味。所以然者。彼定地無香味故。加行心不思變。即加行心名為因。
章。設復變之無彼實用者。
問。彼變色等亦無實用。何即變之。答。雖無實用。以此定地有此三故。故可變之。不用香等。
章。不可說言至有實用故者。
此並牒難詞也。思之。
章。根為識依至具五境故者。
並是釋難也。思之可知。言似根但是色等五攝者。以無根用。但五塵中收。
章。然從緣彼至發故者。
緣彼觸處大變起影像已。定之大種方變造為此疎緣。亦定是色觸大種造。
章。一者觸處業等者。
等取心.心所也。
章。此唯定果意者。
賸此唯定果四字。勘餘本。
章。或五識境者。
定果色通變五塵。故五識緣也。
章。或通不繫者。
章。隨定前因者。
章。此大通造三識之境者。
章。亦許定力先起定果者。
起定果者。定果色也。言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者。等者等取五六識。此意說由於彼定色故。第八等境還[10]復自大種變所造而為境。
章。或此文說至後造生故者。
依初文者。依觸處說由定繫彼大種起已造色。方依彼能繫名勝定色。
章。雖定[1]亦變至大種所造者。
此意說云。定四大種變自親能生定果色時。要託觸處以為本質。法處四大方變定色。今從本質說初能造。
章。定大種劣不說依起者。
章。然非本大親變能生者。
觸處本質名本大也。
章。顯揚意說至非定中者。
依此說言非實大生者。非是觸大種親生。名非實生。非說定中大種不親生故。名非定生。
章。若初大種至非親造故者。
章。若後大造至非疎遠者。
章。若依初造至能造無漏者。
約大種。約疎相依。名之為造。所以下大能造上[3]等。思之可知。
章。或以自處能造他處者。
此有二釋。一云。即如經云。耳根門入正受根門三昧起等。即以耳根大種造眼處門中定果色等。思之。二云。觀此觸處大種起通變。起他身定彼色。此不及初釋。
章。此依依處大種所造者。
章。如依此處至豈無大造者。
入定之時不杖觸處以為本質。又彼定前加行之心不作期願先變大種後變造色。然彼定中得起定果。此定果色豈無大造。
章。即隨所依至第三依處者。
出能造大也。凡入定時各有所依床座等物。故以此物大種而為造定果色。此異前二。故名第三。非唯床座名為第三。俱言前二為能造者皆第三攝。
章。[5]唯故觀處者。
此初方便。但是發起觀行心處。不起定色。若不爾者。方便義同何故復三。即不能發。今助救云。方便以創初故。故心[6]猛利。餘三非創。故不為例。又初近分得有見道。豈近分同許不起見道耶。
章。更除中間者。
以隨[7]恐處。故此義不好。所以然者。有聖教說梵王來於佛邊聽法。[8]謟至其界際。佛語彼。自應非本起心令變定色為自所依方乃得故。以此故知此亦不可。
章。無漏不論者。
無漏非繫不得論一。[9]共三界差別。故名不論。問。如來所變亦唯無漏。何故即說通三界耶。答。尅實性論。佛約示現。亦不相違。
章。善及無記者。
問。今此定果為定散耶。答。若是定者。何名無記。定唯善故。若非定[10]故。是法處收。不可名散。亦說此為三摩哂多故。答。此義極難。義且相傳。釋非全是。定亦非全散。為此得名三摩哂多及無記。如睡初起未醒時。不名全心無不名全睡。此亦如是。思之。
章。又菩薩一向善者。
設為嬉戲亦為利益。故唯善也。
章。定力但是任運生故者。
章。或是根本及果所變者。
章。根本境定力所起。
是根本家所緣之[11]境。
章。若解脫境等者。
章。然通能引根之與塵者。
通勝定劣。故通根。
十因章(卷第五末)
章。隨之說名隨說因者。
但言隨說。可是依主。言隨說因。即是持業。今言因者。且總相說。
章。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問。與前何別。答。前所受為先。後能受為先。先後[12]難殊。所受一種。通一切。
章。餘有通故者。
即所受也。能受餘故。
章。若疎緣相攝者。
依瑜伽尋伺地意。除其種子是因。攝種子是彼生起因收。如唯識第八。
章。依引中等者。
取上品。但中上不引下。
章。後界狹性寬者。
章。諸雜染法清淨法家相違者。
不相違。因雜染者。相違。因合而言也。言加行者。依生等事明前因。事已更依生住說此二。故名之加行。
章。有依主釋亦持業也者。
章。若清淨之隨說因體通三性者。
章。若據觀察至有漏性者。
其攝受因攝六依處。妙觀察智與染第七為無間緣。第七為果。觀察為因。據此義邊。故果得通有漏三性。且舉末那。餘准思之。
章。既言於勝品亦至三性者。
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為上。漏無漏別。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為不可。
