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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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滅已起惡戒。得相續故。故名律儀 非律儀翻此 俱非雙翻 問數可知 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也。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等 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生律儀不繫三界名無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儀眾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惡戒邊際。七明近住。九明所得處。十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論曰至別解脫律儀。列種名結歸初一 梵云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 苾芻尼尼是女聲 梵云式摩那。唐言正學。謂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不虛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 梵名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略也 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女聲。也 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云。問何故名為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問若爾諸律儀皆近事耶。以彼皆能修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律儀更以餘緣建立故。有餘師說。親近.承事諸善士故。復有說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 梵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優婆夷者也 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戒住有說。此戒近而住故名近住 於此八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第八一晝夜。問何故依別解脫律儀建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緣差別分為八種。受學人別 定.道律儀但得彼定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緣差別分近事等。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律儀有四 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住 四者苾芻.苾芻尼合 正學.沙彌.沙合 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 近住獨一。此四律儀體別也。

論。所以者何。問合所以。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問同所以。

論。由形改至非異三體。答同所以。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體。故知是一。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為先四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隻上加一名之為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十 為先受四支受七支具足七支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種律儀至隨其所應。答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其事云何。問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論。然此三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異。此明不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得勤策律儀。信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心。雖受不得 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說亦爾 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 有作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 豈不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 此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 若爾勤策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 如得近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受者(解云。前說同婆沙前師。後說同婆沙後師。文。詳正理意。取後師)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

論。若受離八至八非時食。安立近住也。

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勤策也。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二種。合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學處。故開為二也。又在家者覺事生業。亦令彼畜金銀等。不可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時重畜。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是盡。故不畜金銀等也)

論。別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第三明別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故名尸羅。第一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作是釋言平治中置尸。戒能平險業故得尸羅名(解云。業是惡戒也。平治熱惡戒故名清) 此有六名。一名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論。智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論。所作自體故名為業。第三名也。

論。豈不無表至所作自體。。以契經說無表律儀名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業。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以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為不作。表思所作故。無表得所作名。

論。有餘釋言至名作無失。敘異說也。從作生故是作 生後故是作 因取果名。果取因名。名作無失 太法師釋云。為求無作發起作業是作因 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故名律儀。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種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剎那至及業道名。釋唯初剎那立二種名

論。謂時至立別解脫名。釋別解也。正理論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論。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也。正理論云。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業故(解云。如於人遊履於道暢諸身語。業道亦爾。思業遊暢義。同名為業道)

論。故初剎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論。從第二念至名為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業道不名別解脫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 文中有四。一明律儀人。二文便明斷律儀。三因論論。明意根律儀。四明成就時分。此下一明成就三律儀人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脫人。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外道受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論。靜慮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律儀人一切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心轉戒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答。二是。一非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脫非隨心轉所以。

論。異心無心亦恒轉故。答也 異心。謂不善.無記心 無心。謂滅定。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儀。以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 婆沙一百一十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無漏。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惱作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起彼煩惱為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及煩惱。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惡及煩惱為遠分對治。

論。由此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爾世尊所說略戒。半頌。第三因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故略戒乃至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說眼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為自性問。

論。此自性非無表色。答。

論。若爾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

論曰至顯勿如次。釋頌文也 言正知.正念合者。此念.惠為意律儀。合此惠.念為根律儀 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為意律儀。正念為根律儀 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為律儀。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文中有六。一明善.惡戒時分。二明中時分。三明住二處中時分。四明表時分。五便明惡戒眾名。六四句分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 住別解脫補特伽羅。成別解脫人 未捨已來[26]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也。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來初剎那時唯成現在。第二剎那後遍成過去。

論。無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不成未來所以。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初剎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 此責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 又別解脫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剎那中得過去生者(解云。離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28]戒定心。皆與戒同一果故 勝品靜慮者。無始曾未)

論。如說安住至亦成過去。釋惡戒。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也。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慮律儀成過.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簡別而說。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剎那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脫分善已去。解脫分前無容有。煖等故應分別說。若煖等俱不定成過去。捨已不重得故。若餘戒成過去故。此應簡別)

