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3]俱舍論疏卷第

分別界品第一之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說餘無見。長行釋。頌三門則為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唯一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第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文初也。

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障礙有對義 如手至或相礙。指事釋也。准其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為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為有對。

論。故施設論至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子造也 四句可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14]此等名為境界有對者。結也。

論。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第三釋所緣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緣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

釋曰。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名為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為所緣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為所緣。越彼彼境餘境中。此不轉故名為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為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為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對。所緣有對執所緣境方起至現。謂起彼取果用有緣即起無緣不起皆名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

論越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若是境界。是所緣。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為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能緣.所緣。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為有對。竝非是礙體.取果

論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第六會文。明無上有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對障礙句。二境界對所緣順後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竝可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順後句 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緣有對定是有對故。所緣障礙體不相關。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令不起者。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為善.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說。此第一也。

至應唯無記。敘異說破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第二釋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 七心界與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 受等與自性善相應名相應善 無表色。法上四相。并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為善 擇滅無為。是勝義善故亦名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說善等至無色界繫。第二一行頌明三界繫。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初也 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釋也 釋三界即為三段。此第一釋欲界繫也 繫謂繫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先釋繫義 欲界繫法被欲界貪等繫縛名欲界繫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分。是欲界繫。由此欲界

論。色界所繫至無所緣故。第二釋色界也 文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初也 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鼻.舌識。

論。若至段食性故。第二問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論。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 觸界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答 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界也。

論。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迷異說也 住此者謂住欲界 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俱起。殊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俱故。果處亦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彼無用故。難也 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 言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說。鼻莊嚴身。是有用故彼皆有也。

論。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難也 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為起言說。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說.及莊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為例。

論。於彼可無至離根應有。難也 男根依處以無用故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為有用。故離根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根起。徵起因也 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 於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為此二因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凡起根愛為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既離境貪即無根愛。無根愛鼻.舌無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論。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 若謂鼻.舌為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 又諸根生已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俱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也 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契經所說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有。

論。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論主也。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者。即緣六根愛。即有緣自身起。不緣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為男根。此之愛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內根處總起身愛。由此上界有內身愛鼻.舌非無。無婬境愛男根非有 餘文可解。

論。無色界繫至無色界繫。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說界繫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漏也。先問。。如文可解。

論曰至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者是無漏。漏不增故。餘唯有漏。漏隨增故。

法界。有為無漏道諦所攝。無為無漏謂三無為。擇滅無為漏緣不增故是無漏。虛空.非擇滅。漏不緣故名為無漏。非二因果故染不緣也。餘名有漏。漏隨增故。餘十五界唯名有漏。漏隨增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說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有伺等也。結引頌答 如文可解。

曰至故說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 十八界中五識唯有尋伺。界名也 由與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 以行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門為因簡別 俱舍。一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故。無尋無伺 詳曰。有無尋.伺既但由何假外門.內門。外門無尋.伺內門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 今詳。以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轉 顯義決定故說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至皆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標也。

論。意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 此三界中法有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 二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 三尋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復有三即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俱是無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說。[18]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為例。應錄正理於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伺也 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 此中總有四句。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 意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此由歷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尋.及伺餘相應法.歷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 其尋唯有一句。謂有伺無尋 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伺 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無為。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也 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第二正通難也 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能記持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頌明有緣.無緣。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緣。二釋有執受。此文初也 六識意界諸所法名有所緣。指法體也 能取境故。釋所以也 以心.心所能取所緣之境名有所緣。正理論云。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為。俱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 義准成故。釋所以也 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用和合為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為境義成。若五識身。了勝境。何緣五識不斷結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故。一墮境故。所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論。如是已說至皆無執受。第二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 謂十八界中。七心界.法聲界。此九界唯無執受。乘前有所緣中七心界.法界故。釋七心界.及法界名為前八。聲非有所緣法故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根也 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內至而無執受。指事釋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釋五根.四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是心.心所法攝為依處故。餘緣闕故識雖不生.己身攝故。

。有執受者此言何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受義也 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也 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身見執為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為因能生苦.樂。名有執受 此當第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俱非二種。釋也。文中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 就釋大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觸中有二。七觸是所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造。餘俱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第二敘異說也。先敘。後破。此文敘也。

論。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破。此第一引經破也 彼說不然。總非也 契經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者。經唯說相為地種。濕相為水種。煖相為火種。動相為風種。非說滑等青等相為地等種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 此四大種唯觸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大種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所取。故知非大種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說理定不然者。結也。

論。又契經說至無見有對。第二引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 經中說五根.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說有大種.造色也。證知四大種唯是能造色等也。