章。若清淨法[1]之定異至果是無為者。
章。若能同辨至通三性也者。
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名辨末那。與攝義亦相似。
章。若總而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者。
章。雜染法之隨說因者。
問。雜染既攝有漏三性下。何故說無記十因。答。雜染義寬。無記義有別。故別明之。
章。因果差別等者。
雖俱是受。約因果別。所以能受[3]待受也。差別應思者。即是苦受待樂受等。雖總名受。苦樂等別。
章。若據表業至於理何失者。
章。少有雜染牽引因等者。
此中意說。據業[4]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章。若雜染之攝受至法性同前者。
章。言引發至果性同前者。
與之攝受相似。思之可知。
章。亦可無此釋者。
說三性之因。並能與彼勝三性果而為其因。論言得。與勝為因故。今不許者。不約三性應得為因。論中但勝因類故。不言異類。
章。若據因有漏善至無為耶者。
有漏善者取六行道。此六行道既能斷惑。何妨雜染因果得通無為。問。大乘六行不得。雖繫但得非擇。如何今言證離繫。答。雖實六行不證離繫。由此為因得後能證。故據遠說。或此中談薩婆多。彼詐六行得離繫故。雖然彼宗不說有十因。
章。言定異至體通善惡二性者。
章。言相違因至唯善性也者。
問。無為以為諸法之依。如何說言是雜染法相違因也。答。由無漏道證真如已。雜染便斷。據此義邊說彼真如為相違因。不爾。稍難。問。異生性是聖相違。何故不有雜染。即因清淨准此。答。今說不得雜染。即是雜染家因。異生性者是聖相違。不是雜染相違因也。清淨准知。問。若爾。何故釋名中云相違即因。答。前言即因。不[5]約其性。但總說故。可言即因。今者約性。所以不同相違因。
章。果即種通一切者。
因唯有漏。可通三性。果通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6]俱所障者。皆有名果故。故名寬也。餘准可知。
章。果上實無記者。
佛之上實無無記。
章。為極成者。
為善極成。
章。通有漏無漏者。
因果合說。
章。以果顯形待水等者。
水中顯形者是影像色也。
章。以八取外麥等者。
記者。說也。論中據[7]假且說外麥等。據實因種上無記。如名言種子亦是無記。即因。
章。第四廢立至有六別者。
如義燈中煩略明之。
五果章
章。總中者。
總談五果名之為總。
章。於中依總立者。
章。六行所住等者。
章。勝者名士用等者。
簡非勝招致也。
章。果眾[8]唯尅今無五果者。
章。此依聖教至通無為處者。
大乘聖教。無文說無為得增上.士用二果處也。若准小乘。我即許得之。
章。無記望善惡法者。
釋[9]滅異熟也。
章。以顯無為至一二果者。
法處色變章
章。就此論說五者。
此對法也。此章本依對法論作。
章。一影像者。
或託質所變起故。或自心上變現之者。
章。二所作成就者。
變定果有實用也。
章。三無見者。
此定果色是法[1]七處色。色者非眼見故。若爾。如何此界凡夫見佛身等及梵王等。答。言得見者。由他定通之所引。故今談不見。尅體而說。故唯識云。定通等力即不決定。測法師云。定通等色非眼見。引此文證而言見者。但是為緣起業界色從緣也。
章。非實大生者。
章。六計屬心相者。
此章通等屬能變心也。
章。七世間者。
以是事故名為世間。遍無漏云但辨有漏。又云。世間定果辨能因也。
章。自他地境者。
所變定色通自他緣。梵王等自變所依自受用故。名為自境。引他[2]為得見。名他境。
章。熏種為因後生根境者。
由獨意識相境熏種子故。此種為因[3]復生根境。若不爾者。獨散意成種也。意識與五[4]因緣之時。不緣根故。又意為因。不說緣彼。龜毛兔角所起遍計。熏種子後生實現也。
章。以因從果者。
所生根名之為果。
章。以影隨質者。
遍計影像從所緣質有云。問。如空華龜毛等是遍計色。既無果可生。不可從果。是何所攝。無本質攝。此為法處攝。答。此說果攝。與見同種。法現生隨色蘊攝。故於法處不可云也。
章。若假若實至異於餘類者。
此談顯揚定果十二與法處中餘四別意。或與餘根塵等多別意也。[5]有云。諸於差別下屬下。唯立三種等中。
章。理應法處唯有三種者。
章主聊簡立為三也。
章。五蘊等說者至此云何然。
難五蘊論。思之可知。
章。影暗。
翻前光明。
章。上下見別至及空一顯者。
章。界色攝六種色者。