論。一切聖者至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最初苦法智忍一剎那中成過去。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依前皆成過.未。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但說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言住。如住果言唯說果成。非果現起。今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故彼說猶令生疑。不能定成現無表。故應但在定.道言。雖說住言勞而無用 今詳彼意。前文已說成就去.來。此句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說住顯起非成。以非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現前必無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無表。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剎那至說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論。初剎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自下第三一頌。明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善無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諸善無表。戒成善無表。

論。乃至此二心至通成過現成兩世 此二心未斷者。。至彼纏所纏。盡已。當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表也。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時恒成現表。

論。初剎那後至如無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論。有覆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法力劣故 謂未來 追謂過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為。問

論。是心所為。答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能發之心成過.未。因何所發之表唯成現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別。答。表是色法。昧心故。表色依心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成三世。表唯成現在。

論。如前所說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律儀眾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眾名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

論。然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通局。如文可解。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發表業。明成表業非無表也。不住善.惡。起下劣思造善.惡業及無記業。皆唯成表不成無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業道 除有福及成業道。雖下劣思亦發無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無表至或生已捨。釋成無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亦成無表非表業耶。何故頌中但標於聖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釋中標易生者。

論。俱成非句如應當知。第三.四句。如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煩不錄。

論。說住律儀至由何而得。下一頌。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

論曰至亦心俱故。此釋得彼心時即得彼戒。

論。彼聲為顯至簡取無漏。釋頌彼。聖。兩字 彼謂前靜慮。靜慮通漏.無漏故 聖。唯簡取無漏。有漏非聖體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後當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漏定。上三未至。如後當辨。

論。別解脫律儀至由他教得。釋得別解脫也 從他教者謂能教者他。非一。然十別人皆是他也 等者。等取然得戒也。

論。此復二種至餘五種戒種他。謂別人及 四人已上名曰僧伽。八眾中苾芻等三從眾得也 補特伽羅是別人。謂餘五種從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從二人得。若近事.近事女近住從一人得。

論。諸毘奈耶至復說等言。別釋等字。

論。何者為十。問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已下答也 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獨覺至盡智時得此戒也 二由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見道得具足戒 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 三由佛命善來苾芻爾時俱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 四受佛為大師爾時得戒。謂大迦葉等 五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歲善答佛問稱可佛心。雖年未滿二十。佛令眾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開一緣。非酬答時即也 言酬答者。佛問彼言。汝家在何處。蘇陀夷答言。三界無家 六由受八尊重法。爾時得戒。謂大生主 舊云大愛道者也。梵云摩訶波闍波提。摩訶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眾生多故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眾生。與大生為主。名大生主。從所乞處天神為名。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難為說八尊重法。彼即敬受。爾時得戒。此八大苾芻法。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眾中最初出家。廣如律說 七由遣使。得戒。謂法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往僧中恐路有難。受戒時不對大僧。大僧遣尼受法轉與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為護故別開此緣 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以無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和上不入眾數餘四成眾。減不成眾。五人中必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五。減不成。多即不遮 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僧多之處。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遮 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眾。佛遣阿羅漢為說三歸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業而發。論主制上得戒非定依表發無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住不律儀。現無身表。有二說。一云第二剎那以後。彼初剎那必有表故。二云彼初剎那亦是所說。有現無受不律儀故。定中得具戒故 解云。現無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 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14]舍沙彌第三羯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見諦得戒等也 此兩說中後說為正。入無心定時無故 婆沙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律儀現無身表者 此據現無身表。依過去加行表發者。亦得是現無身表。不得定是欲界無表離表而發 正理四十二云。有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 准後師釋。前必應云欲界無表定從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彼先時決定有表 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界無表定從表生。若無根本從加行生 然此兩說與婆沙不同 婆沙云。若住別解儀現無身表。一說據後剎那。一說初容有。不說從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無身表業。即不得是離表而生 有人誤釋謂為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脫律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又論云。七善業道若從受生。必皆具表.無表。受生尸羅必依表故。佛及五苾芻別解脫戒。不從受生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正理論師不許此義。故云然彼五苾芻等先時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時從彼而發。又論主。亦言非欲界無表離表而生。故知論主說佛及苾芻得別解脫時身亦有表 論師此釋前.後自違。待重撿文會釋。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說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脫戒。二明惡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脫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說晝夜為半月等。此通伏難 云。若唯有二分齊。何故經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 通云。月等者。此說受日夜戒。滿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經半月等也。如[25]無量壽經云。日日如是八戒 即日日受經半月等