論。如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說。第三外引經難也 經言眼肉團中。若內堅性堅類等。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說至無相違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會入胎經。此文初也 彼說眼肉團中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經也 彼經說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為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說色等六觸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說四大即無色等。經說識界心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說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所稱。第一行頌分別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二明俱非。此文初也 謂外四界。除聲。合成斧。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為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俱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俱非也。

論。能燒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或四界。或火大能燒 重觸所稱也。

[7]

[8]論。如是已說至一剎那。[10]第十四明五類門。文中有三。[11]結引。二頌答。三釋頌。此文初也。

頌曰至剎那唯後三。此頌答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 言。內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無別性故。

論。異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說。釋異熟生。文中有四。此第一釋 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喻意可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說因名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

論。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之為異。復是所熟名為異熟。異熟即生名異熟生。持業釋

論。或於因上至昔所造業。第有財釋。因有異熟果故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主釋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 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熟名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泰法師云。其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為名。名異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從果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生名異熟生 四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上假立因名。第三從果名說因名異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說因名異熟。前是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 今詳。相從。假立俱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為第釋 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 異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因 熟通因.果。或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成釋義。

論。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釋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飲食。二睡眠。三等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 破。此唯無損。非別有 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者。異熟必有長養 自有長養而無異熟。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令肥名為長養 又釋因養而長。故名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 問外無情物。何故不說有長養耶。如穀麥等 答長養對異熟說。內有異熟說有長養。外無異熟不說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 問若有異熟即說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不說有長養耶 答色法可說長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義說亦有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唯通二類。飲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為同類因生故非剎那。

論。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外難 離麁惡語感得梵音聲。如何非異熟也。

論。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第一釋也 雖由離麁惡語感得梵音聲。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論。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者 謬也。正理云。何緣非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 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 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解.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說過失 若說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無如前所說過失 故應如是分別聲界 非諸身受。唯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為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 今正理論意。異熟心等定有依.緣方得生起。既緣非異熟大種得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是異熟耶。若緣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緣生於身受 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此說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說定為非理(已上正理)有人作俱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詳其釋意未為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此破耶 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俱舍破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俱舍破兩師故於第二說後破也 及身受之難正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正理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非唯異熟。此是擊發生聲非是造義 諸德。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擊發生以為造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為正.因何異熟大種相擊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擊發生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說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遍身大種造者。對喉及臍邊大種。遍身大種非是以造色等遍身內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造多 如婆沙說。乃至現見。此等舉身。掉動故 准文。既舉身掉動。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擊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不應作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養無相擊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緣擊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異熟生故 又諸德多說。聲屬第三傳。證異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 此亦非理。若以造義名為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已上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而無所造聲也。彼引造無表色大種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 問若成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據無對造色說。不據有對造色說。若不爾者。即違現在大種必有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同世。據有對造色說 准上道理一切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 長養大種造等流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故。

論。八無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等流異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異熟性。餘是等流 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無色法。增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說等流增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說。同類.遍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所長養。三性業俱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者是等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此釋剎那唯後三也 此說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苦法智忍未現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同類因生名為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剎那非初無漏。豈非五類攝法不盡 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為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為法皆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為法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為剎那。答唯取現一剎那法名曰剎那。自餘皆非以不定故。故正理云。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 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說是等流性。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剎那法 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者。答一切眾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緣不同成利.鈍性。未遇緣前利.鈍不定。非是法爾。何理相違。

論。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成就門 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初.後 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 婆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為得。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得時故。說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說初念得。於生相時名之為得。至現在時名為成就。合二義說故。言今得成就 古師云。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餘義無失。應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非是成就。成就時非得。生時現在不同故 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若流至方名成就。得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現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得體生時名之為得。因何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說能起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說法至生時名之為得。又得時。雖不得名成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故知。即於得時取其當名得名為成就眼也。捨.不成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 若通名自有兩類。就體以說。一切得皆亦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時。但名得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應更思之 問准下文。二通變化三世得。何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成就。答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繫。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地威儀.工巧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得者。據初禪說。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地二通故。唯有法俱得。如汎借識說 問生上三定起下二通。是何無記 解言。雜心論主達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是威儀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成證。二十心中說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緣威儀.工巧心故。如說七業道色為體性。此七加行亦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然婆沙說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威儀.工巧加行。說為威儀.工巧。如加行亦名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為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為所緣。工巧處等亦緣於聲。如是三心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遮五識。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緣於聲。故知。威儀不緣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師說。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緣十二處境。此師亦唯識。故知。廣心威儀心相生者。說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因何引來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為威儀加行。可說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緣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通緣十二處者 此亦不然。論文唯說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為正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意識故 頌第二句獨得者。初兩偏句 俱得者。第三俱得句 非者。第四俱非句 等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味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內幾外。此頌。第十內.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內.外。此即初也。