章。一因[8]中計所變五[9]根五塵者。
章。定境色等者。
此言定者即散心定。即是等持。若等引定。是第五自在中收。如何說在遍計中耶。見無用等。言通彼根塵定轉也。有云。除無漏位。以因中遍定心影像無實用者並名遍此色體者。此釋不然。下許定中而有假色。若假皆遍計收。定中更有何假法而言通假耶。
章。一者總義者。
略聚眾色而總之。
章。今此色者至持業為勝者。
章。色既通名初後解勝者。
今者既意明極迴色。初持業釋。極過即色。色在於極。[11]第二釋者。迴色之極。逈色即是色處。逈色極但是法處。法處極持逈色。不該談故為不好。於三釋者。逈之極色色談於極。故為勝也。
章。逈色者。
總者逈中攝彼光明暗影。故得總名。
章。恐濫虗空者。
恐濫虗空無為也。
章。又逈色通至但稱極逈者。
此舉例答。如以逈色[12]為空界。准上釋名。然但名逈不以通空。即名極空。今者極逈亦復如是。雖復通空不以通空即名極空。為此[13]但名極逈色也。
章。散合二名即成兩釋者。
[14]散依主釋。合持業釋。名為二釋。有云。准此合釋但一依主。謂受之所引色故等者。今觀合釋。但是持業。依主者即不可也。
章。又別解脫至亦名受所引者。
以彼隨心從不隨心。有云。或以是無表因故。說彼別緣得名者。此不可也。與下釋何別。
章。亦亦兩解者。
章。猶如變化者。
此定果色如變化也。
章。彼果者。
章。彼境者。
定果色定所行境。
章。解脫勝處至實用都無者。
章。佛智具能現諸影故者。
諸佛亦有假影像也。如緣龜毛等所有影像。及[3]知外道所執我等。佛不緣不名遍智。若緣於彼。影像即實。此等影種豈可生彼龜毛現行耶。故知假也。
章。然由聖者至極殊勝故者。
令他所見以有形像名為成實。極殊勝也。非是令他有受用故名為殊勝。
章。瑜伽唯說至略而不說者。
此會初引瑜伽。彼文但言威德定色而是實色。故略不說。餘假想也。
章。由三品心至後是實色者。
章。若與能緣體雖離者。
問。五識緣境依本質。能緣既與本質相離。如何得有合中知耶。答。約相分合中知。八識皆是合中知攝。若隔相分名離中知。識杖質皆離中知。進退俱過。若言境親近識之者為合中知者。既俱言離。何得有親。應尋善釋。
章。諸非實色至無用者。
章。或與質同種生者。
即極微等。
章。別從種生。
定果善實色。
章。依此二理者。
即次前三。或有色用假實二[4]理。
章。集量論說疎所緣緣等者。
章。論說極微有十五故者。
欲界十色處。色.無色界定果五塵。以定[5]報同。故合為五。應撿彼論。
章。次影逈至色無別處所者。
此極逈依空界色上下分。成影過及空一顯。色.無色無別處故。不可取無色界也。
章。然從緣彼種類影逈者。
色界定色種類。
章。說彼大造者。
所發定色。即以種類色之大種造也。[6]前者本質至名[7]教以為本質者。前即所說。隨有本質及無本質。總以名教為本質。
章。許識行相至定有本質者。
此意說云。若質為所緣。相分為行相。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行相。若唯影像。如何相分名為行相。若唯本質。如何見分名為行相。既說見相分通名行相。故俱有質影二也。思之。
章。折緣諸色因名教者。
本質如前者。若緣諸色。若折諸色。并杖名教而為質。皆有本質。同前師說。
章。劫盡常假者。
假字錯也。合為隱字。如外道計劫壞之時父母[8]而常微。各各散隱而不減無。
章。離說行相至通一切心。
章。正智緣如行一[9]故者。
見分行也。
章。若緣如智至有真如者。
若根本智亦有相分。相分通隔。更說於誰能親證如。既不親證。誰智如有。
章。又諸菩薩至依何本質者。
此意證云。此位雖有影像威儀而無本質。明影像非皆有。即此菩薩定前加行願入定已。十方佛土現種種身說種種法以為佛事。由此加行入定後。而能隨願種種皆成。
章。不爾至諸威儀者。
若不同前說。爾者。八地上位常定。無別定加行[10]繫發。如何念念能入滅定。既許念念能入滅定。明知不要據彼第六[11]威儀定心威儀方起。又經言念念入者。談彼菩薩堪能如是。非是念念恒在滅定。若恒滅定。一僧祇中所有煩惱等豈不斷除。稍難。思之。第八杖彼第六相分以為本質而緣持也。
章。又梵王等至為本質耶者。
此意說云。正聽法時能變之識而已滅位。又定等識非時時現。此身形兩影像既無本質。何依得有此。既得有。明非影像。皆依質生。餘細思之。
章。性境不隨心者。
三寶章(卷第六本)
章。又云至一切三寶者。
此並彼論釋詞。意思可知。
章。安慧意同天親者。
章。諸會諸聖眾者。
亦[12]是雜集歸敬頌文。
章。住道者。
十地菩薩名為住道。[13]即辟支迦亦名住道。緣覺之中而無前三果及向故。故名住道。