論。時名是何法。問時體也。

論。謂諸行語至立晝.夜名。答也。名。即是有為法光位闇位。立晝夜

論。二邊際中至非亦得起。經部難也。盡壽分齊有三道理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無加行故。三無念當受時所遮防故。一晝。或五。或十晝夜等時。何為障令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經中說唯一晝夜。應有法能為障礙。

論。於如是義至一晝夜戒。經部令有部等尋思經意 說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難調伏故。且說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問經部。

論。過此戒生不違理故。經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義。有部以無教故不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根有難調者。已許為說晝夜律儀。何不為調難調者。說唯一夜一晝須史。以難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時。若減若增便不發戒。世尊觀見故唯說此 是故經部與正理師無理中橫興諍論。

論。依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訶厭業故。明惡戒唯有盡壽無晝夜。以無對師要期受故。

論。若爾亦無至得不律儀。難。若以無對師受一日即無晝.夜。亦無對師要期盡壽。無盡壽。

論。雖無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難。由起畢竟意樂故。得盡壽不律儀。雖起暫時意樂。不對師不得日.夜不律儀也。雖暫時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無受者故不立有。

論。經部師說至阿世耶故。述經部宗。經部說。如善律儀無別實物名為表也。但於現思上差別防惡功能。熏習種子功能。假立無表 此不律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種子假名惡戒。由此熏習七思種子。後時善心雖起。名為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 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雖行施等起其善業。此殺意樂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樂 攝大乘論。以欲及勝解為意樂體。亦是思願。願體亦同。

論。說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於中有三。一明戒儀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亦得受。釋受時。准此論文。先無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明旦日初出時。婆沙一百二十云。一晝.一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 乃至 時分定故。光.往來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發律儀。釋受律儀也 若不在下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雖不曲躬等。無慢心故亦得戒也。

論。此必從師至能不違犯。釋此律儀無自誓受。必從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師儀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釋具支闕不也 正理論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諸遠離支互相屬故。由四種離殺等支。於一身中可俱時起。以諸遠離相繫屬中或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異故。律儀嚴飾異也。富貴者常嚴身具雖復精花。不生憍故亦得戒。

論。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時。釋戒捨時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釋也。一若不且受。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從師受。四若不隨師教。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離嚴飾。七不晝夜 七隨闕一緣不得律儀。但得處中妙行。正理論云。然為令招可愛果故亦應為受。廣如婆沙二十三說。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盡壽戒住。釋名也。兩釋無評。正理論中兩說如前 又云。有說此戒近時而住(解云。此時名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釋也)

論。如是律儀至說此名長養。釋異名也。

論。何緣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頌。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離心故。明八戒有三種。一尸羅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約支。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厭離能證律儀果故。

論。何緣具受如是三支。問 何緣要須具受尸羅等支。

論。若不具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

論。次離飲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失念故。若失念忘.不應作心樂犯尸羅。

論。後離三種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順憍慢為犯戒緣。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種皆應捨離。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俱無。

論。有餘師說至分為二故。敘異說也。太法師云是龍樹說。此法師意說。既云齋戒故以不非時食以為體性。除齋有八種說名齋支。塗飾香鬘為一。舞歌觀聽為一。食節有八支 齋梵名鄔婆婆。此為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行隨作。論主與餘師違經過。若謂餘戒有八。齋為第九以為齋體。何故經說離非時食便作是說此第八支 言第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明非別立離。非時食以為齋體。不是齋支。