論。我依名內.外謂此餘。自下別釋內.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內.外。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說心為我。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說至假說為我。此引兩文證心為我 如文可解。

論。眼等為此至故說名外。此釋成內.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為內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釋。此即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釋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爾何緣說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為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為上首故。經說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說調伏心。說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為不共益彼名為內。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內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為內。非心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為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望善染污.及無記心。為所依性皆不捨離。染污無記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污.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污無記望餘亦爾。故心望心為所依性。無相隔得名為內。心所望心為能依性。有相隔不得內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為能依性或多或少。心為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內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 不墮法。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說預流名不墮惡趣 正理破我執依故說心為我云。又心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為內。由此不應作如是釋我執依故假說心為我。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又少分心尋.伺依故 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一者相應。即是與身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緣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為我。我執依故。無漏心不名為內。我依故。無漏之心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我依不得名內。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宗說一為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 述曰。此破第二所緣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依故 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第三釋云。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遍通諸心。此是所緣說依。非相應依及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 有人又云。正理解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今詳前第三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即我執境界依止假說為我。正理說心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為我。此即是自體名非是所緣。所緣.自體。義懸別。如何是同。必欲作俱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問。云何建立內.外為依於法。為依於我。答。一說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內六識身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名為內處。作所緣者名為外處。故依法立內.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為內處。若法是根義立為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為內處。若法是境立為外處。有說。依我立內.外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立我名。引頌文證。與同。乃至又云。然內.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內者。於他名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內故 但依一立內.外名。非不決定 准婆沙有四釋。此論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 又世想立名。依少分立如何為難。

論。已說內.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 。法同分者。牒頌文也 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意也 若境與識至說名同分釋境同分義也 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為所。簡外五境。五境雖二識緣對其五識為定所緣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為定所緣不對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為定所緣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境是共非定所緣。然望五識為定所緣。五識於餘不能緣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故名同分。餘十七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生。及當生也 。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者。釋唯同分 。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者。指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至應說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餘二者。牒頌文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同分者。釋頌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者。引頌 若作自業至名彼同分釋頌意 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下指法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爾。下釋彼同 西方師。是揵國師。薩婆多師釋是義。不許有識不與根 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異說 彼同分眼二說不同。婆沙師說有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緣境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異說 問意能緣十七皆名為同分。十七為意緣應名為同分 答五根.五識對自境方名為同分。不約為境義。雖被意緣非同分 問五根.五識對自境被意緣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緣意。若緣時名同分 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名同分 問意非五自識被緣非同分。五非意自境意緣非同分 答五境用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緣非同分。緣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立為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說自用。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如色說。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得同分名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說名此是同分。彼同分亦爾。二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用 言。色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眾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眼無是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以。。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釋餘四。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說。三境合知。一取餘不取。如何共 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定故。如色說。不如是不如說。正理論云。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說。此論如色說。二論各依婆沙一說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說。正理論據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說 今詳二說。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一切眾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即香境是其共緣。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望眼全無[13]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境如眼說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此由六識轉為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分.彼同分義 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正理云。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云何交涉。謂根.境.識更相交涉。展轉相隨順義 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 言。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 准正理文。更相交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17]論。與此相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能見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眼之同分耶。答彼.此眼互為因故 乃至 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俱一界攝。俱一處攝。俱。同一見性。故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彼見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界云何。答諸色為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所不見。即彼色於一切時名彼同分。如妙高山中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 亦同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 然於此義或有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 依勝義理如眼說 問若一觸界二有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界說。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眼界說。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謂諸世間說共得故。依勝義理如眼界說。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色界說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共得義故 乃至 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

論已說同分至幾非所斷。下頌第十明見斷等。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三。一述自宗。二敘異說。三示斷相。此初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是自性斷非是所緣 并隨行得者。謂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說得為隨行也 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四隨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緣斷。此二總名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後三界中所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敘異云。此中有說。最初聖道剎那生時。諸異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說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招惡趣身.語.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說。我盡那落迦。乃至廣說。盡是斷義。是故染污能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 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 [16]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是自性斷。不染污無記是所緣斷也。

論。已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性也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污 斷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污。欲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污法。正理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此若染污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污無記性攝。既不染污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若忍斷者無間道猶成得。若忍斷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五識等正理云。五識等緣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法。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為眼得永斷 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也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眾緣闕故已得不生。緣彼煩惱未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繫。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見。自下第十頌見。非見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釋中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也。