章。彼由記說變現力故者。
章。依彼經至名為命道者。
辨二差別由持戒。後為他說聖道等法。名為示道。但持戒等。不為他說聖道等法。即名命道。言具六支者。即次云軏則所行清淨等是如。是無表說。
章。於汗道中等者。
章。乃至弃捨者。
章。寂靜根者。
菩薩名也。而能寂靜諸根過故。
章。因聖所修等者。
章。二轉依果是果法寶者。
問。果法佛寶何殊。答。佛果通取五聚諸法及[3]似假者。法寶但取所依真理及彼所依別別無漏之法。故二別也。
章。能依德義者。
章。麟角獨覺天趣亦然者。
此麟角獨出天趣之中。[4]無出家僧是僧種類。總得名僧。雖取事和。有理無諍。同於菩薩。故言亦然。思之。
章。如上二界至四果者。
言二果者即初二果。言四果者總談四種。以欲六天得有四有。總說也。今助釋者。二前同前四者。第四欲界六天。舉初二果顯有[5]學果。但說第四。影第三。不爾。何須言二四。
章。不同[6]有宗至生罪福者。
薩婆多說五蘊假者非是佛僧。取彼所有無漏法名佛僧體。彼宗意說。佛僧五蘊俱有漏故。即此五蘊為無漏法之所依故。故損益時成其罪福。
章。先受歸取三乘皆取者。
約[7]納受人通取三乘皆為所歸。又云。見道已上乃至八種亦爾等。並明所歸。聲聞有五。獨覺三種。如乘章說。菩薩八種。撿文可悉。
章。[8]對詮辨實者。
此意說云。將詮對實。實者真如。[9]實[10]非四諦是詮。實非詮故。
章。依詮顯旨者。
章。准下住持三寶亦苦集攝者。
顯[11]釋破也。
章。謂聲法處者。
聲處。法處也。言五蘊者。聲等蘊與行同時。心王心所即四蘊攝。住持法中無理果故。但明教行。
章。於三聚法平等開覺者。
善及不善並無記。
章。法名不覺者。
問非自覺亦不覺他。故名不覺。
章。從多論議者。
章。如辨法事至而自白耶者。
此意說云。律中說言四人為僧談辨法事。言四人也。得僧名者即是三人。能白之者非是僧也。非辨法事。但有三人即得名僧。又如受日。雖四人法事不成。一說羯磨。一受四人。餘者二人不成僧事。以此故知。所和三人而得僧體。
章。辨法事故非所和體者。
章。所證無[14]異者。
師資所證法無差別。
章。能證因果者。
資因師果。
章。六種人等者。
章。捨煩惱苦所緣境業等。
正智能捨也。等所捨知。所觀境不為所緣即教理。非以煩惱為所緣境。思之。
章。應以餘相隨念等者。
章。能覺所覺等者。
談此真[16]如理能覺性即名佛寶。所覺之性即法寶収。隨分覺性即名僧寶。
章。為異彼徒者。
章。佛據易損至通為二乘者。
化身易損。今說五逆通對二乘。若說法報成於逆者。非二乘知。所以不說。
章。隨類化至亦成逆者。
章。[17]何不至分三者。
云何性[18]等理一分三。究意依求等。果一分三。究意之時唯即一果。據意方便。分得圓滿。得分三乘果。此約不定性人說好。
章。或寶雖可重至寶一分三一者。
此意說言。寶亦得言一寶。三乘三寶。三乘[19]一一寶中皆有三乘。名一寶。第二。以佛寶通應二乘。即一佛寶而有三乘。法僧寶亦爾。雖作此釋。答難不[20]爾。一乘三寶[21]但具一分而有三寶。何故。一寶三乘即寶寶中有三乘。故名一寶三分。解者乘得。然立於一乘。故立一分而有三寶。寶中無文。唯立一寶。寶不同乘。
章。僧本非多等者。
真如即是僧所依本。
章。佛非二乘故無三一者。
章。何因隨念加六加三者。
念佛法僧。六者加施戒[1]天。念三令其親近。念六令其行進修。
破魔章
章。既分二死等者。
章。惡魔波旬號名雙舉者。
章。神光用潔名自在名天者。
章。或兼死觸觸於末摩者。
章。變易正死將死二位者。
此亦與彼分段相似。
章。唯說蘊惑以為魔軍者。
章。天魏弊阿難心等者。
章。情立一魔者。
情謂有情。
章。唯業一種不立為魔者。
分段.變易二俱有業中煩惱業。望因及果。而體是劣。故不立之。變易業事無疑。
章。一情分假實者。
章。所知障品至故說後四者。
此煩惱.所知障品不立蘊天魔等。但立四倒為魔。所以由彼二乘起無常無樂無我等倒。障大涅槃常樂等四德。故亦名魔。然所知障不能別感異熟果也。言說二乘起障四倒約涅槃者。此中文錯。應云障涅槃四德位。或應云障四德。涅槃約字應是德字。
章。別障相似者。
章。由智證真彼方滅故者。
我生已盡等四智方成。
章。又具破四者。
分段.變易二四俱破。
章。阿彌陀佛既有魔王等者。
此釋變易天魔所以。通十地有名已上諸位。又云。若住菩薩者。通取住十地菩薩。今觀文意。住第七地名為住。思之。
三慧章(卷第六末)
章。有說此三至或七八識者。
此師意說。以果第八緣於教理。故通三慧。第七亦然。因中無漏第七亦得緣教理。故不正義也。
章。若能引意至生得善者。