論。若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齋等八總是齋支。別立何法以為齋體。

論。總至應知亦爾。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部宗。准上有如聲故道支等喻釋文也。

論。如是所說至即正見等支。總責非理。如何自體與自體為支。

論。若謂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轉也 正見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見等為道等體。即用此正見為道等支。亦不可說前生正見等。與後生正見等為支。最初念時應無八支故。正理救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見等即正見等支。若謂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則初剎那聖道等應不具有八支等。非毘婆沙說正見等其體即是正見等支。亦非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然於俱生正見等八。唯一正見有能尋求諸法相力說名為道。以能尋求是道義故。即此正見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為支。所餘七支望俱生法能隨順故說名為支。非能尋求不名為道。實義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長養正見。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見名道支亦不違理。由此類釋齋戒八支。經主於中何憑說過 俱舍破云。若就實義。正見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若就假名。餘支亦應名道。何故但言是道

論。為唯近事得受近住半行頌。第三明受近住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釋餘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歸等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云。問誰應受此近住律儀。如是說者。亦聖。亦異生。亦近事。亦非近事 未受近事一日歸依三寶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歸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由意力亦發戒故 婆沙三十四云。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不發戒。

論。如契經說至鄔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歸即成近事。如契經說。乃至。名曰鄔波索迦 此是乘前問也。若非是近事唯受三歸得近住戒者。豈不受三歸時即名近事 外國師說。但受三歸即名近事 薩婆多說。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所說先歸三寶後稱近事。

論。為但受三歸即成近事。問。為前受三歸即成近事。至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時方名近事。

論。外國諸師說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彌羅國外健駄羅國經部諸師說。唯受三歸即成三歸鄔波索迦。說戒相時方得五戒近事名。

論。迦彌羅國至則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名近事。無唯三歸成近事也 四分律云價客。受二歸即名近事。及為婆羅門二歸時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若無唯受三歸名近事者。即與大名經相違。經說受三歸已自稱云我是鄔波索迦。說戒相未發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支所以。此初也。

論曰至便發律儀故。釋發戒時也。說三歸時未得戒。自稱近事便發戒也。

論。以經復說至令識堅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前時已得五戒雖已得了知故。為說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喻釋。如苾芻等羯磨時已得具戒說戒相。

論。是故近事必具律儀。有部也。若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受三歸自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具五。

頌曰至謂約能持說。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兩句問。下一句答。

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

論。謂約能持至說能學言。有部通經 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故分為四 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爾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說。

論。理實約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為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經。經部責有部違經。

論。如何違經。有部反問。

論。謂無經說至捨生言故。經部答違經也。大名經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發五戒。此大名經不說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捨生言故。豈得別將餘經不釋近事相經釋近事

論。經如何說。有部問。

論。如大名經至故違越經。解云。經不說故名違越經。如大名經中說近事相。於此經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時得戒。從今捨生言。不是大名經說故是違越。

論。然餘經說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經也。餘經中說我從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論。設說亦非至已發五戒。縱有部餘經說近事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時已發五戒 此破有部先時發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廣說。有部通經也。正理論敘廣牒破已。乃至。且經所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說得證淨人非諸異生亦立此誓。諸異生類將受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為救自生命緣。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現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經中現有受持不違正理。故不應捨所誦正文(准此。經部大名經無此文。有部大名經有此)。設大名經無此文句。於我宗義亦無所違。非我宗言說此文句究竟方發近事律儀。由說自稱我是近事持護念便發律儀。以自發言表為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戒。世尊既說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種學處。彼說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惑。如稱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業。依如是喻智者應思 又經主言約持犯戒說 乃至具牒俱舍論文 此全無理。唯對法宗所說理中應問答故。雖知近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種為越一切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問。諸部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諸部有諍為犯一時捨一切。為犯一時捨一也)。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迦具五學處。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疑問受多少。設許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疑受量多少。而問有幾能學學處。答學一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義中不應問答。經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言對法所說義中不應。況應為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爾。有部以苾芻等戒為例難也。

論。何緣近事至支量定爾。經部問有部支不同。

論。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緣至非苾芻等。經部引不同。例釋具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羅國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上品。不由依身 凡或有上 無學有下。