論。何等為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名體也。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事故名見。一徹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為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五染污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日輪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增明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緣正見漸增明淨有異。非所緣境有淨不淨。由自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緣有淨.不淨。如是諸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污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貪.嗔.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舉頌答也。

論。審慮為先至是故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舉二義。決是決定。度是度。即堅受。定中雖無計度。有餘義故。亦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 明利。當雜心深入 觀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又說犢子部心.心所和合見 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論唯破識見耶 答雜心云。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亦應名見。外難。若眼能見者。耳識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見。識無不見。此見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者何。識見家徵。

論。傳說不能觀障色故。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不能觀。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難識見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眼見家徵。識既無礙。何為不生。

論。許眼見者至何緣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為不起。

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徵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也。汝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被障色有見.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說眼至故說能見。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過去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說眼見。經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能識法。已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說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而說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說至唯為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經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境。能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為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

論。若識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至亦說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經說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見家難。經說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眼根應說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說眼見色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諸師執。論。然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為一眼見。五頌因論生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論曰至不分引古師釋二眼見

。又開一眼至二眼俱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 一類師云。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二月非觸眼見者 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為二月 若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月者 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 又若謂第二月非觸眼見者 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為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 因何障被觸眼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 若兩眼時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差。豈可兩眼俱不見月 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說至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論敘一師說云。耳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耳中聲故 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聞。云云 此難來可爾。若聲頓發與光同者。即不成難 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同此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耶。引喻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必因明故。處極闇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明。然不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執耳根至亦能聞故。敘異執也。如前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境雖近.遠不同。俱無間生皆名為至。

論。又諸極微為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擊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說有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為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論。故彼問言至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正理不許此義。正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毘婆沙論則不應觸為因生於觸。謂物正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是觸言 准此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 准此。正理有其兩釋 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善 此破與此論同。

。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第三尊者。若謂此極微非無間生。於現在移處相擊。此即住一剎那應至後念。

論。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此是第四大德。大德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論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為有對。釋大德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應成有分。不許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言定顯隣近義。此中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許為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有 無觸色者。是空界

論。又極微至此亦應爾。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說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相觸亦無過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 若作俱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頌明六根境等不

論曰至鼻等識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二明諸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此。境與根量非減非增名之為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為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緣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說所依之根與境大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雲等聲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已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說也。

論。有說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 述曰。准鼻.舌根兩釋中後為善。若微傍布清徹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分。即可說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縛義。違眾多理.。應依後釋為善 傳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者。此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橫也。論主不全信故言傳說也。

論。身根極微至形如指[韋*沓]。如文可解。

論。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 言。身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 經部宗說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傳說。正理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 乃至 對法者說。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數命終受生 問何由業力故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力故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說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明六識所依俱.不俱也 長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識唯依無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 經部師說五識亦緣過去境故。正理第八破。

論故如是說至心所法界此句數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根性。根性寬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間性寬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寬狹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所依性問等無間緣性。此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緣性問所依性。即是以寬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釋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緣。答此中舉作所依性以為問答。故非舉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得依[28]相名為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攝 又解此是舉果以問依。故不說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半頌第五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緣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眼等得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說識。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說由眼等根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 述曰若據通法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名為法識。攝意不盡。緣通法意識此不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身.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發餘生意識(死生位也)非全不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竝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眾緣和合眼識方生。何緣契經唯舉眼.色。答眼識所依.所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緣。而非所依.及所緣性。又是眼識隣近緣故。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緣耶。眼識生時必藉所依.緣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是故契經唯舉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說。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已上論文)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依身.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為同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 今詳。三法若與身俱名同。不與身俱名異。故正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地色。皆同地 所言異者(云云) 餘句准此。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為同。自餘諸句皆是異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中有二。先舉頌略說。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也 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於身。述曰。下修上眼眼依下身。上不修下眼故不下於 。色識望眼等下非上者。舉頌第二句 。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地眼故。釋頌意也 。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一切 。色識於身如色於識。釋頌於身[30]二然 。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釋如眼耳亦然 舌身三至謂之為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緣境故。明識.識多少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明常.無常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為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

論。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是根.非根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攝。此即初也。經中說二十二根。意於身根後說。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說意根。於無緣根後說有緣根故。

論。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第二辨攝也。十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五根.五受根。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為體法界攝 心為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8]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也。

[9]俱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點了        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Rev. 1.30 (Big5),完成日期:2006/07/23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版權宣告

Powered by Drupal - Modified by Danger4k