後師牒前義。言亦應能引至唯五識俱生者。後師舉例以難前師。若爾。至違聖教者。後師牒前辯違教。思之可知。
後師牒前師。前師之意云。親聞名義教法之聲方成聞慧。五識既不親緣於彼。故非聞慧。云意慧應非者。後師難[4]前師。前師意云。意識[5]卒爾。聞聲之時思未起尋求。[6]尋求以後其慧方生。此慧既[7]滅不親聞聲。應同五識不名聞慧。有尋求時聲之無。故云若聞。聲至五亦應有者。後師[8]舉前師義例成自義。前師意云。[9]後之慧雖不聞聲。由意聞聲引成於慧。慧名聞也。後師例[10]云。五識亦爾。雖不親聞名義之教。由彼聞慧第六引成五聞。斯有何失。故後師解為正。
章。故耳識俱至亦是聞慧者。
縱與耳識同時明了。意亦得是聞。言意別者。別字應錯。合是識字。問。瑜伽論云。聞謂比量。與耳俱意。既是現量。何得有聞。答。瑜伽且據獨意而明。今此通說。道理稍難。
章。由此聞慧至亦通五識者。
聞慧自性唯意識。但約所引等得通五識。如分別惑自性意。但據意引邊亦通五識。
章。非七識俱至行相深故者。
章。佛無思慧非第八識俱者。
章。思謂思數至隣近釋者。
談隣近釋全取他名。今言思慧名鄰近者。自他俱取。理即有濫。鄰近.依主二有何別。以是故知。第二釋言依主釋者而為勝也。如宿住智亦用此判。
章。念三藏教及師友教者。
餘也涅槃會之。義非但解三藏教名為聞慧解。師主教朋友教亦名聞慧。
章。於命牛等至食艸所成者。
章。又於依止等者。
句等即是依止。
章。雖彼亦說至非彼文故者。
此會違也。且素怛纜所詮之義非思。素怛纜能詮教文故云非彼文。故亦無違。
章。在佛身中至[1]然皆證解者。
章。餘為福相劣故合說者。
章。彼地無故彼無色界無決釋分。
決釋分為見道加行。無色以慧劣不得能為勝見道加行。問。初無漏根許在資糧.加行二位。唯識七云。有勝見道[3]傍修得故。許無色界有三無漏根。如何加行無色無耶。答。三根義寬。加行即狹。但言無色得有三根。非是一切皆須。彼有資糧未知彼界。心有加行未知彼界。即無未知亦何爽理。又如見道前十五心有所未知。可當知故。名未知。而不得名為加行。故未知根寬。加行狹也。或無色以亦能少分作彼加行。加行方便非正彼位。彼位唯依色界。思之。
章。如[4]目連至非聞慧者。
章。何故中間說無聞慧者。
此難唯在五地中也。又云。不許上三未至地無者。此難或在七地中也。總意難云。有何所以。中間地無未至相似。何故上三即不許有。
章。有漏無漏異[6A]心名出者。
此師意說。出無漏定後起有漏定。名出無漏定。在有漏定出有漏定。翻此應知。若其凡夫入初禪定。起[7]餘禪三[6B]心。名出初禪。餘皆准此。今且依下起上[6C]心為問。若得初禪。起欲界[6D]心。亦名為出。問。第二師要生彼起聞慧者。七地以前諸菩薩等身欲界。起上定聽佛說法。豈說下界起上聞慧耶。答。依上[8]地[6E]心聽法者。實是意識相應修慧義分為聞慧。非是實起上地聞也。今明起實聞慧也。又起出[9]世[6F]心[10]聽法者。非出定[6G]心。故亦不可。以此故知不起者勝。
章。彼說厭苦等者。
章。斷諸住地者。
斷五住地也。
章。三皆通二者。
或勝義或世俗。皆有四重。合而[11]言之。合世三俗三慧理即無疑。勝義之中無漏即各別無漏義分。或可依四重而說勝義之。唯無漏義說一一通[12]二。
章。觀至境等者。
觀此二十二根功能善能立之。所以等。二觀業根。根字應錯。合是報字。觀意可知。三觀羅漢隨眠者。觀察羅漢為有隨眠為無隨眠也。四觀心樂禪樂等者。觀此心禪[13]兩樂差別。五觀聖自在通達者。觀此三其神通差別。此之五種並是所觀。
章。彼經自說至道因故者。
引此文意證通三慧。言隨信者聞思二慧。信增上者即是修慧。依明信者。即此明信為三慧依。隨順法智者。無分別智。自性清淨者。即是真如。彼為煩惱染汙而得究意者。彼者真如。觀真如得離煩惱。且作此釋理恐未詳。應撿彼經及疏。
章。通有漏無漏二慧者。
即[14]漏無漏名之為二。
章。因集生緣等者。
此十六俱舍論中及對法論廣易多解之。今且依文略釋。因者。為苦等。因集煩惱生者。能生諸法緣。為諸漏等緣。滅者。能滅諸惑。靜者。體離散亂。妙者。起勝。為離諸惑行道者。遊履通生之義。由無漏道通生諸聖。如者。稱實之義。如其意實理稱而知之。行出等者。應撿俱舍。
章。菩薩昔在至而為此觀者。
問。准何得知在菩提樹。答。道樹已雖復亦作而不定故。菩提樹下唯欲起見道故。艸須化攝定處。言得理已後方作淨觀。故道樹下見道之前但化染。二更緣生。
章。前五神[15]通。
之中。前五通也。
章。空八智攝者。