論。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問。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受三歸。慢心不受不得律儀。不知須受三歸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三十四云。歸依有二種。一與律儀俱。二不與律儀俱。與律儀俱者。唯在人趣三非餘。不與律儀俱者。通餘趣處。問若不受三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得。以受律必依三歸。以三歸為門得律儀故。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18]受三歸者。受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問有在母胎或嬰孩位。母等為受三歸.律儀。彼為得.不。答彼無心故不得律儀。然與後受為其因故有此故先應為受。問彼前生中修何善業今在母或嬰孩位。他便為受三歸.律儀。答彼前生恒樂讚歎三歸.淨戒。亦勸無量百千有情。歸依三寶。及受淨戒。或復施他受持三歸.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契經說。歸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受諸快樂。問現見世間歸依佛者。墮惡趣。或受眾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說。答若增上心不顧命身歸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說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此依已得證淨者說。不說一切。

論。諸有歸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歸 此明所歸三寶體性。

論曰至能覺一切。釋所歸依體。佛有無記色身。及有漏功德.無漏功德等。此三種中唯歸成佛無學法。即是唯歸無漏法也。

論。何等名為佛無學法。問。

論。謂盡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唯取盡智.無生。無學正見智。色身等。與前未成佛時等故。隨行可知。

論。為歸一佛一切佛耶。問。為歸釋迦一佛。為歸一切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無異故。答。一切諸佛無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歸。婆沙三十四云。若歸依一切佛者。如說我是勝觀弟子何通。答隨[5]依彼佛出家見諦。即說我為彼佛弟子。此說依止不說歸依 又云。佛依法生。法勝於佛。何故先說歸依佛耶。答佛為教主。若佛不說法。不顯現故。先歸佛 復次。如有病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佛如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藥人。故說三歸依如是次第。

論。歸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歸僧。唯歸學.無學法。此亦唯無漏。

論。為歸一佛僧一切佛僧耶。問通局也。

論。理實通歸至相無異故。答通歸也。

論。然契經說至現見僧寶。釋通經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寶。為人受三歸法。佛現歸。僧指當。四分律云受 若歸一切僧者。爾時亦有七生預流.不還果等。何不說歸指當來僧令歸依耶。

[14]論。彼經但為至現見僧寶。通也。當來五隣等。現見僧。餘七生.及過.未等非現見僧。故不相違 顯宗二十云。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是聲聞僧[18]中除異生。聖僧除佛。福除異生.佛 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聲聞。兼凡。聖僧竝佛。佛非聲聞僧是福田.及聖僧攝。

論。歸依法者至故通歸依。明歸依法。此婆沙意也。三十四云。問歸依法者。為歸依自相續諸蘊滅。為歸依他相續諸蘊滅。為歸依無情數諸蘊滅耶。設爾何失。若但歸依自相諸蘊滅者。如何不是少分歸依。若亦歸依他相續等。諸蘊滅者。如何但言我歸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說救護義是歸依義。他相續等諸蘊滅。於我無救護義故。答應作說。歸依自.他相續.及無情數等一切蘊滅。問他相續等諸蘊滅。於我無救護義如何歸依。答彼雖於我無救護義。而彼於他有救護義。救護相等故亦歸依。此依得說。若依自性隨有漏法有爾所故。自.他所得滅無有異。我於一切有漏蘊得離繫故。一切滅於我皆有救護義。

論。若唯無學法至成無間罪。外人難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故。引婆沙通難。以破所依能依無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無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難。論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難也。本論但言無學法能成於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是佛出。於佛得罪。故不容前難。

論。若異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難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無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爾時無無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執至成佛無學法。重反難也。現見。飲食等供養比身。歸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佛者。飲食等應供養苾芻戒。歸禮佛應佛無學法。不應歸禮佛生身也。

正理論云。今詳經主於本論義未甚研尋。能成佛言已遮佛體攝依身故。謂佛名言依佛義立。唯此所目是真佛體。若佛名言就依身立。於未證得無學法時已有依身應亦名佛。故知佛號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說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體已顯佛體唯無學法 乃至 毘婆沙者作是釋言。彼所依彼隨故。如是釋難深為應理 正理又云。經主乃至爾時學.無學法不現前故。此難不然。非所許故。謂不許學.無學法唯現在位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諸位曾無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許現在方成佛.僧。亦無有過。以許彼得其體亦是學.無學故。得一切時常現前故。經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是我所宗。豈成過失。得戒故假說依身亦名苾芻。與前義等。是故經主於對法宗不善了知所說文義 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此非應理。所以者何。彼無差別不成歸故。謂歸離繫補特伽羅。與歸世尊。有何差別 准上。經部歸生身。有部歸無學法。婆雌子部歸補特伽羅。