通四諦十智之中。除彼世俗及他心智。中間八智緣前空無願[16]六者。法智.類智.苦智.集智.道智.無生智。無生[17]緣諦為境。至無學位苦便不生。名為無生。有為之法不可願求。所以六智名無願也。無相五智者。法智.類智.滅智.道智及其空智。法類二智而是總故。故通無相空智。而滅諦為境有漏之者。名為有相。所以道諦亦無相收。然有處說空智緣苦。苦果無故。無生緣滅之無生故。諸教不定。且作此釋為未定。
章。評曰至是生得慧者。
章。成八千功德者。
八字錯。應是六字。應撿餘本。
章。不爾三地至自在愚者。
此意證有別修法義等。四之總持[2]地已後方斷此障。上下細披。義可知異。
章。由此定非四十心等者。
章。是決擇至此說聞思等者。
談決擇分體而是[3]修慧。在此位中為佛法及[4]說法。但是殊勝自在聞慧。非是修慧。未能在定而[5]法故。
章。如實義者至非憂根俱者。
問。內初之中。五有聞[6]熏而是正義。如何今者如實義者。不許聞慧苦根[7]應。答。不障聞慧與五俱有。然憂苦受非聞慧並。義相違故。苦受雖不聞慧相應。不廢聞慧。意識俱有。何妨不與苦受俱起。種類五有。
章。唯依色地聞有種類故者。
既漏[8]唯在上二界。有色界之中有散聞慧。是無漏者之種類故。故無漏慧實體是修。聞教等是義分聞慧。
章。若無學身至通無學者。
此說羅漢而有二說。一云唯無漏法名為無學。一云無學身有漏善等。順無學收。今取後義。聞慧順無學故。亦名無學。問。何故不以義分聞慧言通無學說相從。答。聲聞不能無漏心中聽法。思量後得。有不廣不得義分故。但相從名無學也。通緣三種聞思修也。
三輪章
章。漏盡智通至唯是無漏者。
章。漏盡身起至十智為性者。
是漏盡身之所起故。名為無漏。非體全是。故通十智。十智之中。世俗有漏。他心三智通漏無漏。下之兩義意同此也。以漏盡通即三輪教誡輪攝。餘二准此通漏無漏。
章。三皆世間者。
今為二釋。一者世間者即[9]後智。二者長讀作通有漏。非三智世間字該下。
章。作用狹故者。
問。亦能聽法者。境何故名狹。答。望於色界仍是狹故。不與通名。
章。答由遍計至三輪清淨者。
此中總意遍計所執。而無自性。故三世無希望等。總談三世離遍計。故三輪淨。非三輪別配三世。
章。亦名三種神變[10]據教者。
此總標也。
章。修所成果者。
三種聞果。
章。今者大乘至教誡攝者。
以四道理教示於彼。不名示道等。俱舍意者。六通之中神境通.他心通及以宿住名三乘道。所以然者。示現神通及說法。以宿世等事多令彼證知而生信。故得示道名。天眼等通自性遠見所照境等。然他心不智不肯依信。所以不得示道之稱。
章。記之說者。
記者。他心即言說。即此言說名記說輪。
章。說之記者。
記如前。今即以記復論。三輪皆悉是通所攝。記即是通。故後說勝。說非通故。
章。屬耳聽者。
此意說云。既能於己生尊重心故。亦於己所說之法能屬耳聽。於字疑依也。勘餘本。
章。能知說法音聲義故者。
天耳也。
章。以知他心等者。
他心通。
章。依於此義至用故者。
談亦通是語淨之所以也。
章。聞彼聲教或說法音聲者。
聞聲者但聞他聲。或說法音者。聞他說法之音聲也。或可聞自聲及自說法聲。亦無有失。
章。雖天眼通至略而不說者。
此說天眼不是語業之所以也。由彼天眼見未來等。彼意識生死智通緣於未來。為此所引知未來法。是意業淨。能引天眼。略而不說。談實天眼見於色已而說於法。亦合是彼語業淨收。思之。
章。又為示現至三業化者。
神通記心教誠如次配之。問。准前十地論及歸敬章。並皆說記心而是語業。何故今說為意業。答。由他心智等記。知他心已言語。今彼語業而得清淨。名為語業。語業非自能記於他。今意業名記心者。談彼意業親能記。望義別也。
章。六至令發心故者。
發心為第三。即同瑜伽十二種方便之中增上[11]皆有者。今除悉恒處中住處。令其證入。已證入者令成熟。成熟即是此間發心。[12]此亦不然。何故。成熟名發心。今觀文意。發心即是令彼增。皆處中亦發心。若爾。何故名第三。或可發心而有多義。雖復成熟亦名發心。撿十二方便。
章。以一記一者。
以一剎那他心之智記一有情。
以一他心智記多有情。
章。即令離欲等者。
遮心等。
章。唯以一界者。
一三千界也。
章。即是彼所有俗智者。
彼自受用身所有俗智。
章。上下應思者。
下非一地獄。上但作者欲色二界。問。何故不化無色界。答。通依色界。色界劣於無色界故。故不作彼。若爾。世尊如何能化。答。世尊自在。故不相例。
章。小山等類者。
即[1]胎生也。依小山住。即名小山。依大山等亦爾。即胎生人雞胤相似。
章。若異生者可能化之者。
大乘故。緣覺種姓聲聞可有化得之義。四善根前可有化義。四善根已即不可化。餘可知之。
三身章(卷第七本)
章。法身空理等者。
理等空無名之為空。問。彼宗俗諦而許是有。何故今者總說為空。若說為空者。真諦何別。答。談其法體。真俗二諦悉皆不是空。真諦離妄達無名空。俗諦妄執有名[2]本。今言空者談其體也。
章。此無不然等者。
此並章主而以理斥。
章。應同彼經至皆是法身者。
此難意云。若言鏡智有為德本名為法身。應同金光明。是有為德依名為法身。而不得言同於真如名自性身。
章。有依他心者。
從緣而起名依他心。
章。隨類種種身相為變化身者。
隨五趣類所現之身名種種身。若言化身隨五趣身而即不爾。若言化身隨類所現亦[3]爾也。
章。顯法爾增令他受用者。
令他受用者。令他受用法樂增也。或[4]依此身能現法樂而增勝。
章。及隨行界者。
界者因義。隨苦行而現身也。
章。說深密法至名之為細者。
談真理非空非有非生滅等。名為深法。稱之細也。不終十二分教等類差別施設。法身下言麤者。返此而言。
章。及由此說當得法身者。
章。二勝義佛至或實體故者。
報佛之中攝他自身。隨十地意名隨勝心。現他受用名現細相。自受用體名之為實。或兼法身。勝義佛中通其假故。故言或也。若報之中不兼他受。即不得言隨其勝現細相等。自受不為菩薩現故。
章。數數出現者。
章。前二義中至分為應化者。
即初解名前二義。此雙聊簡。前二釋中合法報二[6]應化[7]為一。云所以也。[8]思之[9]取別。
章。一思惟分別至化身者。
執無我相而以為是障也。問。何故障於化身。答。觀於生類為現化身。今總為無。更何施化。故為障也。
章。能取所取雜染相現者。
至能引所引雜染之心。故障報身。報身無。或是雜字作離。相亦是執也。勘。
章。三成就相至未眠相故者。
章。煩惱障淨至能現法身者。
據於增勝別障三身。有云。取煩惱所招業名業障。今助一釋。通取二障所發之業。
章。二者煩惱障品能障涅槃者。
章。[10]四福相至得法身餘施等果者。
即福相身是施等智慧之餘也。由此福智能至法身。名為至得。此三四身皆是報身。撿能斷疏。
章。餘定餘善等者。
章。由於化身至法身因故者。
言化身者即初化身。言教者即言說身。菩薩於此化身教故。以二為因。撿能斷疏。
章。即前應身者。
即前句云。非應身者所非之身。即是第二應身攝也。故即取彼所非之身。名即前身。
問。諸佛無非在定之時。何故此身偏言依定。答。為四善根以前生類。或示王宮後成正覺。或隨餘類。為此與依定之名。今者此身不作餘類及示王宮。但從所逗即現佛身。所以獨定之稱。
章。謂為地上至種種身者。
種種雜類之身。
由佛現種種身意。令菩薩亦學佛現種種身隨利物。初地能現異類身故。能令菩薩現身。名他受用佛。
章。無著佛。
於諸世間而無著故。
章。彼名現等覺佛者。
無著名現等覺同。故此即彼。
章。業報佛者。
章。五涅槃佛示涅槃故者。
果者現成正覺。涅槃者示入涅槃。疑錯[1]餘本。
善性決定。
章。七地中得不思議身等。
此地中喻之。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而能化物。第六地等雖能空有二種雙行。未能以空發有廣利於物。
章。應物化身理亦有十者。
有本云。德用無異。無字悞也。
章。唯所證理等者。
章。十地之稱即報身名者。
十地之稱即是十種報身之名。依能證智分十地故。有本云。十地之攝者。攝定是稱字。
章。弟子一意故現一相者。
弟子意願但言見佛。佛形一相名一意也。問。何故佛地四句之中亦應亦化。云為地上現種種身器。豈不相違。答。此他受用。一佛對弟子故[3]恒現二相。此身不滅。然更別起種種之身。為令弟子起種種類身。故今言一相據彼恒身。弟子樂者。前言種種約別起者。亦不相違。問。前四句種種身與諸初而有何別。俱現種種故。答。彼存佛身別化種種時。佛形即滅故。故有別。問。今者何故十佛以後更明三佛身。所明增減不次。答。因前具明十種。彼報乘前便故。兼辯三身。
章。入所知相者。
即後三性名為所知。
章。多聞熏習是出世心種子者。
此無漏種一阿僧祇。藉彼有漏聞熏習故。彼能生現。故說彼種名多聞熏習。非彼種是多聞熏。
章。若諸習氣至遍計相麤重者。
此難意云。習氣總持一切種盡。即此習氣復名遍行麤重。明智種中而[4]無無漏。不得名麤重故。
章。決擇分善修道斷者。
初言斷者。[5]總之中決擇分善。當修道斷意證決擇通有漏故。且舉顯相。據實亦得通見修斷。如北洲等見道已後不重生故。名為見斷。即不生斷也。此亦應爾。
章。然得建立至道諦攝故者。
章。都無現行文新熏種子者。
章。至修道位至生中現行者。
問。此道中品種子為是本有為不是耶。若是本有者。種即有多。如何說言本唯一品劣滅勝生。若非本有。依何而有。答。不是本來有中品種子。下品種子生見現行。現行現成見下品種。同一剎那。即此現種落滅已種已。引起後念種子。後念種子名為中品。此中品種生修道也。如第十六心現行。種一時滅所引後種。名中品種子也。或於無學亦准知之。