論。有餘部說至不共法。敘異說也。此意歸佛身中有漏.無漏有為功德。與上三說不同。大眾部等佛無有漏。與大乘同。上明所歸三寶體。正理論云。所歸依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期心。故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依。

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說。由心等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有說是信。應作是說是身.語業。及能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歸依體 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師。諸師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作是說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正義 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 此釋非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同 今詳。三論不同。所以。有別意也。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能歸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意。此由乘明受律儀後釋三歸故。此中受律儀三歸能歸以語表為體。以能教先受者隨教故。若身禮亦不成隨教歸依之法 由此兩論唯取語表業。俱舍據顯略不說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謂有是非。無是非。大意是同。據義別也 婆沙通明依通身.語等。

論。如是歸依至一切苦故。釋歸依義。歸依救濟為義。由此三寶為依能永解脫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脫眾苦。下引五證。不脫眾苦。後三行證正歸依能脫眾苦 制多者。外道塔廟。

論。是故歸依至為方便門。也。八眾受律儀必以三為門。正理論云。如是歸依救濟為義。他身聖法及善無為。如何能為自身救濟。以歸依彼能息無邊生死苦輪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護諸牛。提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非所歸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雖復亦有佛.法.僧。然彼不蒙現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應然 有餘師說。彼亦能與後邊善根為種子故。歸依但作正行種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輪。故有歸依未蒙救者 有餘師說。彼雖歸依。未能奉行歸所為故。歸依所為其體是何。謂見四諦。故伽他說。伽他即俱舍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諸有歸依佛等 又云。又佛譬如能示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侶 又云。三所歸依有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俱非 二俱非者非學非無學也 僧體貫通學與無學 又佛體是十根少分(謂信等五根。喜.樂.捨.意.具知根也)。僧通十(加未知當知根。及已知根也)。法體非根。擇滅.涅槃非根攝故 又歸依佛。謂但歸依一有為沙門(佛亦名羅漢故)。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無為沙門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為沙門果。及四果能趣向。

論。何緣世尊於律儀處。已下。第[34]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離行所以。二明離虛語所以。三明離飲酒所以。半頌即初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

論。又欲行至離非梵行。第二因也。

論。又諸聖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若異此者經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是性罪。應不持性罪。理實亦能持罪。謂不飲酒。況性罪也 又解。以是性戒名罪非五種不作皆是) 於欲邪行一切聖人定得不作名為律儀此不作律儀無有別體。前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雖復經生更不受戒。邪行等定不作。非梵行即不如是。雖學曾受具戒。經生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 正理論云。若諸近事後復從師要期更受。離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 有餘師說。得此律儀 有說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多功德名獲最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欲法故 今詳。後解為勝。不得律儀應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無獨受者。必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受得故。此等闕支不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得至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

論曰至非毀犯前戒。釋。如文可解。

論。何緣但制至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離虛語所以。

論。亦由前說至得不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說。離虛語易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說者。作虛語業道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說。唯虛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爾有餘說。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虛語業。非餘語業所以者何。餘有三。謂從貪.嗔.癡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 釋如此論。

。復以何緣至近事律儀立餘飲酒為性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飲酒為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飲酒。重答也。

論。何緣於彼至唯遮飲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明離飲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飲酒。釋所以也。

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性罪者必染心行。為療病時分限飲酒。無染心故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自節飲。豈非知量。染心寧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說也。佛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一證也。

論。又契經說至是性罪攝。第二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聖不犯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說是身惡行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法宗。

論。然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霑量。通第二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酒。亦醉亂故。若開者此類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說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罪故。正理云。何緣此皆性罪。乃至。如為除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為憍逸。或為歡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約此經中說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說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顯數飲酒至轉增盛故。通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論。如契經說至依何義說。此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酒。皆言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 醞餘物成者。桃等。所以經說三名 酒是放逸處言窣羅.迷麗。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飲也 言陀者。簡醞食為酒及醞餘成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飲醞食及餘陀者。無多少。是放逸所依。故制令不飲也。

[38]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經云云。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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