章。無所依者。
無有漏第八也。
章。前之同類至後同類果者。
約後不能引於同品。不障引於勝品之果。引於何同類。答。以性同故。不約品也。
章。如是地地下中上者。
章。法爾種子皆有三品者。
見.修.無學三品。法爾而有。准此。地地三品不同種子。法爾而有。亦自別。
章。前中下種至故名轉齊者。
問。前中下品既不相續。何名轉齊。答。如修道位中品種子生中現行。熏成種已見道下種。後念所引種子起時又成中品。與修道齊。下品之[7]者即後滅修。望無學亦復如是。言齊勝者。說轉成者應斷不續者。說彼本中者。捨無常色自類之中品下品說。問。轉[8]齊二中何勝。答。轉齊者勝。一三道之種各別。不雜二三僧祇劫所修無漏轉成上品。以為佛故。若轉滅者。三大劫中所修無漏。臨至佛果悉皆捨棄。理為不可。轉齊之家亦復不違經論所說捨劣無漏。
章。令有漏善感十王果者。
正感十王之業。地前時造。
章。聞似法義理者。
章。知法已等者。
章。能證智起至受用身因者。
章。所證理明者。
由所證理得明淨故。故為法身。
章。於無量煩惱至亦無疑故者。
章。唯獨諸佛法福成第一體者。
章。餘謂受報至生因故者。
章。雖十法行至略不說餘者。
此中總意。十種總能為三身因。總受持自利演說利他。勝故偏說。此中又錯。地字應是他字。上脫利字也。[2]受處十行者。處者在也。持說處在十八中勝。
章。非諸種子不聞緣者。
為不取種子而為了因。一不能聞故。二不緣故。唯取現行。現行能聞教受持。演說為因也。不同生因。生據親生。故取種子。
章。先菩薩位至後方下生者。
先在菩薩十地滿位。欲成正覺先作一身。在都史多天變身往彼自在宮中。自在宮中成正覺已知足。化身即下閻浮亦成正覺。法爾菩薩要如是也。然未見文。
章。成道離三魔者。
煩惱.死.蘊三種魔也。
天魔也。
章。離之別立者。
攝論以其出家與彼苦行成道別故。故別離出家也。言示厭俗者。釋其所以。
章。經依出家至合建立者。
章。行道證果至故離別者。
章。說在人中除成佛身者。
章。二最後身三坐道場等者。
章。無分別智觀其真理者。
章。其[3]深除者。
章。若望化身一因二果者。
俱前位種名云一因。正果殘果名為二果。問。豈可化身不由金剛定前無漏種引。而不取彼為引因。答。談實化身初起之時。亦由彼引。以後類所現之身俱依現在種子為因。金剛前時亦已無故。今據長時多分說也。
章。他受用變化通共不共者。
望所化生所現之身。名共不共。若多有情屬一佛者。此化身名為不共。若一有情屬多佛者。其所現身名之為共。即百千佛共化一生。百千佛身共在一處。而似一身不相障礙。談實各別。如眾燈明遍似一身。名之為共。
章。正智正為法身了因餘二助等者。
此中二智。望彼三身因果通說。若唯約因者。且如初地前證真如理名為法身。後得未起。如何後得名之助也。若唯果者。果無加行。如何為化助因。以此故知因果通說。
章。[4]行應得故者。
由行其行應證也。有本化字。誤。
章。菩提心者。
欲願也。
章。界圓滿因者。
界者果也。
章。說此三因各感三身者。
即一一因能招三身。
章。無著釋至欲願等者。
章。彼經宗至亦受用因者。
彼經宗說。此三種為法身因。然彼經中亦說福智二相法身。此三亦可為報身因也。若不爾者。經中福智二相法身以何為因。
中言說他受化身起方便利益有情。以三為因。亦復無失。然文錯。應勘餘本。
章。然親得者法身即非者。
章。嚴淨佛土皆三身因者。
即無垢稱經說六波羅蜜.四攝法等皆淨土因。此因亦即三身因也。如彼疏說。
章。是故處處如如方便者。
化身處處轉於法輪。即是證真如之方便也。或可化身是如如方便因也。
章。與智冥合者。
章。此顯等流者。
即報身也。法身流故即此法身。金光明經亦名法身。故得等流分。或相續故名為等流。
章。受法身聖財最增勝故者。
此會意云。自受用身受用聖財最勝。故名為自利也。他受用身令他受用聖財勝故。受用財等。故從自受用亦利他攝。思之。
章。然能證因至假說差別者。
章。不由依止無差別故者。
但由意樂及於業因無差別故。得無異名。不據依止無差別故。名為無異。
此解不得約依止說無異所以。
章。初地自見百千界一盧舍那者。
十地所見皆名盧舍那。今言盧舍那者。即是梵網經言。我今盧舍那也。然准彼經。言盧舍那是二地菩薩所見。言千世界等。應撿彼文。
法苑義林章決擇記下末(終)
【經文資訊】卍新纂續藏經第 55 冊 No. 0883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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